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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理上關于權利分類的傳統方法與方法新探
從目前的研究文獻來看,傳統上的分析方法是首先確定分類的標準,然后依據這些標準進行分類。其中,既有以一個標準進行的權利分類,也有同時以兩個甚至更多標準進行的權利分類。概括起來,以單一標準進行分類的方法有以下幾種:以主體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對象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內容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形式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領域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性質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效力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以及以歷史為標準的分類方法?,F有大多數教材、著作在論及經濟法權利時都立足于現有法律規定的權利。這一方法體現了傳統法理學上對權利的理解只局限于法律上的實證性規定。這種實證性分析方法在現今法制思想不斷增強的條件下,具有一定得合理價值和現實意義.然而,這種方法可能會導致經濟法權利的研究落后于相關法律規定,影響其權利體系的發展,甚至會產生使人們質疑經濟法是否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遵循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的研究路徑,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這對于構建全面、系統、科學地經濟法權利體系有重大的意義。
二、將勞動能力權作為權利核心的依據
勞動力權理論是基于法權之上的現代物權理論,是對傳統物權的深化與突破。傳統物權理論本質上是一種外物權理論,即人對其人體之外的物所擁有的絕對支配權,這是傳統私法的根基。確立勞動力權有著很大的意義,首先它可以為勞動者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發展權益提供理論上的基礎,在實踐中還可以構成權利義務分配機制的法理基礎,促進企業資產、勞動者個人以及投資者資產的保值增值。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問題通常都依賴于企業這種組織體,依賴于這種組織體中特定勞動者(企業投資決策者、企業經營管理者和企業的直接生產者等)共同運用自己的勞動力,利用企業資產,協作進行財富創造,并最后通過勞動貢獻的大小分享企業利潤,實現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勞動者發展利益應當基于勞動力權,法律應當確認和保護人的勞動力權,為勞動者個人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對經濟法權利體系的構想
在現階段經濟發展過程中,嚴重依賴資本導致價值傾向失衡,資本的經濟力量與權力的政治、經濟力量形成共振效應,強化資本要素的地位和分配能力,弱化和壓低勞動要素的地位和能力,導致勞資關系嚴重失衡。基于這種強資本弱勞動的現實,我們應不遺余力的構建勞動權理論來改善這種狀況。但是面對這種沖突,不應當只停留在對勞資關系對立、對抗的刻畫上,而應該注重對勞資關系的合作和共贏戰略方面的研究。以勞動力權為核心的經濟法權利體系正是致力于構建這種和諧的勞資關系。首先是以實定法為基礎。這是為了避免建構體系的任意性,避免學者將自己的主觀意志強加于法律體系。以實定法為基礎,又有利于避免體系的空洞化,即因為過于拔高而導致體系失去對實踐的解釋力。在經濟法權利體系的研究中,這是必要的,在學習了解一系列經濟法規范如《企業所得稅法》、《廣告法》、《價格法》等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研究,一方面避免了忽視規范文本的弊端,另一方面利于避免比較法的濫用。其次是運用整合與抽象的思維。權利體系化研究中我們呈現的應該是法的整體內容,而不是直接的個別內容。最后是對法律規則進行內在關聯的探究。通過對法律規則進行內在關聯性的把握,來獲取對經濟法法律問題的統一性的理解。總之,經濟法權利體系化的目標就是使法律成為一個具備自我發展和再生能力的活體。揭示概念之間的內在關系,更利于解決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因此,這樣的體系應當具有一定得抽象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切斷法律規范背后的評價關聯,而是要在體系構建中考慮法律背后的價值與實踐因素。對經濟法權利進行體系化構建是一個龐大而又繁瑣的任務,而本文筆者以權利本身屬性為角度作為權利分類或者說是體系化的內在分類標準。
經濟法作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主導法,其促進功能的最終體現必然是“權利的促進”,即賦予社會主體充分的經濟法權利以滿足和保障其發展權益。在現階段,很多研究經濟法權利的著作是從法定權利出發的,這種方法具有局限性,只有從應然權利出發,在充分的理論基礎上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為法定權利,這樣才能構成完整的經濟法權利體系。
作者:宋瑞麗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