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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4年底,我國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6%。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5%,吸納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人員,社會銷售額占58.9%,進出口額占68%,上繳稅收占48.2%。目前,中小企業發明的專利和研發的新產品分別占66%和82%。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市場繁榮和就業擴大的生力軍。但是,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問題,其中融資難是核心問題。因此,研究中小企業的融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要求政府退出對競爭性行業的干預,使市場的力量發揮作用。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涉及到各個行業,對不同行業中的中小企業由政府或政府的機構進行選擇并提供某種形式的融資便利,似乎有悖于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原則。但是,縱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新興的發展中國家,絕大多數都有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制度建設,對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大力的制度支持。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制度模式問題。
在構建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時,有政府主導型法律制度模式和市場導向型法律制度模式可供選擇。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必須建立在完善的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市場經濟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擁有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通過市場機制基本上都能得到解決,政府的作用只需要體現在保障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即可。但是,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這點在中小企業融資上表現的尤其明顯。在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上,計劃經濟色彩濃厚,中小企業在融資市場上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確立。要建設中小企業融資市場機制,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完善是艱難的、也將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而現階段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障礙的解決已經迫在眉睫,容不得等待。筆者認為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模式的選擇上更多的應該參照日本的經驗,在政府主導下構建以間接融資法律制度為主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中的主導性作用,構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及與法律制度相配套的經濟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二、建立政府主導型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一般限于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克服市場失靈。分析建立政府主導型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的原因也主要從這兩方面入手。
(一)政府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公共產品需要。所謂公共產品,指的是不能被獨占運用,成本收益不能被內部化,而這些資產不可能靠私人競爭在自愿的雙邊契約中來配置的產品類型。
1、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上是向社會提供一個緩解就業壓力的公共產品。中小企業在緩解就業壓力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解決就業問題本身對政府和社會來講就有很強的收益外在化的特征。這個問題可以從另一側面來思考,假設一個社會中中小企業的數量大量減少,那么“非自愿的失業”人數將大幅增加,而失業增加顯然會帶來政府用于失業救濟的財政支出大幅增加,同時也會帶來大量的社會問題。如果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和中小企業能否克服金融缺口和金融困難有直接的關系,那么很自然,政府應把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持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失業顯然是一種社會效率的損失,緩解失業問題帶來的效率損失和其他的經濟社會后果的最佳途徑是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機會不能夠靠政府去直接創造。依靠政府的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也只能短期性地緩解就業壓力,從長期來看,解決就業問題要依靠私人部門長期投資的增長。從實際效果看,中小企業是緩解就業壓力的最好的載體,中小企業人均資本量大大低于大型企業,這意味著中小企業資本量的增加將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另外有資料表明,在中小企業就業的勞動者更傾向于建立自己的中小企業。這表明中小企業就業機會有一定的“自我繁殖”能力。政府設立信貸擔保計劃會緩解中小企業信貸缺口,使中小企業資本總額擴大,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能夠有效的緩解甚至解決失業問題。
2、政府須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市場環境和金融制度。20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已被越來越多地認識。在我國由于地方政府直接面臨著解決地方就業問題的壓力,許多地方設立了地方的信貸擔保計劃,這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們還應明確,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提供擔保服務,只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一個部分,對我國來講,相關的公共產品還包括市場環境建設和金融制度的建設,這一點對于從體制方面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困難和扭曲可能有更重要的意義。在我國許多行業,資本運行障礙較小的行業都存在著較嚴重的市場準入障礙,這種障礙顯然使原本可以產生的中小企業無法設立,這自然就會導致其他一系列的金融活動“胎死腹中”。再如,當金融管理當局對民間融資采取一種全面否定和進行打擊的政策取向時,風險投資、事業發展基金等種子投資基金性質的民間資本由于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無法發展。另外,民間的信貸行為也可能會因為契約無法得到保護而轉入地下。在國外與中小企業融資緊密聯系的民間投融資體系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產權和資本交易市場,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的“基礎設施”,而這種基礎設施實際上是以政府提供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保護體制為基礎的。這種法律保護和維護制度事實上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之一。
