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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全球經濟貿易的迅猛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如何在保護環境的背景下促進國際經濟的快速發展日益成為各國廣泛關注的焦點。本文梳理了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立法現狀,分析了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在法律規制中的問題,最后在國際法層面與國內法層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環境保護;法律規制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家間的貿易競爭日趨激烈,而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則受到了WTO的嚴格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兼顧保護環境和發展本國經濟的綠色貿易措施受到了國家的青睞。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綠色貿易措施逐漸演化成阻礙進口貿易的新型貿易壁壘,值得研究和關注。
1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對于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不同學者觀點不同。有學者認為,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些國家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制定苛刻的環境保護標準來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的進口”[1]。也有學者認為,“綠色貿易壁壘是一些國家打著保護環境的旗號,通過蓄意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利用其科技優勢來限制進出口,進行貿易保護”[2]?;谏鲜鲇^點,筆者認為,所謂國際綠色貿易壁壘是指,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以保護本國環境及其人民健康為借口,對于其他國家,特別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產品作出了環保技術較強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外國產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
1.1國際立法現狀
(1)《關貿總協定1994》?!蛾P貿總協定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中的規定“不可以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的措施,如:b.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對該原材料出口進行必要限制的措施”。學界普遍認為,該條款中b款和g款規定賦予了各成員國“環保例外權”(環保例外權是指各成員方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為理由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和限制貿易的權利),其是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法上的依據。在b款和i款中,由于對“所必需的措施”“必要限制”的規定均不明確,導致成員國引發爭議,成為綠色貿易壁壘法律規制的難點。(2)《技術貿易壁壘協議》。該協議是WTO關于環境與貿易的主要協議,其中第5條“中央政府機構的合格評定程序”規定,“對于各成員國一視同仁”,該規定表面上看似平等對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但是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保護標準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這種表面上的平等,本質上是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平等對待。同時該協議還規定,各成員方為了保護環境、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健康,有權采取相應措施,只要這些措施不超出合理范圍,技術法規的限制應控制在滿足合法目標的范圍內。由此可見,各成員國采取技術貿易壁壘的“合法目標”或為保護環境,或為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健康。(3)《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該協議的大多數內容都與環境保護有關,有利于促進經濟貿易和保護人類健康。該協定規定,各國有關衛生和動植物檢疫領域的法律法規、檢疫方法及檢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視待遇和透明度原則,把國際標準作為前提。但是該協議同時承認,成員方在“必要程度”時可以采取高于國際標準的必要措施,只要證明其適當性即可,這就為發達國家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機會。
1.2相關國家的國內立法現狀
1.2.1美國美國利用環保標準限制經濟貿易的行為尤為典型,盡管沒有專門的立法,但卻分散于相關的具體法規中。美國對進口商品的限制集中于技術標準、包裝和標簽方面。美國要求進口產品在滿足環保標準的同時,還要滿足其他法規,例如與食品藥品有關的規定就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等法規。一些規定是針對進口產品制定的,對于出口國而言簡直是火上澆油。美國關于綠色壁壘的法律規制更加完備,相關的立法制度尤其是環境標志體系值得進一步探究。
1.2.2中國(1)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已有相當的包含環境保護內容的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對于嚴格進口環境標準和應對出口過程中的綠色貿易壁壘,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我國現行的國際貿易立法中,《對外貿易法》《國境衛生檢疫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表明我國在一定程度上已設置了綠色貿易措施。其中《對外貿易法》第26條規定,國家基于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該法第16條中也有“限制或者禁止”的類似規定。(2)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自20世紀70年代起,我國開始制定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初步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3]?!董h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核心法律,該法第30條明確規定:“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從而規范了我國技術和設備國際貿易領域的環境保護。以《環境保護法》為依據,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標準和法律,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求,其中一些條款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內容,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9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9條: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的規定。
2國際綠色貿易壁壘法律規制中的問題
2.1WTO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
