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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然選擇,是實現“中國夢”的制度保障。法治建設必須有其相應的文化支撐。然而,文化不僅是一種價值觀和精神理念,更體現為一種具體的生活方式、思維習慣和行動傾向。如果說現代化是個體主觀態度和客觀行為的雙重變遷過程,則可以從法律價值觀轉型和法律行動轉型兩個方面去考察中國法治的文化進程,并思考建設法治文化的策略或方案。本文的基本結論為:中國民眾在價值觀上基本已經轉向一種現代法律價值觀,但在行動層面受傳統文化的影響還較為明顯。必須通過開展普法教育和充分利用媒體等措施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關鍵詞]
法治文化;價值觀;工具箱;法律權威;文化過程
法治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然選擇,是順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中國夢”的制度保障。然而,中國學界對如何建設法治并未達成共識。政府依法行政、[1]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2]以及發展市場經濟等都被認為是實現法治的關鍵。盡管存在不同的法治建設路徑,但是學界普遍認識到: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3]從文化的視野來研究法治,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也代表著法學研究的前進方向。[4]基于上述認識,法治文化獲得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但相關研究主要從宏觀或抽象的層面去思考法治文化的含義,即認為法治文化就是人們對法律所持有的價值觀、理念或理想。[5]這種理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們普遍感到文化對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卻很少嘗試去評估法治的文化進程,并思考法治建設的具體文化方案。實際上,任何形式的現代化都是人的主觀態度和客觀行為的雙重變遷過程。[6]法治文化建設不僅意味著培養民眾新型的法律價值觀,更體現為形成一種具體的人們借以構建法律行動策略的習慣、技能和風格。現代法律價值觀指引著國家治理方式的發展方向,但如果法律沒有成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選擇,法律思維沒有成為民眾的基本思維方式,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實現。超越上述困境的關鍵在于重新理解文化的概念及其對法治文化的理論啟示。
1文化與法治:理論反思
1.1文化的概念:“扳道夫”與“工具箱”文化社會影響的基本觀點可以追溯至古典社會學時期。“文化復興的重要知識根源,實際上可以追溯到社會學本身的創始人之一迪爾凱姆身上”。[7](P6)涂爾干沒有給出明確的文化定義,但從他對集體意識、宗教現象和公平契約精神等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其理論中的文化含義。在涂氏理論中,文化是一種價值觀層面上的抽象建構物。機械社會的社會整合力量是集體意識,集體意識就是社會成員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總和。[8](P182)同樣,部落成員從小就習得的關于什么是神圣物和世俗物的基本價值判斷影響著整個部落的生活模式;[9](P397)一種關于公平契約精神的價值觀念會促使整個財產制度發生根本性變革。[10](P209)從價值觀層面上去理解文化的基本立場被韋伯所繼承和發展。在韋伯看來,盡管人類行為由理念利益和物質利益同時驅動,但理念利益像“扳道夫”一樣決定著行為的基本方向:“不是理念(ideas),而是物質利益和理念利益直接控制著人的行為。然而,由‘理念’創造出的‘世界圖景’(worldimages)常常像扳道夫那樣決定由動態物質利益驅動的行為沿著那條軌道前進。”[11](P477)顯然,能界定人類行為前進方向的理念利益就是基本的價值判斷。由新教倫理所催生的資本主義精神是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誕生的基本前提。[12]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在韋伯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價值共識對社會整合的重要作用。這種整合作用的基本途徑是群體成員通過社會化過程而內化主流價值觀的要求所達致的模式維持。“價值”是“共享符號體系的要素,它在開放的替代取向中充當選擇的規范或標準”。[13](P11)所以,“在帕森斯那里沒有深描,文化只有在抽象和分析的意義上具有自主性。”[14](P26)其理論中的文化依然是一種“扳道夫”意義上的概念。文化解釋中的價值觀模型在很長時期內都占主導地位,并在貧困文化等一系列的研究繼續得到運用和發展。[15]然而,價值觀解釋模型具有很強的誤導性,它“忽視了其他獨特的文化現象,這些現象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解釋行為模式。我們將這些因素稱為文化形塑的技能、習慣和風格,而不是價值觀或偏好”。