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新公司法對合法權益保護的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完善股東會議召集和議事規則
針對舊公司法中股東大會只能由董事會或大股東發起和召集的問題,我國新公司法中第41條和第102條新增了中小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并降低了公司股東自發召集股東大會的要求,這對于廣大中小股東來說,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大進步,避免了大股東對于股東會的絕對控制權。不僅如此,我國新公司法還規定了中小股東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在股東大會上提出相應的議案,并可以在股東大會中獲得通過,從而實現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目的。對此,我國新《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之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由此,我國新公司法新增了中小股東的提案權,使得其合法權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體現。
(二)擴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從世界各國針對公司立法的發展態勢來看,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逐漸在擴大。我國舊公司法只是對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有所規定,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卻沒有做出明確之規定。即便如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難以實現自己的知情權,因為雖然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有查閱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質詢和建議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層面,中小股東往往難以將此權利具體化,大股東經常以公司法沒有規定為由阻撓中小股東會計賬簿,這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此,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擴大了股東的知情權,明確規范股東不僅僅可以查閱董事會決議、股東會議記錄、公司章程等等,還可以查閱股東名冊和會計賬簿。
(三)完善股東退出機制
完善的股東退出機制是現代公司的鮮明特征,也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在舊公司法的規定中,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以后,不能在抽回股本,這直接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國新公司法賦予了中小股東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和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兩個方面的權利,彌補中小股東退出機制的空白,以更加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二、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對中小股東知情權保護的規定缺乏操作性
雖然我國新公司法擴大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但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其規定過于原則,在操作過程中面臨諸多難題。一方面,在新公司法中,中小股東知情權擴大的主要表現就是明確了其查閱賬簿的權利,但卻沒有對行使這項權利的主體資格進行明確界定,即中小股東可以在何種目的或者何種前提下可以行使查閱賬簿權。另一方面,對于中小股東在查閱賬簿的過程中,是否有明確的邊界,我國新公司法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中小股東在查閱賬簿之時,是否有權利查閱會計憑證,這是當前在實踐層面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公司大股東往往以公司法沒有規定查閱賬簿的過程中可以查閱會計憑證等相關文件,來阻礙中小股東查閱賬簿權的行使。
(二)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不健全
分析新公司法可以發現,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是我國新公司法中一項頗為重要的制度,它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發揮著突出的作用。從本質上來看,該制度的目的在于預防資本多數決原則之濫用,進而保障中小股東合法之權益。但我國新公司法僅僅對關聯擔保決議之時的股東回避進行了規定,其范圍過于狹窄。不僅如此,新公司法只對上市公司董事的回避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回避問題,我國新公司法并沒有做出規定,而我國大部分的公司都沒有上市,這使得該項規定在我國的適用性不強,不利于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累積投票制度存在缺陷
經過國外的實踐證明,累計投票制度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適用性較好,而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其發揮的作用卻十分有限,反而還會增加投票過程的操作難度,形成大股東集中的現象,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而在新公司法中,規定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這明顯與累積投票的作用機制相悖。與此同時,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直接將累計投票制度的作用置于虛設的狀態,大股東完全可以利用章程不讓股東大會通過累計投票制度,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針對當前新公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對公司法進行完善。一是建立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即中小股東認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背公司章程、法律規定或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之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二是對查閱公司賬簿的主體資格進行明確規定,并明確查閱賬簿過程中的邊界。建議將查詢賬簿的主體資格確定為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其股份要求不能過高,在其有證據合理懷疑公司經營不當或將損害股東利益之時,可以申請查詢公司賬簿,并且將會計憑證明確列入股東查詢賬簿的范圍之內。三是完善股東質詢權。在公司法中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于公司經營的質詢權,并對其行使的具體時間、方式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確的說明。
(二)完善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
針對當前新公司法中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相應的完善:一是擴大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的適用范圍,將租賃、、接受勞務等關聯交易事項也列入表決權回避(排除)的范圍,避免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公司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不僅僅針對上市公司董事回避適用該制度,還需要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回避中適用該制度,進一步擴大股東表決權的適用范圍和對象,以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三是對公司的股份由他人公司行使表決權的情形進一步做出規定,避免大股東在實際操作中規避該制度。四是完善中小股東訴訟機制,一旦大股東在表決權回避過程中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中小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完善累積投票制度
累計投票制度在限制大股東控制公司經營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于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大有裨益,東亞國家普遍在公司法中適用該制度。針對我國累計投票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將累積投票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有限責任公司,避免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傳統的控制方式干預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新公司中,應對累積投票制度作出強制性之規定,排除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對于累積投票制度的干預,要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必須適用累積投票制度。建議修改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修改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不得隨意排除適用”。
作者:孫玉坡單位: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