(1)環保條款過于抽象。如前所述,《關貿總協定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中的“所必需的措施”“必要限制的措施”均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未能作出準確的定義和量化標準,導致各成員國濫用“一般例外條款”,既而形成綠色貿易壁壘,阻礙了各國之間的貿易發展。(2)WTO缺乏差別性待遇。如前所述,盡管WTO的《技術貿易壁壘協議》第5條明確賦予“各成員國”采取限制進口的權利,表面看似公平,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實行的是無差別待遇。由于發展中國家在環保的技術水平方面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而WTO對各國不加區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導致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綠色貿易中明顯處于不利地位,以致于該第5條成為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實施綠色技術貿易壁壘的“合法”依據。(3)WTO對環境保護的力度有待于加強。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大量出現,很大程度上歸因于國際貿易組織未確定統一的環境立法和量化標準,而且WTO對于環境保護貿易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加以規定,而是分散在各種具體法規中,對于環境問題缺乏具體統一且公正的規定。WTO應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必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南北國家間發展的差異,協調環境保護和貿易的關系,推動自由多邊貿易的發展。
2.2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立法中的問題
(1)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制不完善。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可分為三類:一是自然資源保護類,有《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二是污染防治類,有《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三是其他類,如《清潔生產促進法》。但其中涉及國際貿易的環保法條例較少,且操作性差,甚至在削減和淘汰消耗臭氧層產品的規定方面存在空白,不利于我國環境與貿易的保護。為了縮小與發達國家在技術水平和環保標準上的差距,完善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制是必要的。(2)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外貿法制存在的缺陷。我國已有相當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其中《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外貿的核心法律。除此之外,關于環境保護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但是我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外貿法立法體系不健全,涉及的內容較少,如出口玩具含有化學成分的限量,對有關甲醛、玩具顏色中有害物質參數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而須進一步完善我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外貿法。(3)對國際綠色貿易措施與國際綠色貿易壁壘認識不清。我國學界與實務界普遍認為,綠色貿易壁壘是有害的,其阻礙了我國產品的出口。但是從綠色貿易壁壘的發展過程看,合法的綠色貿易措施不僅有利于保護本國經濟,而且能夠促進本國產品的出口。應該在主觀上認清綠色貿易措施的合理合法性與綠色貿易壁壘的危害性與違法性,正確運用綠色貿易措施,而堅決抵制綠色貿易壁壘。所以我國應合理采用國際通行的綠色貿易措施,避免他國可能污染環境的產品進入我國,同時我國出口產品也應當符合國際公認的綠色標準。
3完善國際綠色貿易壁壘法律規制的對策
3.1國際法層面
(1)推行國際統一的環保標準制度。在當今世界“綠色消費”的趨勢下,環境標志將成為同價格、質量一樣重要的市場競爭因素,帶領消費者參與環?;顒?。為此,WTO應制定國際統一的產品環境標準,只要出口產品達到國際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便可取得綠色環境標志,從而進入國際市場自由流通,有利于成員國更好地應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2)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如前所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技術水平差距較大,在貿易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明顯處于不利地位。為此,WTO應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更優惠的政策,如適當降低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口產品的技術標準,進而縮小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差距,營造公平競爭的國際經濟秩序。
3.2我國國內法層面
(1)完善綠色技術標準制度。首先,我國應加大對技術標準建設的投入力度,利用WTO及其相關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有力的規定,建立起適合我國的綠色技術標準體系;其次,加強綠色技術標準預警機制,積極關注國際技術標準的最新動向,及時更新我國各項技術標準;最后,不斷提高我國技術標準的整體水平,爭取與國際接軌[4]。(2)完善我國綠色國際貿易法律體系。由于我國現行有關綠色國際貿易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國的綠色國際貿易法律體系極為必要。具體而言,如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淘汰和消耗臭氧層產品的進出口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為了規制此類產品的國際貿易,應當制定具體法律法規;此外,我國對于出口玩具含有化學成分的限量,以及其中有關甲醛、玩具顏色中有害物質參數沒有具體量化標準,故而也應制定有關出口玩具質量標準的細則,完善我國現行法律的不足。(3)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一,團結廣大發展中國家,充分利用國際綠色貿易措施,打破目前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遇到問題時相互溝通幫助,在國際社會中爭取更多的話語權。第二,我國要爭取利用與發達國家合作的機會,學習其在科技、管理等鄰域的先進技術。第三,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談判,參與環境與貿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爭取用國際力量抵制國際綠色貿易壁壘。
4結語
當代全球經濟高速發展,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層出不窮,這對科學技術落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形成了巨大的挑戰。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消極的認識,我國關于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完善,發達國家將污染嚴重的產業輕易轉移到我國,使我國生態環境不堪重負。因此,我國的當務之急是完善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當然,我國構建完善的綠色國際貿易體系還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還有更多的問題有待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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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娜.我國應對綠色壁壘的法律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3.
[3]張瑞霞.WTO體制下的綠色貿易壁壘研究[D].鄭州大學,2015.
[4]程偉.論WTO體制下我國綠色貿易壁壘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學,2013.
作者:劉悅 單位:西安財經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