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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通過法律手段確定了我國公司的法人制度,明確了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公司主體以及法人的相關責任、權利、義務。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由傳統企業制度向現代化的公司法人制度過渡的標志。公司法的實施對于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能夠在一個相對公平的制度和環境下進行合理競爭、生存與發展。同時公司法顛覆了傳統的公有制、私有制進行劃分的企業的管理標準,公司法使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競爭,打破了公私有制的界限,有利于規范企業的行為,避免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打下了法律基礎,用法律保護企業的生存環境。
公司法的實施對于現代企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將原有的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企業特色轉變為政企分離、政資分離獨立管理的現代化公司制度,將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制度和企業的產權關系進行了優化和明確?,F代化的公司制度必須由董事會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務,對于國企而言,公司法的實施有利于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對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合理的監督與管理,同時對權力進行合理的監督,實現了政企分離的現代化公司制度。
二、制約公司法作用的因素分析
2014年3月我國全面實施了新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實施對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環境的優化與政企分離、企業法人責任義務、和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新的公司法的實施過程中,任然存在一些制約公司法作用效果的因素存在。首先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公司法在對資本的改革與貿易安全與貿易平衡之間的制度還沒有起到較好的作用。201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對于平衡公司之間的貿易安全和貿易效率的作用較小。新的公司法依然忽視了資本的交易過程中的安全與保障問題。當前我國社會制度中,對于誠信、征信等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貿易過程中的誠信觀念與誠信制度還沒有全面建立,公司法的修改也沒有完全意識到其中的漏洞。因此要提高公司法實施的有效性,應當從平衡公司之間的貿易安全和貿易效率角度入手,完善企業之間貿易的誠信立法和安全保障。其次,我國當前的公司法對于公司的投資效率和資本利用的效率上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我國公司法對于投資和資本的利用在形式上要求嚴格、投資門檻高,因此現有情況下,許多公司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常常利用私營經濟中的漏洞,非法集資、出資最后抽逃資本,從而獲得注冊資格。對于虛假出資的行為,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與法律制裁,只是表示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權力和股東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或逃避公司責任的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難以真正保證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公司法實施有效機制的策略建議
1.科學評估公司法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作用要提高公司法實施的有效性,建立公司法實施的長效、有效機制必須科學評估公司法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作用,評估公司法的實施情況,在對公司法進行優化和修改前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充分分析研究,在科學的理論和現實研究基礎上評估當前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處和影響制約公司法實施效果的因素,根據這些因素和不足之處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公司法的修訂必須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現實情況,對于公有制、私有制、外資、合資等多種企業進行全面的考慮與調研,綜合多方面的意見,對公司法進行科學合理的修訂,避免公司法的修訂脫離實際。其次應當明確公司法修訂中的意見征集制度,對于多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進行科學的分析并給以足夠的重視,同時也不能忽視少數人的意見,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只要意見合理,都可以進行高度重視和應對。
2.應當提高公司法的有效性完善法律的權威性公司法的權威性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制度來體現,更應當用公司法的科學合理和細節上的考慮來體現公司法的權威地位。對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應當減少政府機構對于行政權力對于公司制度、公司的設立與運行的限制,對公司法的立法應當清晰化、授權化,談話行政干預在公司運行中的制約,給公司運行以良好的環境。在對公司法進行立法和實施的過程中,談話政府和行政干預的同時應當通過法律制度和法律制裁確保公司法的權威地位,法律的威嚴必須由依法辦事和有法可依來體現。同時對于公司法的管轄范圍應當進行合理的法律邊界的設定,在保證公司法的權威性的同時,應當規范公司法的司法邊界,不得使公司法影響或干預其它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得使公司法干預到企業的正常商業活動。
四、結論
總之,我國公司法的實施對于經濟發展的意義重大,但根據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環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適時科學合理地修改公司法對于提升公司法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梁婉穎 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