3、政府須為中小企業獲得資金支持提供信息服務。除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外,政府應提供的另一個重要的公共產品是與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和融資緊密聯系的信息服務。中小企業融資中,資金供給方面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信息不對稱”,與大型企業不同,中小企業許多信息是很難獲得的。信息不對稱使金融機構無法判斷中小企業目前和以往的經營狀況,無法判斷中小企業的努力程度,這樣使金融機構無法提供信貸。中小企業的許多信息是私有化的,有些信息需要金融機構進行深入地調查和監督才能獲得,政府不可能提供。但是對于中小企業一些歷史性的信息和一些宏觀性質的信息則是政府有能力提供的。而這類信息對于金融機構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成長潛力和信用等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企業的納稅情況和與納稅情況相關的財務報表。從納稅情況可以分析出企業的銷售情況(增值稅、銷售稅)和盈利情況(所得稅),從財務報表則可以分析出企業的資產結構、資產的流動性狀況、企業的成長情況等一系列重要的信息。這些信息對潛在的投資者和信貸資金的借給者無疑有著重要的意義。而對政府來講,這部分信息收集的邊際成本是較低的。政府部門只要在確認企業納稅資料的真實性的基礎上做好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即能提供有效的信息。另一類關于中小企業的信息是關于中小企業經營情況和資金狀況的宏觀信息,這類信息一般不會由私人部門進行生產,而這類信息對于金融機構確定向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及投資者進行投資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這類信息是典型的公共產品,應該由政府在收集信息,進行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提供。
(二)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市場失靈。一般理論界將市場失靈分為兩種:一是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就是說即使市場機制已經非常完善,達到完全的理想狀態,這種失靈現象仍然會存在,比如市場經濟的滯后性就屬于市場機制所固有的失靈。二是正常偏離理想狀態下的市場失靈現象,這種失靈一般產生于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市場經濟非常發達,達到了完全的理想狀態,這種失靈就可以避免。本文將前一種失靈稱之為市場缺陷,后一種稱之為市場失靈。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中,市場缺陷與市場失靈都是存在的。一是融資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克服的市場缺陷,即使融資市場機制非常完善,中小企業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會導致市場機制無法克服的失靈現象。一般來說中小企業融資的特性是所需資金數量不多、頻率高,資金安全性監管成本高昂。由于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夠專業,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原因,導致中小企業經營風險較高、破產率、倒閉率高,從而導致融資風險比大型企業要高。而且由于中小企業本身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在獲取批準必需的信息時成本過高。以上種種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性和中小企業的特征決定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不可能獲得解決的。二是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尚未達到理想條件,中小企業融資市場本身的不完善導致了市場失靈,本文在這里稱為市場失靈,這種市場失靈在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中是比較普遍的現象。比如說中小企業內部機制不健全導致獲得貸款支持、資本市場結構不合理缺乏層次性等,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完善市場機制來得到解決的。
三、建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一)市場機制不完善是目前不具備以直接融資為主的前提條件。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在中短期內選擇以直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還不具備相應條件。市場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體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且實施力度不夠,導致信息成本較高。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披露內容的及時性與真實性較差,也導致信息成本上升,并削弱了市場信心。3、尚未建立起可信度較高的信用評級制度,制約了債券市場的發展。4、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目前我國企業的現代產權制度改革還剛剛開始,內部治理結構很不完善,導致了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外部人由于信息的缺乏無法了解資金的使用去向,容易出現道德風險。5、針對中小企業的第二板塊雖已建立,但是仍然需要較長的完善過程。
(二)我國強調政府干預的市場經濟模式,決定了相當長時間內仍將以間接融資為主。從經濟與金融發展的歷程來看,直接融資的發展往往伴隨著經濟的多元化與政府權力的下放。證券市場的穩健運行要求股權與債權多元化,股東分散化,強調保護投資者,也就是股東利益,從而決定了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管理體制,政府不能直接干預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經營,其主要作用在于創造一個有利于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的環境,以促進經濟增長。相反,間接融資主導型的金融體系往往伴隨著直接干預型的政府管理體制,以方便政府配置銀行資源,引導重點行業發展。我國經濟目前正處于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之中,完全依靠尚未建立和完善的市場機制是不可能的,政府仍擔負著幫助建立市場機制、完成經濟結構調整、適時進行宏觀調控并促進經濟增長的重任,這是與完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作用的不同之處。為此,政府將不可避免地介入社會經濟生活,介入金融體系的發展,這也是我國金融市場建立市場機制所必需的。政府干預的載體就是銀行體系,而不是證券市場,在證券市場中,政府的作用僅應限于完善證券市場機制方面,而通過干預銀行體系,政府可以將資金配置給需優先發展的行業或企業,調整信貸結構,促進經濟的均衡發展。這樣,可以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將相對短缺的資源更有效地運用于重點行業,從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對于我國這樣的轉軌經濟,有必要在轉軌時期保持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同時發展直接融資。
(三)中小企業的特點決定了相當長時間內仍將以間接融資為主。中小企業的規模小、管理不夠規范,就決定了間接融資將是它們的主要外源融資方式。
其一,直接融資要求資金使用者的經營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中小企業大都難以做到。直接融資由于資金提供者與資金使用者直接進行交易,就要求資金提供者親自對資金使用者的狀況進行了解與判斷。而資金使用者只有通過信息披露及公正的會計、審計等第三者監督的方式來提高經營狀況的透明度,資金提供者才能夠據此做出決策,才有可能滿足其資金需求。上述要求,大多數中小企業卻難以做到。這是因為,不管企業的規模大小,企業為達到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會公證等費用差別不大,中小企業需要的外部融資規模通常較小,單位外部資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費用相對就大得多,沒有足夠實力承擔此項費用。
其二,信息的不透明,決定了資金提供者要選擇的是高收益項目。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資金提供者讓渡資金時所要求的風險補償就越高。能夠支付高資金使用成本的,必然會是那些高收益的企業。一般說來,這種高風險、高收益的企業可能就是高科技企業。據調研,我國中小企業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技術和市場都比較成熟的傳統勞動密集型企業。這樣,融資的高成本,必然將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排除在直接融資市場之外。
其三,間接融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選擇。在間接融資過程中,由于金融媒介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在事先對資金的使用者進行甄別并通過合同的簽約對資金使用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在事后則繼續對資金使用者進行監督,因此這種融資方式對資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