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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誠信義務股東的誠信義務具體是指:(1)注意義務:是指公司的管理者的注意,他們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司的利益受損;(2)忠實義務:是指公司管理者的忠實。他們要始終將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凌駕在公司利益之上。在股東誠信義務方面,我國《公司法》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如,《公司法》第21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這些規定使股東誠信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法律憑借自身的強制力,促使股東去很好地履行誠信義務,維護自身及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雖然公司法中對于股東的誠信義務及其處罰都作出了明確的解釋,但是在實際應用中發現還是存在著缺陷:首先,內容的規定側重于忠實義務,只是進行了簡單的定義;其次,義務的執行在司法上缺少檢測的標準和可操作性。由此,我們可以借鑒歐美的做法,給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來提高規定的可操作性;在規定中,具體清晰闡述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包括對公司的和對中小股東的。
(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旨在確保中小股東能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表選入監事會和董事會,防止董事會被大股東操縱,避免直接選舉制度產生的弊端,從而能夠平衡中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06條明確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的施行,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革,對于規范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規定中不難看出,我國在實行累積投票制時采取的是任意規范,而且是由股東大會或是公司章程來決定是否執行累積投票制。這其實就是等同于把累積投票制的決定權又交還給了大股東。由此,我們要確保累積投票制的強制性,來避免公司的控制股東或是發起人利用股東大會和章程來排斥它的執行,切實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表決權表決權,主要指授權人按照一定的要求代表那些具有表決權的人行使表決權。授權人往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所以表決權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小股東主動地行使他們的權利,能夠集合中小股東的力量來與大股東進行抗衡。我國《公司法》第107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通過表決權,能夠更加充分地發揮中小股東表決權的價值和功效,進而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強有力的保障。顯然,在公司法中的規定過于簡單,并沒有對人的資格、人數作出細致的規定。所以,很多時候公司就會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人必須為股東,這樣就無形中增加了那些被選為人的股東的負擔,使得表決權難以操作。而且這樣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我們應該明確規定人的資格、人數,同時給出統一的授權委托書,爭取有相關部門對此進行審理和監督。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在具體調研之后給出明確的規定。
(四)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是指當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與某一股東有直接利害關系時,這一股東或是其人不能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數來行使表決權。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大股東濫用職權,更好地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顯然,公司法只是在關聯交易、擔保事項等方面限定了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并沒有對擔保事項,關聯交易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范圍狹窄,這樣不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由此,我們應該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增添那些可能影響股東公正表決的具體事項。
二、結語
綜上所述,在新時期,加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是一項非常系統的工程。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司法在該項工程中的實效,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應對加強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必要性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其次,應對當前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有一個全面的剖析;最后,應對加強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路徑有一個科學的把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事業更好地發展。
作者:朱震婕唐學鋒單位: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