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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這較之前的國家規定與條例,有了很大聲的突破,增強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信力與信服力,彌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空白,社會保險法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監督、法律責任等幾方面的內容,內容條例全面,涵蓋范圍廣泛。既明確了企業部門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更多的是規定了國家政府的職責(義務)。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大框架,它的頒布與實施,關系到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全面總結,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發展史上的重大飛躍。
二、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對社會保險的需求日趨旺盛,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曲折中前進,不斷探索,經過不斷的總結修正,終于形成頒布了這套社會保險法。它頒布實施的意義重大,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保險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出發點,對各項社會保險做出了比較全面的安排和規范,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各項保險制度,其中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五險制度,保障公民在五種情況下能夠得到國家的幫助和支持。國家將黨中央的為人民服務,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意志落實在立法上,這就為人民在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生育等情況下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與社會的長治久安,有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健全規范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推動社會保險制度有法可依社會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對中國法律體系健全是一個質的飛躍,彌補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障制度法律的空缺,社會保險法經過十六年的曲折立法,最終表決通過,它的頒布與實施,為社會主義保險事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各權利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的職責與義務,明晰細化了社會保險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使社會保險制度有法可依,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更加規范,穩定,從此社會保險體系建設進入法制化的時代。
(三)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推動人力資源保障事業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條例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使勞動人民共享社會勞動成果,作為綜合性社會保障方面的首部法律,它的意義重大,不僅對于國家、社會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對于勞動人民自身意義更是巨大,社會保險法明確規范了企業和勞動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勞動人民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利益經常遭到忽視,但是社會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保障了勞動人民的權益,社會保險法有助于提高勞動人民的維權意識。此外社會保險法同樣是完善了人力資源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障方面法律的空白,有助于推動人力資源保障事業的快速發展。
三、社會保險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足
社會保險法具有立法貢獻與它的重要意義,但是社會保險法在實施過程中同樣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的配套制度建設跟不上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受到人們的關注,勞動人民是想通過此部法律,解決自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種社會保險問題,然而現行的法律出臺,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強,某些條框的規定不夠細致,出現了很多的授權性的條框,社會保險法無法單獨解決社會保障領域的所有問題,必須有相關配套的法律來保障實施解決,但是配套設施跟不上現實的需求,很多條款的實施取決于國家規定,取決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如工傷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取決于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但是國務院行政部門的規定如何,如何操作執行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二)很多條款未加詳細規定,有的規定模糊不明確普通民眾需要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的辦法與普通的民眾不同按照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具體如何規定實施未加詳細的說明,實際上,公務員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享受高額養老保險金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規定模糊不明確,社會保險法沒有解決在實施過程中覆蓋范圍小而使社會某些人的利益缺失,對京津冀一體化下的新生代農民工和老一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規定比較籠統,只是提到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保參照此法,但是具體操作細則不明晰。這反映了社會保險制度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利于社會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更好的保障民生。
(三)監管不力,違法現象嚴重社會保險法作為一項法律,有的條框已經法律化,但是由于監管不到位,導致社會保險法目前仍然沒有發揮保障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的強制約束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一部法律應該有的效力,很多企業個人都沒有完全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來進行實施操作,此外社保基金違法事件近些年頻發,如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等;此外很多條款的實施需要依賴行政機關的實施執行,但是卻沒有對行政機關事前與事中的監督與監管,所以造成很多資源分配不公等違法行為的出現,違法現象嚴重,加上相匹配的刑事立法也比較缺乏,相配套的行政處罰法細則也是少之又少,有的制度因為地方情況不同,交給地方管理與靈活處理,缺乏對地方的嚴格監管,這就影響了此部法律的實施效果,導致各地區的實行標準不一,影響了這部法律的公信力,為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四、對《社會保險法》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社會保險法既然已經出臺,只能在基礎上進行不斷完善,建立相配套的配套制度與實施規定,來保障社會保險法的繼續實施,可以出臺社會保險法的實施細則,對按照國務院實施的行政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并且對其的適用程度進行考證,尤其是對在《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前出臺的國務院具體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制度加以考證,為當前和今后的社會保險法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提供法律依據,保障法律規范的效力。
(二)明確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的可操作性對于現在的技術和實力條件下,社會保險法應該盡量給出明確與詳細的規定,對于能夠獨立解決的或者是具有重要價值意義方面的立法,必須是本法律明確規定,不要授權給國務院行政部門或者地方政府,要保障法律效力不打折扣,對公眾比較關心重點方面問題如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機構、進城務工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等都應該明確詳細規定,切實保障公眾的自身利益,對于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繼續探索的法律條款應該整體統一把握,在立法上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原則性的限定,不能完全放開,具體操作以及操作細則再交給國務院等行政部門規定。對事關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安排及管理體系等重大問題不宜采取回避的做法,要加以明確規定。
(三)增大監管力度,加強處罰法的建立與健全為了保障社會保險法的效力與公信力,要建立權有效的權利相互制衡、監督機制,同時暢通有關社會保險信息交流通道。加強社保基金的出口關,加大監管力度,做好服務與行政審批制度,增強有關社保基金工作的透明公開度,社會保險基金等相關的政策與動態要在公共媒介平臺進行定期,建立網絡信息社會保險交流平臺,自覺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公共媒體的監督,建立群眾意見的反饋機制。此外國家各部門要建立相互監督的機制體制,加強工作的責任感,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此外為了強化社會保險的法律剛性約束要加強配套法律的建立與健全,加強社會保險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完善與之相配套的刑事立法,增加嚴重危害社會保障制度執行的一些新的處罰條例與罪名。
五、結束語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不易,社會保險法關乎到勞動人民的確實利益,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和人力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性的法律。本部法律的頒布于實施有重要的創新點與重要意義,但是社會保險法依然存在一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這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不斷完善。
作者:郝青清 單位:中共河北省委黨校 河北省永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