[16](P260)基于這樣的認識,文化社會學研究者開始尋求從更具體的層面去理解文化的含義,這樣的工作集中體現在安•斯威德勒(AnnSwidler)的“工具箱”理論之中。安•斯威德勒深刻反省了文化價值觀模型的缺陷,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化“工具箱”理論。她認為,文化不是通過向人們提供終極價值觀,而是通過形成一套語庫(arepertoire)或工具箱(toolkit)來影響行動。“工具箱”囊括了習慣、技能和風格等人們借以構架行動策略的文化要素。[17]文化的“工具箱”理論為我們思考中國法治建設的文化進程和建設路徑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遺憾的是,國內學者似乎忽視了行動意義上的文化理論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啟示。
1.2法治的文化意蘊:國家理想與行動策略目前學界對法治文化的探討基本是一種價值觀層面的思考。法治文化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它不僅是一套法律規定和條文,更是一種精神,一種民主的和科學的理性精神,一種文明的精神。[18]從價值觀的維度去思考法治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最早可以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法治應該包含兩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9](P39)簡言之,法治是良法之治,而良法必然需要一套價值觀作為評判標準。法治是以自由主義價值為支撐社會治理模式,脫離民主、自由和個人主義,再偉大的烏托邦也必然是通向奴役之路。[20]在羅斯科•龐德(RoscoePound)看來,普通法國家的法律能夠顯著區別于其他法律體系,其根本原因在于一種具有悠久歷史傳承的普通法精神。[21]傳統的法治文化概念以價值觀模型為主,并由此把法治理解為一種良好社會治理模式或國家理想。在法治程度較高的國度把法治理解為一種價值追求并無明顯不妥,因為法治已經作為一種實在的生活方式存在著。然而,在快速轉型的社會,深刻理解法治文化不僅關乎社會治理模式的選擇,更與加快推進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和制度設計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法治文化的價值觀模型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人們普遍感到文化對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但常常忽略去思考法治的文化進程和法治建設的具體文化方案。借鑒龐德的說法,推進法治不能依靠“書本上的法”,而是有賴于“行動中的法”。[22](P44)工具箱理論給我們的啟示是,法治文化不僅是一種國家理想,更是一種以某些行動策略為特征的具體生活方式、思維習慣、技能和風格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溫德爾•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23]只有實實在在地依照法治精神去踐行法律、自覺地運用法律,才能加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一些學者認識到法治文化包含行動系統,但行動意義上的文化僅作為一種附屬現象,而忽略了法治“工具箱”對實現法治的關鍵意義。比如,劉斌把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疇歸納為法治理念文化、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組織文化、法治設施文化、法治行為文化、法律語言與文本文化六個方面。但法治行為文化作為法治文化的局部內容,更重要的還是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24]相反,我們認為,法治文化能否成為“工具箱”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只有法律成為人們日常糾紛解決的主要手段、法律思維成為人們日常的思維方式,法治建設才能說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2中國法治文化進程的實證探討
法治文化不僅意味著一種全新的法律價值觀,更加體現為一種具體的生活方式、思維習慣和行動傾向。一種新的價值觀必須經歷一定的發展階段才能轉化成一種相應的具體生活方式。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阿歷克斯•英格爾斯認為現代化是人的主觀態度和客觀行為的雙重變遷過程。“言論和態度上表明是現代的人,并不一定在行動上也這樣去做”,只有一種符合一定價值精神的行動改變,才“能給導致國家現代化的政治、經濟制度賦予真正的意義和生命,并持久地支持住國家朝現代化方面的轉變。”[25](P273)依照這個邏輯,法治的文化進程應該包含兩個階段:法律價值觀轉型和法律行動轉型。法律價值觀轉型是指社會成員對法律的基本態度產生了一種與法治精神相符的轉變,這是實現法治的基本前提條件。然而,單純的價值觀轉型并不能自動實現法治,它只是提供了社會前進的基本方向,更重要的是全社會朝著這個方向采取實實在在的行動,把這種價值轉化成一種行動、思維和習慣,姑且把這種轉變稱為法律行動轉型。
