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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與洗錢猶如一對孿生兄弟,如影隨形。腐敗分子的洗錢方式,其實就是洗錢和腐敗結合的產物,是一個“腐敗洗錢共同體”。
首先,腐敗需要洗錢。腐敗和洗錢其實是源和流的關系,有了腐敗之源,就有了洗錢之流。其次,腐敗還保護了洗錢。洗錢活動之所以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起主導作用的財界和政界代表人物的腐敗。某些腐敗分子更是利用職權為自己的腐敗所得蓋上合法的外衣。最后,洗錢助長了腐敗。腐敗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污染,而洗錢加劇了這種污染。通過洗錢,腐敗分子把非法所得變成合法所得,不明的巨額財產也有了合法的名份,使他們貪污受賄更加肆無忌憚。
鑒于腐敗與洗錢的這種特殊關系,反洗錢與反腐敗要緊密協作。只有前頭嚴厲反腐敗,切斷洗錢的源頭,才能給后頭反洗錢減少壓力;后頭反洗錢做好了,切斷腐敗的后路,才能幫助前頭反腐敗,增加打擊腐敗的力度。這樣前呼后應,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懲治腐敗洗錢活動。
在我國,要想真正做到反腐敗和反洗錢切實協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
一、修改刑法,把腐敗犯罪明確規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都明確要求各國應把貪污賄賂等各類腐敗犯罪列為洗錢的上游犯罪。而我國刑法只規定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而沒有包括腐敗犯罪,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對腐敗分子洗錢難以定罪或只能適用其他罪名。不管是從履行公約的義務考慮,還是從打擊我國的腐敗洗錢犯罪的實際出發,我們都得盡快修改刑法。
第
二、盡快出臺《反洗錢法》。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一規兩法”)等的法律層次,而且要把反洗錢活動所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等各種資源整合起來,統籌兼顧,全面規范。具體來說,《反洗錢法》應包括反洗錢的內涵和外延,注意避免和刑法等法律的沖突;反洗錢機關的設立模式、性質、職能;在金融機構中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官員;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上的義務,如臨柜人員的責任、交易報告等。
第
三、正確處理好紀檢監察與反洗錢的關系。中共頒布的黨內第一部監督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該條例規定了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巡視、詢問和質詢等制度,根據這些制度,黨內紀檢部門能夠及時發現腐敗線索。這些腐敗線索要不要立即通知反洗錢機構,以便抓住控制洗錢的最佳時機,這個問題沒有明文規定。行政監察部門出臺了《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卻沒有規定黨員干部的財產申報制度,這不利于預防黨內腐敗分子的洗錢活動,也不利于從根本上治理腐敗。有時紀檢監察部門保護主義嚴重,把本該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的腐敗案件內部解決,由于紀檢監察部門的權限,無法采取應有的措施防止洗錢,導致腐敗資產大量外流。要想有效地開展反腐敗洗錢活動,就必須妥善解決好上述問題。
二、國際協作
在反腐敗洗錢方面,國際協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反腐敗洗錢的經驗和教訓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應該供所有國家和地區共享。其次,在實踐中需要加強國際協作,通過締結相關的雙多邊條約,在腐敗洗錢案件的訴訟移管、調查取證、引渡、移交贓款贓物等方面加強國際刑事合作。
當前,我國在反腐敗洗錢方面的國際合作有雙重任務,一方面要控制本國的腐敗分子向國外洗錢,追討流向國外的腐敗資產,另一方面也要預防和打擊國外的腐敗分子在中國境內洗錢。近幾年,我國開始重視腐敗分子跨國洗錢,開展國際合作,并初見成效,但仍需在以下方面繼續努力。
第
一、簽署和參加更多的國際條約。我國已簽署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簽訂了一些雙多邊條約,但區域性的國際條約很少,也沒有與一些主要的腐敗資產流入國如美國、加拿大等簽訂一些重要的雙邊條約如引渡條約、贓款分割協議等,無法有效地打擊犯罪。
第
二、積極參加國際組織。我國還不是FATF的正式成員,只是觀察員,合作極為有限。我國還應該牽頭成立一些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加強地區間的反腐敗洗錢合作,充分運用上海合作組織。同時,還要積極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GO)。更為重要的是,在業已參加的國際組織中,我國要發揮應有的作用,掌握更多的主動權。
第
三、開展廣泛的國際交流。我國已派出一批人員赴美國進行反洗錢培訓,但類似的培訓還需多開展,因為我國的反洗錢專業人士嚴重匱乏。我國的金融機構也應向國外的同行學習。我國的金融情報機構在開展國際合作方面還非常有限。
第
四、嚴格審查外資,謹防國外的腐敗資產涌入。我國是世界上第二大資本輸入國,如果不對外來資金進行嚴格審查,腐敗資產就會趁虛而入,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國際形象,也有悖于國際義務。
第
五、我國的相關法律應與國際接軌。這是在反腐敗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協作的極為必要的措施。除了上文提到的修改刑法和制訂《反洗錢法》之外,在證據、刑罰、贓款分割等法律制度方面也應與國際接軌。
