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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干預程度的區別
盡管無論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都有私法自治的特點,但是因為勞動關系中的不平等特征使國家更傾向于利用公權力保護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權利,因為弱勢一方的權利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所以國家專門制定了勞動法,規定了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時間等內容。雇傭關系中,兩個主體的地位完全平等,完全屬于私法自治的內容。國家只需從民法角度保障契約自由即可,不需要專門立法,如果干預過多反而是不平等了。綜上,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主體只能是勞動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是雇傭關系的主體。
二、法律適用方面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類似法律法規。勞動關系一部分代表的是社會利益。縱觀整個勞動法,我們就會發現,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較多權利的同時,給用人單位規定了較多的義務。雇傭關系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雇傭關系因雙方主體的平等性,完全屬于私法自治范圍,所以適用私法。私法的核心價值就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國家無權干涉。這個特點的一個體現就是國家并沒有規定雇員的最低保障。2、爭議處理不同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適用的法律不同,引起糾紛時適用的解決方式也不同。當出現勞動糾紛時,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勞動糾紛解決的方式是勞動仲裁程序前置。可是,當出現雇傭關系糾紛時,一方當事人既可以依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總之,雇傭關系糾紛的解決不是仲裁程序前置。
三、承擔責任的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勞動糾紛的處理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只有在個別情形下由勞動者承擔有限的證明責任。在雇傭關系中則要由“主張者”來承擔舉證的責任,這相對來講難度比較大。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要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實施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廢除以及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發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合同是否履行時發生爭議的,應該由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雇傭關系中糾紛的處理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民法中通常的證明責任分配方式。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之上的一種責任分配方式。例如,一方當事人如果主張合同變更或者廢除了就要對引發合同變更或者廢除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賠償責任不同同樣是勞動者在勞動單位勞動時受到人身損害,但賠償責任因屬于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而存在區別。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出現工傷事故,首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賠付,通過工傷保險賠付,一方面能夠使員工快速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用人單位履行保險義務,分散損失,減少風險。雇傭關系中,雇主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不過,工傷保險賠付的范圍限定在人身傷害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等等賠償。但是民事損害賠償的范圍就廣得多,所以通常民事損害賠償數額比工傷保險數額高,但是相比獲得的難易程度,工傷保險金要更容易獲得。可見,工傷賠償金和民事賠償金各有千秋。
作者:袁園單位:中國政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