2.1法律價值觀轉型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缺乏法治精神,諸如“息訴”等觀念更是與法治要求不相兼容。因此,中國法治的文化進程將首先表現為法律價值觀轉型。這里所稱的法律價值觀,主要是指民眾對法律地位及其與權力關系的基本認知和態度。如果認為“權大于法”,則屬于傳統法律價值觀;反之,堅持法律至上等符合法治精神的觀念,則屬于現代法律價值觀或法治觀。法律價值觀轉型實際上意味著法治意識的發展。盡管人們對何為法治遠未達成共識,但法治最起碼包含限制權力和法律至上兩個觀念。首先,法治的重心是政府,而不是普通民眾。法治作為一種價值觀或社會治理方式,其初衷是排除人治模式中的獸性因素,為政府權力劃出基本而明確的法律界限。洛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無非都是致力于尋找制衡政府權力的制度可能性。因此,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有限政府。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來看,就是要求社會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國家的控制而實現相對自治。然而,“權力具有獨立性、擴張性、逐利性和侵犯性等特點”[26],必須有一定的限制才能把權力置于合理的范圍之內。但限制政府權力首先遇到的困難是:誰來限制政府?西方的理論和實踐證明,只有法律才是實現這一目標的理想選擇。因此,法治又要求把法律放在一個至高無上的位置,任何政黨、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一體遵行,這就是法律至上的觀念。在價值觀層面上的法治文化進程可以從民眾的法律至上觀和權力限制觀或社會自治觀上反映出來。換言之,如果大部分國民都已經持有上述觀念,就可以認為這個國家已經實現了價值觀意義上的法治。我們可以從下面兩組數據討論中國居民法律價值觀的發展狀況。從調查樣本中可知,同意“社會成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法律”的占到約86%。“無條件服從”意味著沒有任何團體、組織或個人能夠享受特權。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居民普遍認識到法律應具有絕對權威,即隨著社會和教育的發展,法律至上逐漸成為中國民眾的基本觀念之一。表1中,“當官的只關心自己的政績”、“執法的人往往沒有依法辦事”、“大部分干部貪污腐敗”三個項目主要反映了農民對限制權力需要的認知。具有擴張性和侵犯性等特征的權力如果掌握在只關心自己政績、不依法辦事和貪污腐敗的官員手中,就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民眾對官員的這些負面評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們對限制權力的認知。“我們更愿意由自己而不是領導干部來管理我們”則用以測量農民的社會自治觀念。表1數據顯示,調查樣本中近一半的農民具有一種限制權力的意識,并且主張獲得更多的自我管理空間。綜上所述,大部分調查對象都具有法律至上意識、限制權力意識和社會自治意識。換言之,價值觀層面的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2.2法律行動轉型法治的文化進程還表現一種“工具箱”意義上的法律行動轉型。“工具箱”理論的啟示是,只有法律成為人們解決日常糾紛的主要手段、法律思維成為人們日常的思維方式,才能說某個社會成為了法治社會。由此,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通過考察法律途徑在民眾糾紛解決的不同方式中所占的比例來分析“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進程。圖2顯示,人們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是“找熟人調解”(占30.73%)、“找政府或村組織”(占20.49%)和“忍了”(占23.43%)。選擇法律途徑的比例為16.16%,法律途徑遠為成為人們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人們解決糾紛的“工具箱”仍然是找關系、找政府和找領導等,法律并未成為一種普遍的日常思維方式和行動習慣。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至少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慣性影響。傳統法律文化倡導“息訴”與調解,法律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相對較弱。盡管社會轉型和教育發展帶來了價值觀的變化,但是傳統的影響依然存在。其次,普法教育不足。要使法律成為人們構建行動策略的主要“工具箱”,重要前提是民眾對法律有較為深刻的了解,甚至是法律成為一種常識。一些西方學者提出應該把法律成為常識作為法律的基本理想。[27]然而,當前中國的法學教育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非法學專業學生尚且缺乏對法律的基本了解,更別說教育程度偏低的普通民眾了。
