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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人口自身因素我國流動人口科學文化綜合素質偏低。根據調查資料,進入城市的農村人口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高中文憑以上占17%,初中文憑以上占49%,小學及以下文化水平占41%,其他占1%。[3]教育的缺乏使得外來人口對城市的各種現象缺乏相應的認知,對保護自己的措施缺少運用,對壓榨自己的用人單位亦缺少合理的自我保護。這些缺陷常常導致了外來人員在受到侵害后采取過激的行為作出報復。流動人口中大部分法治觀念淡薄,有的甚至是俗稱的“法盲”,幾乎沒有接受正規的法制教育。他們判斷是事物的非曲直,往往是以家鄉特有的道德觀念和生活習慣作為準則。他們的生活觀念與現代都市人差距很大,致使他們不清楚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清楚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至觸及法律底線。
(二)流動人口犯罪的社會因素社會開放程度與人們價值觀念變化的矛盾。流動人口大多在沿海經濟特區、大中城市聚集,相對而言,這些地方開放程度大,一些腐朽的、消極的東西難免會乘虛而入,誘發犯罪的因素也就愈多,加之各種傳播媒介的迅速發展,人們潛移默化受到影響,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流動人口大多在流入地處于社會的底層,容易刺激、誘發一些不能準確明辨是非、自控能力差的人在極度不平衡的心理支配下,走上與社會對抗的道路,或者用違法手段獲取不義之財。當前,流動人口中的經濟犯罪、圖財犯罪、性犯罪有增無減,其原因正是一部分人所崇尚的金錢萬能的價值觀和吃喝玩樂的享樂觀在作祟。促使部分流動人口非法致富動機擴張。
當前,在社會生活中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不斷被侵犯。一些個體和民營企業不執行《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無故拖欠、拒付外來務工人員的工資,不實施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近年來,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犯罪案件數量高居不下,且作案人的報復性、暴力性傾向明顯,他們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彌補自身的經濟損失,同時也通過自己的行為來發泄心中的憤怒,以達到報復的目的。我國社會控制能力弱化,相關部門尚未建立有效的戶籍管理制度。缺乏權威的管理機制,方法上流于表面。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基礎薄弱,缺乏強有力的日常管理。制度上的不足造成了人口管理的難度加大,從而在一方面造成流動人口的管理處于失控狀態,促成一些流動人口肆無忌憚的從事犯罪活動。
二、預防流動人口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對流動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科學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升其綜合素質針對外來人口開展法制宣傳,進行知法、懂法、守法教育,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一名遵紀守法的高素質勞動者,從主觀上消除或減少犯罪意圖的產生。(本文來自于《法制博覽》雜志。《法制博覽》雜志簡介詳見)
(二)加強對流動人員的聚居地管理,建立城市統一的人口管理模式,完善人口戶籍制度國家權力機關或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使之在實施過程中在全社會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只有使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流動人口才會在法律保護范圍內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三)加強管理和對犯罪打擊力度,大力構建社會治安的防控體系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充分履行司法職能。公布流動人口的犯罪情況,建立已犯人員的檔案并全國聯網。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依靠群眾的方針,要有效動員和整合各種群防群治力量,降低流動人口犯罪率。在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流動人口犯罪分子。
三、結語
我國流動人口犯罪問題與社會經濟、政治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不能只歸結為社會治安問題。因此更需要我們加大對流動人口犯罪的成因,特點及防控對策等研究的力度。加緊做好流動人口工作,落實好服務于外來務工人員的工作。國家相關部門需要制定系統、有效的流動人口監管制度,為流動人口構建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從根本上限制和解決流動人口犯罪問題。
作者:王正陽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