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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法關于南極開發與保護的法律確認
近代以來關于解決南極問題的另一個途徑便是在聯合國框架內修改現有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世界范圍內迄今為止最為完整的海洋法公約,針對南極地區被劃分為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四部分。現在對于南極主權的爭端主要就集中在部分國家對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確定上。公約規定:沿海國家延其海基線外200海里范圍內劃定為專屬經濟區,最多不能超過350海里。而按照公約的規定,必須要把相關的海底資料提交給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進行審核,聯合國據此才能確定大陸架的范圍。這些模糊規定就給部分國家證明南極部分地區劃定為專屬經濟區提供了依據,從而對南極主權爭端不斷升級。
二、南極領土爭端的原因
(一)南極問題的本身屬性
南極問題作為一種公共財產資源其本身的非排他性和競爭性決定了其問題的復雜性,非一個國家所能解決,需通過國際途徑集體行動去解決與處理。正如《南極條約》的所表述的一樣,南極與全人類的利益攸關。這也意味著南極利益緊密聯系著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因為其觸及到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只有在國際框架下才能解決。
(二)南極問題的法律缺失
如果豐富的自然資源是人們對南極趨之若鶩的動力,那南極地區的國際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則為這種爭端提融了滋生的土壤。現在,解決南極地區的法律主要是上世紀確認的南極條約體系。條約并未就南極領土主權問題予以解約,而是通過對現狀的維持從而獲得一種共識,從而維持南極相對穩定的局面。
(一)依據先占原則積極介入
國際法其實沒有專門的條約規定領土取得方式的規則,只是在習慣法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國際法院判例中可以講取得領土的方式歸納為先占、時效、割讓、添附和征服。而綜合利用時效和先占制度是獲得主動權的主要方式。時效是指一國一定領土進行長期占有之后在很長時間沒有受到其他國家的抗議或反對,或因某種原因曾經有但已經停止這種抗議和反對,從而使得該國對領土的實際占有而不再受到干擾,而不論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所以首先對南極地區的占領可以通過懸掛國旗、設立南極科考站、加強南極科考船對南極地質的考察和對南極生物的科學研究等。其次是程度上的要求,對無主地的先占必須經過有效占領。
(二)充分運用和研究《南極條約》
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和資源消耗大國,人均資源的匱乏無疑是一個關鍵問題。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從長遠戰略來看,除了科學的探索和發展新的替代能源、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外。加強對海洋以及南極資源的開發,應當給予前瞻性的了解與考慮以期未來從南極獲得我們所需要的資源。要加強南極資源開發利用的政策研究。了解和研究南極領土主權要求和資源紛爭之間的法律關系、了解和研究主要南極考察國家對南極資源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根據我國未來發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南極政策。可以預見,南極爭奪的結果之一可能是導致《南極條約》的修正,我國應積極推動并爭取將南極“凍結原則”的戰略化、持久化。事實上,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適用于南極地區存在巨大的現實困難,但把南極地區歸入“自成一類”的法律制度是最現實的,也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
(三)加快南極政策出臺
所以我國的對策是以維護我國在南極的利益和需要為最高準則,制訂國家南極考察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提升我國南極科學考察能力和研究水平,尤其需加大以資源潛力為目標的科學考察與研究工作;重視和加強南極政策研究與立法工作;嚴格實施《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加快制訂中國南極政策,履行國際義務和提升我國在國際南極事務中的作用和話語權。(本文作者:王祥君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