三、部門協作
部門協作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并互相配合,二是指單一部門內部也要加強合作。因為預防和打擊腐敗分子的跨國洗錢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各行各業的參與。
近幾年,我國開始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腐敗分子跨國洗錢,強調齊抓共管,協同作戰,具體表現在制度建設和組織機構的設置上。
制度上:在金融方面實行了存款實名制;在行政監察方面實行了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在紀檢方面,巡視組突擊收繳可疑高官出境通行證和出國護照;在司法方面,刑法上規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轉移贓物罪等。
組織上:2002年初,公安部在經濟犯罪偵查局內部專門設立了洗錢犯罪偵查處。2004年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也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專門機構,統一協調外匯管理局系統的反洗錢工作。2003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在內部成立了反洗錢局和支付交易監測處,同年9月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國家反洗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由反洗錢局承辦。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反腐敗洗錢的部門協作才剛剛起步,要達到全面深入的程度,還需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以情報信息為先導的腐敗分子的洗錢預警機制。我國各部門應該經常交換信息,互通有無,尤其是金融機構、紀監部門、海關等得到的腐敗洗錢的信息應及時通知公安檢察機關。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建立我國統一的國家金融情報機構,它應與相關金融部門、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等單位聯網,收集、分析和提供有關信息,及時了解洗錢手法的新變化,對洗錢的特點、規律、趨勢進行分析、研究、預測,并提出對策,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2、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協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腐敗犯罪由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而腐敗犯罪往往和洗錢有關,但檢察機關沒有專門的洗錢犯罪偵查部門,只有公安機關才設有洗錢犯罪偵查處。腐敗犯罪和洗錢犯罪的偵查權由兩個不同的機關行使,能否有效地打擊腐敗分子的跨國洗錢,這需要理論論證和實踐檢驗。
3、金融機構與公安機關要協作。實行存款實名制,金融機構要驗證客戶身份,對客戶身份證明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還有矛盾的地方。如果只是形式審查,就無法對付那些擁有假的真身份證和真的假身份證的腐敗分子,如果實質審查,金融機構又沒這個驗證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公安機關應協助審查客戶身份,尤其是大客戶,或者金融機構與公安機關的戶籍資料聯網。當然這需要一些配套規定,如金融機構對戶籍資料保密等。
其實,所有的職能部門都要處理好對內對外兩種關系。以基層人民銀行為例,反洗錢業務對外涉及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及時進行信息溝通,全力預防、控制、打擊洗錢活動;對內涉及現金管理、賬戶管理、人民幣和外匯大額、可疑支付交易的監測、收集、分析、匯總等。如果部門之間信息溝通遲滯,就難以實現信息的共享,以致于不能在第一時間采取阻擊洗錢活動的行動。
為了有效地加強內部協作,需統一思想,協調行動。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如中國銀行有《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其海外分支機構和
一、二級分行及各業務部門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制訂了相應的實施細則。為切實執行這一制度,做到步調一致,需加強培訓,包括管理培訓和操作性質的培訓;嚴格執行反洗錢操作規程,如各級金融機構應嚴格驗證客戶身份、保持交易記錄和報告可疑交易,正確處理好銀行保密與反洗錢的關系,不得以對客戶保密的原則對抗緝查部門,從而有效地遏制和監測可疑資金的跨境轉移;借助科技手段,運用一套能夠自動分析出大額可疑支付交易的檢測系統,等等。
本文所說的腐敗洗錢是指隱瞞或掩飾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收益的活動。而腐敗是公職人員為個人或相關的個體謀取利益而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洗錢則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一種活動和過程。腐敗和洗錢的外延越來越擴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列舉了腐敗9宗罪,其中就包括對犯罪所得洗錢。腐敗洗錢腐蝕著健康的國民經濟體系,威脅著世界政治經濟秩序。要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必須全面協作。本文重點論述了反腐敗洗錢的三種協作模式,即反腐敗與反洗錢協作、國際協作以及部門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