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淺析民事公益訴訟現狀及發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自2015年開始的為期兩年的公益訴訟試點于2017年結束,如不加快立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會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在這樣的背景下,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中明確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此次修改標志著我國以立法形式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對我國進一步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著重要意義。雖然立法明確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但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還是不夠完善,存在較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筆者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現狀的了解,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淺的建議。
關鍵詞: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舉證責任
一、民事公益訴訟
目前來看,我們所提到的民事公益訴訟是與民事私益訴訟相比較來說的民事訴訟。在一般的民事私益訴訟中,民事訴訟主體是因為與自身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權利和利益遭受侵害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但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訴訟對象則是與自身利益并不直接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點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反。簡單的說,從廣義上講,民事公益訴訟是不特定主體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活動。但是,就目前中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狀況來看,實務界和理論界尚未對民事公益訴訟做出一個明確統一的概念解釋。作者認為,要想對民事公益訴訟有一個完整、準確的定義,應結合結合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和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來說,從這兩方面來看,我們可以將民事公益訴訟定義為:民事公益訴訟是由與案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包括法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形式。民事公益訴訟作為民事訴訟和公益訴訟的結合,不僅具有民事訴訟的一般特點,除此之外,還有作為公益訴訟的特點,其作為公益訴訟的特點如下:
一是,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一個非特定的主體,適格的原告不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
二是民事公益訴訟相比一般的民事私益訴訟來說,有更強的國家干預性。國家和政府之所以會對民事公益訴訟活動進行干預,是因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對象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對這類訴訟活動進行干預,以確保更好的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某些自由權利也將會受到國家的強制干預。三是,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必須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若為保護私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則不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四是,民事公益訴訟的判決效力不限于參與訴訟的雙方。因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其他人,所以民事公益訴訟的判決就不會僅僅是使提起訴訟的一方受益,而會讓更多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受益。法院的判決同樣會對社會公眾產生影響,并對造成公共利益損失的組織等產生強制約束力。
二、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確定
(一)檢察機關的主體資格
2017年6月27日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自此,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出現在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中。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僅依靠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去發現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難免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效率較低,僅依靠檢察機關也難以發現更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條并沒有對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哪些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消費者協會、環保聯合會等社會公益組織可以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污染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社會組織作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的優點之一是可以彌補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不足,是一個很好的補充,更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畢竟精力有限,而社會組織本身就是為了某個團體的共同利益而設立的,由社會組織來就共同利益的損害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再合適不過了。允許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同時也要防止社會組織濫訴,對此筆者認為,我們完全可以通過行政的手段來限制公益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法律頒布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公益組織,對他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要嚴格限定,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公益組織方可以公益訴訟人的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新設立的公益組織,可以在其設立之初就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賦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這樣,就能在相當的程度上避免公益組織濫訴。
(三)公民個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并未在法律中允許公民個人作為公益訴訟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與公民的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公民個人對保護公共利益像保護自己的私人利益一樣有著天然的積極性。一個社會越發達,公民的文化道德水平越高,社會中的公民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度越高,從立法層面允許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體現,也是一個國家對社會公共利益重視程度的體現。另外,公民個人實質上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存在著訴的利益的,這是因為,社會公共利益被侵犯的危害結果實際影響到的還是公民個人,所以公民個人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是應該享有相應的訴權。
三、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就是說,在立法中僅明確了兩類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作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僅明確指出污染環境和消費者權益侵害這兩種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對象是由我國當時的社會現狀所決定的。在當時,環境污染案件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頻發,環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正嚴重損害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急需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社會中存在的損害社會共利益的行為多種多樣,且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可能還會出現更多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在立法中僅明確規定這兩種行為明顯不能總括目前社會存在著的以及以后將會繼續出現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行為。隨著我國近幾年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又出現了不少新的類型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些行為同樣應該以立法形式被明確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作者認為,為了進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從而指導司法實踐,我們需要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探討并列明,用肯定式列舉的方法明確哪些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除在《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確兩種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之外,應該將諸如食品安全、英烈名譽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這些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范疇可能會受到侵害的行為都明確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四、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現如今,原告要想在我們國家的公益性質訴訟的案子中取得勝利,難上加難,這其中存在著諸多錯綜而復雜的原因,究其根本,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不能不說發揮了不可小覷的影響。一般來講,在公益訴訟中的原告大多是被直接侵犯合法權益的受害者,同時司法程序還要求這些受害者一定要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況下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夠公平合理的。尤其是涉及到大氣和水資源的污染、知識產權的盜取濫用以及消費者權益被肆意破壞等情況,原告,也就是被侵害的人們,他們這一方很少有能做到滴水不漏地搜集自己被迫害的證據,因為太難了,所以舉證任務自然不能夠完成。對此,國外某些國家的法學研究者針對這一癥結,做出了嘗試性和創造性的制度設計以減輕原告在公益訴訟中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帶來的巨大壓力,例如:美國的“審判前證據開示制度”規定,一方當事人被允許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一旦一方當事人做出了拒絕提供的決定,或者是企圖銷毀相關文件資料,將會因藐視法庭罪被判處最高5年的監禁。還有就是法國,他們在反壟斷法訴訟中,做出“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這樣可以有效的減輕原告在公益訴訟中所承擔的舉證負擔,以此對公益訴訟起到鼓勵和促進的作用。本文的作者認為,減輕公益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負擔的方法其實有很多,我國在公益訴訟的實踐中可以加以適用,諸如“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合理且可操作性較強。其原因有二:
第一,舉證責任倒置在侵權案件中適用較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當中,也有著許多對特殊侵權類案件的規定,這些案件采用的都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而在我看來公益訴訟就是侵權訴訟的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在其舉證規則上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合理且合法,同時能夠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契合。
第二,原告一方在公益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那些“組織”,他們并不具備檢察院的偵察能力,同時也不具有調查權力,這樣的條件如何能夠提供證據?于是這些維護正義的行為便難以進行下去,受害者也難討回公道。法律是應該為弱者提供庇護的,是應該創造便利訴訟程序和保障條件的武器、而不能成為只能看不能用的虛架子,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能夠有效地降低公益訴訟原告舉證的難度,因此,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讓公益訴訟順利進行,也為了保護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公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是十分必要且萬分緊急的。
[參考文獻]
[1]顏運秋.公益訴訟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林莉紅.公益訴訟的含義和范圍[J].法學研究,2006(6).
[3]胡宜奎.論公益訴訟原告的擴張[J].學術界,2011(1).
[4]顏運秋.公益訴訟:國家所有權保護和救濟的新途徑[J].環球法律評論,2008(3).
作者:馬笑珂 單位:渤海大學經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