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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利的內容
一般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對注冊商標的支配為其權利內容的。這種支配權大致包括:使用權、禁止權、續展權、轉讓權、許可權等諸多權項。商標權利的具體內容更主要的是表現在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其他如續展權、許可權、轉讓權的權利,筆者認為只能算是商標權利相關權利或延伸權利。商標權是以使用權和禁止權為核心的,對于未注冊商標因其使用而產生何種商標權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其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是不同的,這也體現了我國提倡商標注冊的主導意識。
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未注冊商標可以靈活用于各類商品或服務上,完全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及時變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未注冊商標使用權的行使在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為前提下,要比注冊商標的使用權顯得更為靈活,輻射范圍也沒有限制,這也是其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我國《商標法》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且不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盡管兩種商標的使用權都體現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但依商標法規定,當一種標志,被他人申請并核準注冊后,在先使用人的權利就要讓位給在后注冊人。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是無法與注冊效力相對抗的,當二者發生商標權利糾紛時,未注冊商標使用權只能放棄,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商標侵權責任。我國《商標法》第29條的申請在先原則是兩個以上的商標申請人同時申請同一個商標時的解決方法。根據申請在先原則,不管該商標哪個申請人先使用,只要先注冊即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可見商標法是禁止他人惡意搶注的,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自己的未注冊商標遭惡意搶注后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撤銷。這也在一定程度體現了未注冊商標因使用而取得一定的商標權利。
三、未注冊商標的禁止權
通常認為,禁止權只有注冊商標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表現為自己專用和排除他人在特定的類別上使用該商標或與該商標近似的標志。未注冊商標是否享有禁止權呢?筆者認為,未注冊商標也享有一定意義的禁止權。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見,對于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法賦予其禁止他人惡意搶注的權利。《商標法》反對他人惡意搶注,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要求人們各行其道,誠信經營。民法理論也認為,他人不能從自己不正當的行為中獲利,允許他人惡意搶注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已經使用普通的未注冊商標而言,如果他人惡意搶注,也應當享有此種禁止權。當然未注冊商標的禁止權所涵蓋的內容要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內容要狹窄得多,其無權排除他人使用該未注冊商標,無權對抗善意第三人將該商標進行注冊,其禁止權僅僅局限于排除第三人惡意搶注方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注冊商標應享有使用權和部分禁止權,商標法應當予以明確。至于續展權、轉讓權、許可權等其它權項,應當專屬于注冊商標,其支配客體得益于注冊商標商標權的專有性、法定性。只有事先明確的權利記載,才可行使這些權利。對于未注冊商標來說,由于其權利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穩定性,使得不易行使這些權利,可以轉讓,亦可以許可,但不具備任何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