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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為主體要件,在理論界對于此項主體要件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比如有學者認為,股份制公司中的董事、經理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其對于本公司經營業務以及管理過程中的權力,惡意進行業務經營為謀取利益、逃避債務而侵害與其交易的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也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其行為進行處理。但是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依照嚴格的文義解釋,筆者認為不具有股份制公司股東身份的董事、經理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即使是行使了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或者其他交易相對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因為一旦沒有了股東身份那么就不可能濫用股東有限責任,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法人格否認制度可以適用的兩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第二為行為要件,按照法律條文理解,適用的行為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過對我國各級法院做出的適用了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案件的判決的調查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在這些判決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以股東出資不足為由否認公司的人格,從而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像此類因為出資嚴重不足而造成的侵害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行為不是傳統意義上標準的應當適用于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案件。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精神在于通過一個公司法上的特例來抑制和制止通過濫用公司特有法律屬性來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而出資嚴重不足的行為不是典型的濫用公司特有法律屬性的行為,更何況在我國刑法中對于虛假出資等行為已經有了更為強制有效,大力力度更強的懲治方法,所以在筆者看來,出資不足或許不應當成為典型的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從理論上來講,公司股東的故意混雜股東財產于公司財產的行為、虛假公司外殼等行為更貼近屬于典型的法人格否認制度應該調整的商事行為。
第三為法律后果,從法律條文上看,不法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的爭議焦點在于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按照債務人承擔債務的順序不同分為一般連帶責任以及補充連帶責任。
從這個層面分析,一般連帶責任允許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公司或者不法股東任意一個或者多個承擔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只能等到公司無力承擔、補償債權人之后由債權人向不法股東進行追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既然法人格否定制度是一項通過公司法上的特例來保障公司的債權人利益的制度,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為了更好更全面更高效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認定不法股東承擔的是一般連帶責任。上文已經敘述,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一個特例,因為眾所周知,法人獨立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基石和公司優越性的基礎,雖然在我國公司法中將這一制度放在了總則的位置加以重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清醒的認識到法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恰恰相反,這是一個抑制不法股東濫用公司法基本制度和基本條款的制度。商事法律規范需要考量兩項標準,一個是效率,一個是公平。
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不同的時代下,具體應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相關條款之時,我們或許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倘若我國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到了相當高的水平,物質生活已經相當豐富,我們在調整市場秩序,運用法律手段的時候就應當更加著眼于社會公平,即較多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更加高強度的保障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那么就可以相對放寬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但是我國的現狀是市場經濟并未達到充分活躍,人民物質生活并未達到相當豐富,市場積極因素以及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并未完全被調動起來,因此,在當代中國的市場經濟中效率應當更為重要,只有充分調動起商事主體的積極性,鼓勵投資者進行投資發展才會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就應當發揮出其在社會發展中的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人格否認制度應當慎重適用。這一思想也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對于在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諸多股東出資嚴重不足或者虛假出資問題導致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盡量少的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這一點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關于出資不足以及虛假出資等問題做出了詳盡的補充說明,在司法解釋這一層面上對于公司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保護,這一系列的補充使得我國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合理,加之我國刑法體系中對于虛假出資等問題的原有規定,這樣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于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非常有利的。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人格否認制度經歷了最初的確立和初步發展之后,在司法實踐的不斷應用與思考中也有著不斷地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不斷完善,發揮著自己特有的重要作用。
作者:田雨單位:四川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