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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文化基礎普遍較差,難以接受教師授課的基本內容。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將全部的條文一一介紹清楚,這就要求學生在上課前進行預習,對涉及本章節課程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提前瀏覽。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學生由于基礎差,加上對學習本身就有一種條件反射的逆反心里,對教材不理不睬,也不聽老師講的內容。
教學方式方法陳舊,聽課內容枯燥,學生提不起學習的興趣,特別講授到有關的法律條文時,像催眠曲一樣沒有激情,最后睡覺的、講小話的、玩手機的、看其他課外書的等都出現了,任課教師也感到無奈。在日常的課堂教學中,習慣理論講解的教師,有的先講經濟法總論,再講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一本教材,從頭講到尾,教師絕對是主導;一堂課,從頭講到尾,填鴨式、滿堂灌。有的教師則在經濟法教學中只重視具體法律制度的講解,而忽視對總論內容的把握,越往后講,學生越沒喜好,學生越沒喜好,教學效果也就越不好。
開經濟法這門課之前,一定要先開法律基礎知識課,而且還要把這門課作為考試課進行閉卷考試,逼著學生去記憶一些基本的法律術語和常識。為學生日后學習和理解經濟法課程的有關內容打下良好的基礎。進一步引導學生加強對經濟法這門課的認識,用1~2個課時的時間給學生講授學經濟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最后引導學生如何才能學好經濟法這門課等,讓學生對經濟法充滿期待和希望。
在教材的選用上要考慮到“夠用為度”和“可操作性”。教材的選用直接影響教學質量,所以,我們對教材的選取一定要有一個終極目標:即“夠用為度”和“可操作性”。所謂“夠用為度”指選用的教材要符合本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取材合適,深度適宜,分量恰當,符合認知規律,富有啟發性,適應目前中職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喜好,有利于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培養;“可操作性”是指在教材的選用上,要體現目前中職生的特點,在內容上盡量多一些通俗易懂的內容,少一些深奧的空洞理論,特別注意的是在案例的分析上也要盡量跟現實的生活貼近,做到越通俗易懂越好。從身邊發生的實際例子來展開學習和操作,最好是每一章的實訓練習都能讓學生會做,而且還要使學生有興趣去做。所以,在選取教材時既要考慮到本專業學生的特征,又要考慮目前中職生的整體文化水平。不斷探索和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
縱觀整本教材,先得出一個大概的輪廓,把整本教材內容劃分為幾個大的模塊來進行教學。如,我把胡泮基、鄧連文主編的《經濟法基礎知識》(第6版)教材上的共十章內容分為四大模塊:即第一模塊為基礎的理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概念、術語,本模塊包括第一章的《經濟法概述》、第二章的《相關法律知識》,學好這個模塊的內容是為學好下面章節內容作理論準備,同時為學好下面模塊中的有關案例作鋪墊。第二模塊包括第9章的《勞動法》,本模塊是整本教材的重點,也是對學生最實用最立竿見影的法律實體。第三模塊包括第6章《工業產權法》、第3章的《企業法》、第四章《公司法》、第7章《市場管理法》、第八章《票據法》和第5章《合同法》,這些法律法規不僅涉及理論上的條條框框,而且還通過對每一章節內容的學習、導入切合實際的案例進行加深和鞏固學過的具體法律條文,達到運用自如的目的。第四模塊包括第十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也是這本教材最后一個部分的內容,即在具體的經濟工作中,發生經濟爭議而產生的訴訟,應該怎么解決的問題:即爭議的解決方法,是本章內容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作為一般了解掌握就可以了。
作者:韋艷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職業教育中心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