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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逐步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作為一部專門用于調整公司這一現代企業形式的法律,其制定已經明確了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決心和方向。從內容來看,其加大了對于公司自治實質所進行的立法確定,加強了對公司股東的法律保障,并落實了企業的資本信用制度,體現出創新和謹慎并舉,十分有利于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
一、公司法的主要調整對象以及范圍
公司法主要適用于公司這一現代企業形式,其主要是調整公司存續過程中對內、對外活動之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責任、資本、組織、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利潤分配、變更、終止及清算等各項制度均加以明文規定。從形式來看,公司法主要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又于有限責任公司內增設了一人公司這一企業形式,以適應更多社會主體對投資的需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分別適應于中小企業以及大型企業在公司形式上的選擇權,屬于現代企業制度中的核心組成。一人公司作為傳統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補充,其對于鼓勵私人資本進入投資領域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全面改制為公司,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制度向著現代企業制度過度,公司法的調整對象逐漸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這不僅能夠反映出中國公司的實際狀況,而且也順應了中國公司將來的發展趨勢。
二、公司法與現代企業制度之間關系的分析
1.公司法的實施創設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新篇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企業改革主要是要實現兩權的相互分離,從而擴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的經營方式,并以市場為主要導向加以推進。以上改革舉措不但提升了企業的活力,而且也為企業擺脫處于政府附屬物的地位而進入到市場之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然而,目前現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需求依然相差甚遠。所以,中國企業改革仍需不斷加以深化,從而解決諸如組織制度不夠合理,產權關系不夠清晰,管理制度不夠規范等深層問題。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性工程,絕對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之內一蹴而就。公司法的頒布與修改,實質就是探索適應于社會化大生產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所需的企業改革之路。有鑒于此,公司法的實施與完善,不但能夠適應中國企業改革之需求,而且在不斷引導中國創建現代企業制度,讓中國企業改革從以往以放權讓利為主的政策轉向了以企業制度創新為主的新時代。
2.公司法的實施明確了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權責關系。在我國,大量資金及物質財富由國家加以掌握,國家將這些資金與財富投入到各企業之中,隨后再通過企業經營活動為國家創造出相應的財富,從而滿足現代人不斷增加的物質和文化需求。這就出現了作為投資人的國家、作為經營者的企業相互間的產權關系以及利益分配關系。這一問題一旦處理不妥,就會導致國家資產出現流失,也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具有有獨立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所有財產對公司各項債務承擔責任。所以說,把公司的財產運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能夠明確產權關系之中所提出的自負盈虧責任。可見,公司法為明確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權責關系提供了現實依據。
3.公司法的實施確定了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形式的選擇。確認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這是積極打造有序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能夠避免各類商事主體類型之中的惡意主體進行巧立名目,從而擾亂當前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市場經濟之中各類商事主體中的絕大部分,并為小部分商事主體公司化形式的改造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通過對公司實施規范化管理,能夠幫助企業切實樹立起權責明晰的意識,讓公司的設立變得更為規范化,在組織與行為中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加以保障。如果公司的類型設置太過彈性,就會不利于提升公司在經濟全球化視野下所具有的競爭力,唯有更加嚴格、規范地進行指引,才能讓真正具備競爭實力的公司依法得到設立與發展,并讓那些欠缺相應條件的公司退出這一公平競爭的市場,從而避免其利用公司外衣濫竽充數,甚至破壞我國目前所推行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增設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在完善之后的特色之一,將以往處在無法可依或者實質一人公司真正納入到法律規范調整范圍之中,這一措施極大地鼓勵了自然人把資本融入到市場之中,并且引導居民將閑散資金應用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之中。
4.公司法的實施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下股東權益的保障(累計投票制)。公司法的法律保障與立法制約,能夠促進股東共同行使共益權,從而促進企業實現良性發展,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大力推行。在如今現代企業運行的實踐之中,關聯關系人能夠運用某種股權上的優勢或者權力上的優勢,操縱與控制企業的股東大會,以形成有利于自身發展但對其他股東不利的一些決議。怎樣運用法定章程所規定的程序以保障股東運用共益權,則是股東在企業之中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的重要方式。公司法通過完善企業股東大會的決議機制,讓股東大會的職能得到了更為有效的發揮,從而更加集中地體現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并使用公司創立大會制、股東大會召集制、股東大會提案制以及股東大會議案表決制等各種制度以體現出股東大會決議所具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如今,現代立法中產生了弱化公司股東大會地位之趨勢,股東會中心主義逐漸在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轉移,但這并非代表著我們對股東權保護的忽略,反之是更注重股東行使其股權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因為股東具備了散布于社會各行業和各地方之特性,公司法之完善能夠創立公司對于股東的聯系與溝通功能。然而,除了股東之外,還應當注重于其他主體利益之兼顧。為此,建議在實施中由各個利益主體來建立社團大會,下轄股東委員會、職工委員會及債權人委員會等。它們不僅要對公司共同實施宏觀決策、重要事項審議以及重要的人事任免,而且還應當把共同擁有的權力分別授予下級的監督者、決策者以及執行者,讓受托人依靠自身的能力而持有,從而便于進行溝通和參與到公司運作之中,同時又能維護各主體自身權益,從而強化保護公司股東的應有利益。公司法為以上各項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充足的保障,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在微觀層面上產生相應的功效。
5.公司法的實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資本信用機制。公司資本是其對外承擔責任的重要信用基礎之一。有學者提出,市場經濟實施的就是信用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我們應當有一套具備可操作性的制度作為保障,從而讓不遵守資本信用制度的公司付出更高的代價。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充分體現出保護債權人利益之原則,注重國家在市場準入、資本確定、資本維護和資本透明等各個方面的規定。鑒于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應當從司法與執行上強化法律責任意識,提高執法的力度,維護法律尊嚴,讓債權人合法權益能夠切實地得到保護,讓違法與違約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目前我們在利益相關人的保護方面尚需完善,要通過健全完善公司的資本信用,讓公司比其他企業形式在財產責任承擔上更加體現對交易安全之維護,讓企業在進入到市場之時及之后能夠始終保持自身合格的市場主體地位,從而有效降低風險,保障社會經濟的安全。
6.公司法的實施奠定了科學管理現代企業的法制基礎。科學規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說是現代企業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內容。要從擺脫我國目前企業管理機制弊端與提升企業經濟效益的視角出發,構建更加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其重點在于對企業機構、用工制度、工資制度以及財務制度等實施變革,建立起更加嚴格的責任體系。公司法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對企業資本制度、責任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利潤分配制度、變更和終止制度和清算制度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而為更加科學地管理現代企業打下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公司法是現代企業制度精神的體現與載體,其發展與完善即意味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健全,離不開法制的軌道,公司法既為現代企業制度保駕護航,又汲取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成分不斷自我完善。(本文作者:龔萬松單位:江蘇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