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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價值在于:首先,提供公司合同的模本,以平衡各方利益,減少合同締約各方的交易成本;其次,公司法規范經過多年多次實踐論證,能很好地彌補因締約各方思慮不周延和關系合同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漏洞。但是以經濟學為理論基礎的公司合同理論,從根本上就存在著一些缺陷:
第一,公司自治運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涉及公共利益的外部性問題,特別是自身利益驅動下的盲目擴張,產生的壟斷與環境等“負外部性”問題,此時僅靠締約各方的自覺自治顯然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只有憑借強制性規范才能規范公司行為,維護社會正義穩定?!豆痉ā返?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所以如果公司作出了為了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而賄賂政府官員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決策,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便會發揮作用,認定公司的決策無效,解決公司“負外部性”問題,堅決有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公司締約各方內部協調失衡的缺陷也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裁決調節。現實中公司締約各方不均等的實力、地位,導致了協調機制的內部缺陷。掌握經營權的內部人員、控股者等與其一般的合作者和小股東相比,擁有更詳實的公司信息,作出決策時,前者天然擁有更大優勢,這是有悖公正平衡的。由于信息不對稱,很多業績差的公司借助投資者的投機熱情,其股價反倒高于經營得力內部和諧的公司,公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的強制性規范,就可以有效減少公司決策者及投資者信息不充分的問題,為他們的知情決策提供信息上的制度保障。強制性規范可以有效彌補公司合同內部協商機制的缺陷。對公司合同理論帶來的難以自發克服的理論缺陷,也存在一些救濟機制,包括內部救濟與外部救濟。
內部而言,公司合同的實際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會被一定的道德倫理和商業道德所約束,比如市場主體要守信用、守承諾、公平競爭等。但現實中復雜的商業環境使得參與者們追逐自我利益,道德約束機制難以奏效。在強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如果沒有強制外部責任、制裁機制的存在,道德上的自我約束必然時常失靈。
外部的救濟機制主要包括間接作用的市場機制以及直接作用的國家強制機制。本質上屬于“私”主體的公司,本身就具有強烈的“適應性”,體現商業經濟規律的“無形之手”——市場機制在理論上成為了最好的救濟機制。但現實中市場機制并非完美無暇:比如控股股東過度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的公司,其業績不一定會在股價中反映出來,為了克服這個痼疾,公司法設置了股東派生訴訟機制,賦予中小股東代表公司起訴公司高管的權力,依憑此類強制性規范,有效地保護了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中小股東的自身利益,減少了合同中對管理層監督的交易成本,有效地扼制他們的“自我圖利”。市場機制在很多情況下無法改善公司的內部治理,此時設立強制性規范便當仁不讓地成為必需的救濟手段。
二、結語
為了克服公司合同理論的局限性,彌補可替代性救濟機制的不足,結合現實,公司法中需要設立強制性規范來保證公司發展中的效率和公平正義的兩相平衡。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是針對市場機制的不足而設立的,市場秩序良好有序的運行需要法律規范特別是強制性規范的輔助。
作者:田蘊慧單位:北京市豐臺區南苑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