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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說對基本權利的定義
有的學者認為,基本權利也即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公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和最主要的權利[1]。有的學者指出,基本權利是指它們是首要的、根本的具有決定意義的權利。具有以下特點:(1)由憲法所確認,其內容和范圍都來自憲法的規定。(2)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同時也是普通法律規定權利的依據和基礎。(3)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主要反映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2]。這兩個定義只是揭示了基本權利的“種差”,沒有揭示作為“屬”的權利的含義。有的學者將兩者結合起來,認為:公民權利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等社會個體的可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和要求國家、其他公民等社會個體作或不作某種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主張的資格和權能[3]。
“屬加種差”定義法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基本權利的含義,但不能透視公民基本權利的本質。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是一般的法律權利,也不僅是一般權利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之所以由憲法這種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來確認,是有其深刻的內涵的,而這正是基本權利的本質所在。
二、人權理論的生成
人權觀念的最早萌芽,可以遠溯到古希臘時期的自然權利思想。據考證,“人權”一詞早在古希臘悲劇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作品中就出現了。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的自然哲學就開始發展起來。泰勒斯、畢達哥拉斯、德謨克利特等哲人,十分關注自然界的本源。他們認為,存在著與人文世界、與人類社會相對立的整個宇宙的永恒秩序。人類社會被看做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由冥冥中的自然法來主宰,從而形成一種二元對應觀。亞里士多德就認為正義分為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而法律正義應當服從自然正義[4]。斯多葛學派提出了“生而平等”的觀念,認為人與人的平等是自然造就的。而自然本身是統一的和完美的,代表宇宙最高的善。這可以看做是平等人權觀的起源[5]。安提芬在主張自然平等的同時,將自然與利益聯系起來,認為“自然”就是自私或利己,就是對個人享樂和權利的追求。伊壁鳩魯也從功利角度解釋自然正義。這就使人們可以毫不羞澀地主張和捍衛自己的利益,追求幸福的生活,以不受世間法律的束縛[4]。
人權觀念雖然萌芽于古希臘,但在當時并未形成系統的人權理論,更未引起爭取人權的斗爭。真正意義上人權理論形成于十七八世紀的資產階級啟蒙運動。針對封建專制統治下的愚昧、落后、等級和特權,以及“君權神授”“主權在君”的謬論,啟蒙思想家們以自然法學說和社會契約論為理論基礎,系統提出“天賦人權”學說。代表人物主要有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他們認為,在國家出現以前,人類生活在自然狀態下,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平等和財產等權利。但是由于人的利己本性和無組織、無原則,這些自然權利容易受到侵犯[6]。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人們便相互締結契約,在締約時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從而脫離自然狀態建立國家、政府。因此,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6]。同時他們認為,人們是根據自然法而且是帶著自然權利進入國家狀態的,即使人們向國家或政府讓渡出自己的自然權利,但是人們仍然保留著讓渡自然權利的權利。因此,生命、自由、平等和財產等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可轉讓、不可剝奪。
三、人權理論的缺陷與補足
雖然“天賦人權”學說在爭取人權的斗爭中功不可沒,但其本身仍然存在著重大理論缺陷。首先,它把人權建立在“自然狀態”這一虛構的前提下。雖然霍布斯、盧梭等人確信人類社會曾經存在過這樣一段時期,但歷史證明這樣的“自然狀態”是不存在的,從而暴露了“天賦人權”學說的前提是虛假的、脆弱的[7]。其次,人權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道德權利。“人權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權利。”[8]人權的保障只能求助于人們內心的感召,訴諸社會的輿論,而缺乏法律上的強制保障力。這很不利于人權要求的實現。
中國憲法學界通常認為憲法的核心價值是民主[9]。主要論據是憲法是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后,用憲法將已取得的民主成果固定下來。而在憲政實踐中,憲法確認民主事實、規定民主制度只是手段,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權。所以,憲法的核心價值是人權。
盡管人權學說在理論上存在重大缺陷,但是它所倡導的自由、平等、安全以及財產等權利已經得到全世界人民的公認。因此,如何克服人權理論自身的缺陷,如何有效保障人權的實現,就成為近代以來人們共同關注的課題。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已經探索出一條克服人權缺陷、保障人權有效實現的最佳方式,那就是將人權寫進憲法,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作為人權保障的第一手段。
憲法不是從來就有的,可以說,憲法是在近代風起云涌的人權斗爭中產生的,是在取得人權斗爭的巨大勝利后,為有效保障人權而產生的。因此,憲法的核心價值是保障人權,憲法首先是人權法[9]。從根本上講,資產階級領導廣大人民所爭取的自由、平等、財產等人權,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在政治上的反映。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經營,自由貿易,等價交換,必須打破封建專制統治下的地方割據、等級特權和行會制度。表現在政治上就是推翻封建統治,廢除割據、特權和行會制度,建立資產階級的代議制,限制國家權力。通過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的形式,把人權寫進憲法,從而使人權效力法律化、內容確定化,擺脫人權自生的缺陷,而人權在憲法中就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說,公民基本權利的本質就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權。
四、人權入憲的憲政實踐
一般而言,人權從理論上可以分為三代。第一代人權指以自由權為核心的平等權、人身自由、財產自由、思想自由權等,是人們在十七八世紀啟蒙時代爭取的權利;第二代人權指以社會權為核心的勞動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參政權等,是人們在20世紀初爭取并開始享有的權利;第三代人權指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作為國家、民族集體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獨立權等,是二戰后發展中國家爭取的人權。三代人權在各國的憲政實踐中都有體現[10]。
第一代人權入憲的憲政實踐運動可以從英、美、法三國的憲政史看出。(1)英國是世界上最早有憲法的國家,也是世界上不成文憲法的典型。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憲法性法律文件都是人權入憲的表現。1628年《權利請愿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保障了人的財產權;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公民,保障了人身自由權。1689年《權利法案》重申未經國會允許不得征稅;并規定議會選舉自由、議員在國會內演說、辯論或議事自由,保障了人的參政權、言論自由權。(2)1787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但美國保障人權的最早法律文件是被馬克思稱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1776年《獨立宣言》。《獨立宣言》莊嚴宣告:我們認為以下權利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這簡直是社會契約論的翻版。1787年憲法沒有進一步確認這些人權,但在人民的強烈要求下,1791年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等人權寫進憲法。(3)法國憲法對人權的保障首先表現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該宣言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眾多的人權,諸如人人生而平等,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國家主權屬于人民;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等等。法國第一部憲法1791年憲法宣布是在《人權宣言》所確定的原則上制定的,進一步保障了人權[11]。
第二代人權入憲在1918年德國魏瑪憲法中得到表現。魏瑪憲法幾乎用三分之一的條款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規定的基本權利中,除了第一代人權中的平等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之外,更大量規定了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受教育權和最低生活保障權等等。第三代人權主要是二戰后新獨立的民族、國家爭取的人權,其中主要是各民族、各主權國家獨立發展的權利。這不僅為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憲法所明確載明,而且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也進行明確的保障[12]。
人權理論與人類憲政歷史都表明:憲法是對人權有效保障的最佳手段。憲法可以彌補人權自身由于道德性而內容模糊、缺乏強制保障力的缺陷。在憲法中,人權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從而不僅內容清晰明確,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從此,人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