3全面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中國基本形成了價值觀意義上的法治文化,但“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建設依然任重道遠。換言之,中國已經具備一定的價值觀層面法治文化基礎,“心理、態度、價值觀、思想的改變,是現代化機構和制度產生實質性后果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先決條件之一。”[28](P277)然而,實現法治還必須致力于建設“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即促使運用法律解決問題成為日常思維方式和行動傾向。正是基于這種認識,一些學者提出發展法律文化重在司法建設,通過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建設來擴大法律的影響。[29]這種方案依然局限在法律系統之內,沒有把使法律成為一種常識作為明確的法治文化建設目標。價值觀層面的法治文化是一種宏觀現象,“工具箱”則是微觀存在,把兩者勾連起來需要一個中觀的“文化過程”。[30](P1)簡言之,文化過程就是把一種價值觀念或精神要求注入個體的思維和行動中的動態過程。它們通過動員共享的類別和分類體系而形成,個體也通過這些分類體系感知并理解他們的環境。這個過程以一種日常生活的形式來運作,它促使個體下意識地運用一種從他們周圍的文化工具箱中獲得的心理模式或理解框架。[31](P32)依照這個邏輯,如何把法治價值觀轉化成一種日常的行動方式將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建設“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必須大力推進普法教育。法律思維能成為人們的日常心理模式和理解框架端賴于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儲備,法律符號難以擴展至大部分甚至全體社會成員。人們之所以選擇“找領導”或“找關系”去解決遇到的麻煩,是因為常識(文化的一種形式)告訴他這種方法是行之有效的。換言之,這些途徑作為一種知識儲備,是人們行動的“工具箱”來源。相似地,實現法律成為常識的基本手段是大力推進普法教育,使社會成員能夠隨時隨地學習法律、了解法律甚至運用法律。一方面,大學教育應該考慮把法律作為通識必修課,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也應該接受基本的法律教育。另一方面,進行各種普法平臺建設。普法運動是民眾加深對法律理解的重要途徑。當前中國的普法教育主要由高校的學生及一些志愿者組成,其效果遠不能勝任使法律成為常識的任務。更有力的普法教育可能是以政府機構和司法機關為主導的全民參與式教育。建設“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還應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應有的作用。哈貝馬斯認為,文學作品、文化批評雜志、戲劇和報紙等媒介是公共領域形成的重要機制。
[32]在信息化程度日益增高的現代社會,媒體對文化形成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當前媒體對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治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權威得到普遍的認可和遵從。只有人們總體上傾向于把法律編碼為“神圣”之物,才能有效地培養法律信仰,提高司法公信力。而當前媒體過多的負面宣傳則會把法律推向“惡”的邊緣。盡管當前的司法實踐存在不足,但是總體形勢偏向積極樂觀。媒體在批評不足的同時,不應該忽視報道正面法律信息。同時,大部分的法律報道缺乏專業分析和理論解釋,這加深了人們對法律的誤解和不信任,并帶來不良的社會后果。比如南京“彭宇案”,媒體多從社會道德角度去報道涉案細節,關于法律證據、案件的法理分析乃至司法判決的合理合法性解讀等都較為罕見。由此帶來的負面后果是,人們認為法律已經不再保護“見義勇為”等傳統美德,并在老人倒地事件中發生了一系列的“見死不救”悲劇。法治文化不僅是一種新式的法律價值觀,更是一種具體的思維方式、生活習性或行動習慣。它一方面為人們提供理解法律的“解讀性網格”,[33]另一方面又是日常生活習性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導和教育的發展,中國民眾已經普遍認識到法治是一種更為理想的治理模式,這將成為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和動力來源。但我們離“工具箱”意義上的法治文化還有一定的距離。其重要表現是法律并未成為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民眾對法律尚且存在較嚴重的陌生感或距離感。必須把使法律成為民眾的常識作為法治文化建設的明確目標,從加強法學教育、充分利用媒體等方面努力增強民眾對法律的理解、信心與信任,為實現法治提供良好氛圍和根本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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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立民 單位:復旦大學 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