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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理念的結合
儒家強調“中庸”、“寬厚”、“仁慈”,而法家是以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其思想的核心。《論語》是儒家思想理論的反映,在治國理念上,孔子認為人民是可以教化的,法家主張用律法去約束人們的言行,古代社會的仁愛禮讓是由當時的自然經濟狀況決定的,孔子主張仁者愛人,推己及人,家認為統治者就應該利用這個工具去控制民眾。法家的商鞅說,“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儒家主張要以德為本治國,法家主張要以法為本治國。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法家的法治思想內涵則是“君權至上”,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法家反對禮制而重視法律,強調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和社會。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強調法律應當在政治社會的運行中高度規范化,這一理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可說是比較先進的思想。
在春秋時期,孔子創立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也稱為儒教或儒學,他主張以愛人之心調節與和諧人際關系。儒家對現代法治和諧的啟示主要表現在重視法與人的和諧,真正促成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法治的和諧。新儒學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為封建社會的統治者提供了一整套治理國家理論思想體系,是通過對人進行道德的教化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和諧也是儒家學說的基本價值,治理社會就應該從道德教育入手。儒家和諧思想對于今天的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人文社會的和諧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是建立和諧世界的思想武器,和諧是建立美好家園的價值取向,和諧可以提高文明,修身養性,促進身心健康。以愛人之心調解社會人際關系,倡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和諧社會的基礎首先是誠信,強調建立民主體制維護公益,講究了求同存異,和諧共生的思想。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在現代復雜的社會當中,各行各業都有犯罪現象的出現與發生,探究其違法犯罪的原因,當一個社會處在制度轉型時期,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當今社會的犯罪年輕化也讓人憂心忡忡,青少年由于家庭原因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一般都源于單親家庭或者父母雙方長期分居或感情不合的松散家庭,一些家庭對孩子過于溺愛以及簡單粗暴的教育管理方式,有些家庭的家長對孩子過渡期望的心態,無形當中就給孩子加壓加負;學校在教育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弊端:教育方法死板,是造成學生厭學,重學習輕素質教育是個別學校的突出表現,個別學校不能如實貫徹落實學校的各項制度,使一些學生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一些青少年受金錢社會和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潮的影響,甚至流落社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寬容思想對于減少及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寬容的思想發源于宗教的仁慈和仁愛學說,在建設和諧法治社會的歷史背景下,適當的寬容可以使得很多法律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很好的化解。我們應當吸收并且以馬克思主義的寬容思想為指導,寬容應該是社會公德和法律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規范。社會因素是導致犯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礎的根源。因此,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是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和諧文化是中國社會文化的內涵,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標志之一。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根據現實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定,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形成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撐以及其功能的內在驅動。法律規范內在價值的轉型和時代精神的確立,在司法實務方面,有很多的案件的審理與判決都融入了社會的聲音與意志。法官行使司法權是代表國家和政府來行使的,要建設人民陪審團制度,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司法監督系統,對法院的法官在庭審方面的審判權要有效的監督,結合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模式,發揮各方優勢,確保人民的利益,形成一套適合我國的司法審判監督體系。
實施寬嚴相濟的立法思想,“寬其寬者,嚴其嚴者”。正確把握寬與嚴的關系,真正反映其原則精神的解讀與理解。切實做到寬嚴并用,區別對待,到有效的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發生的目的。最終目的亦是減少和防止更多的犯罪的發生,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充分地利用國家權力促進和保障公民權利,要善于綜合運用寬與嚴兩種實施手段,保證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正確行使權力,達到震懾犯罪分子和警示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作者:張鴻雁單位:伊通滿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