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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人權這一概念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伴隨著整個人類面臨的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應運而生的。環境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集中整個人類的理性智慧,而且需要動員整個人類的道德情感,因為這一問題關乎整個人類的生存、發展乃至未來。環境問題的這一特點決定了為解決這一問題而提出的環境人權這一概念應該既滿足普遍性的要求,因為毫無疑問,這一權利應為人類共同體的每一成員平等享有;又滿足有效性的要求,因為這一權利畢竟是為解決急迫而棘手的環境問題而產生的,飽含著強烈的現實關懷和憂患意識。按照這一要求,我們可以將環境人權這一概念作如下界定:環境人權是為每個人平等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即每個人生活在有一定品質保證的環境中,這樣的環境能夠維護人的尊嚴。
一、環境人權是人類尊嚴的表達
“盡管尊嚴感是每個人的一種本質性的特征,但人們并非每時每刻都能深刻地體驗到其存在和感受到其珍貴。往往只有在尊嚴成為疑問的臨界狀態之時,人們才會迫切要求追問其內含及其價值?!保?]之所以將環境人權的概念與尊嚴緊密聯系在一起,是因為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人的尊嚴的威脅和侵害,而人的尊嚴已然與人的權利密不可分。當尊嚴成為疑問的臨界狀態之時,人們在迫切要求追問其內含及其價值的同時,亦是在追問尊嚴本身所內含的權利的意涵及其價值。因為一旦尊嚴及其所內含的權利突破這一臨界狀態,人就在事實上失去了人之為人的本質規定性,人作為人存在于這個世界上的意義和價值即使不是蕩然無存,也會感到了無生趣。對人之為人的尊嚴及其內含的權利的臨界狀態的突破所造成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
對人之為人的尊嚴的臨界狀態的突破實際上是對人的權利的剝奪。可以說,維護了人之為人的尊嚴的臨界狀態,就維護了人的權利。雖然尊嚴不是權利的全部,但卻是權利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雖然尊嚴不能說是權利的基礎,但卻是最基本的一項權利。“不難理解,尊嚴這個概念在倫理學中擁有一種特殊的地位,因為它體現了一種核心的道德顧及,展示了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保?]尊嚴這個概念在倫理學中的特殊地位表現在它對人權或人的普遍權利的道德顧及。人權或普遍權利理所當然應為每個人平等享有,環境人權即是這樣的一項權利。通過將環境人權與尊嚴結合在一起,以尊嚴來界定環境人權,更能表現在全球環境危機的背景下,整個人類所面臨的境遇。當今時代的環境危機的全球性對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威脅和造成的危害實際上是對人類作為一個整體尊嚴的挑戰。在全球環境危機面前,人類能否有尊嚴地生存和發展下去?這是一個人類不得不面對和回答的問題。而良好環境可以滿足人們的健康、清潔、安全、寧靜、生存與發展等各方面的需要,并使人類社會保持與自然界的和諧關系。人類的這些需要得到滿足的結果,就是人類尊嚴的實現。因此,法國著名國際環境法教授基斯認為,“環境權是人類尊嚴的一種表達形式。”環境人權概念的提出就是在環境危機面前為捍衛人類尊嚴所做的一種倫理學的回答。環境人權的提出彰顯的并不是或并不僅僅是人類理性力量的強大,恰恰相反,它暴露的更多的是人的脆弱性、易受傷害性?!耙虼宋覀冋J為尊嚴的確歸因于人的特性,但并不是指自主性或道德性,而是指具有被動意味和更大范圍的人的脆弱性、易受傷害性?!保?]將尊嚴歸因于人的脆弱性、易受傷害性,這是人的特性中的消極方面,因此具有被動意味,能覆蓋更大范圍甚至全部人類。在環境危機甚至環境災難面前,每個人都是脆弱的、易受傷害的,甚至是不堪一擊的,即使這個人的自主性及理性能力再強也無可奈何、無濟于事。所以對環境人權的界定應從在環境面前的這種普遍的適合于每個人的脆弱性和易受傷害性的特點出發,這樣的界定才可能具有普遍適用性,才可能充分發揮尊嚴對于人的脆弱性的道德顧及,使人免受或盡量避免環境危機帶來的對人的尊嚴的傷害。環境危機、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并不總是對人的尊嚴造成傷害,只有當這種危機、污染和破壞突破了作為維護人的尊嚴的環境的最低限度時,才造成了對人的尊嚴的傷害。作為維護人的尊嚴的環境的最低限度,對于能否維護人的尊嚴,以致最終實現環境人權是一條道德底線,一盞道德紅燈,也是一道堅固的道德屏障。這條道德底線、這盞道德紅燈、這道道德屏障是必須堅守、不能打破、不可逾越的,一旦被打破和逾越,本來對造成環境危機、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行為還具有的道德約束力就會土崩瓦解,而任由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變成赤裸裸的對環境人權的肆無忌憚的侵害,人的尊嚴自然也就無從談起。這實際上是對人的一種侮辱。“侮辱人的行為或狀態的一個根本特征在于,受害人在強制力量下沒有任何抵抗能力。其伴隨而來的必然后果就是當事人的兩種信任的徹底崩潰。一個是對自己的信任的崩潰,即喪失了我自己作為一個行為主體(我是我自己,我能夠自我掌控)的意識,而這種意識構成了自身存在的基礎。另一個是對世界的信任的崩潰,即摧毀了我對人際間的團結友愛的指望,而這種指望構成了人際共存的基礎?!保?]這里有必要弄清楚侮辱人的行為或狀態在環境問題中的具體表現?!八^侮辱性的行為,就是摧毀受害者的自我或個體性,使其處于一種既無自衛能力,又無外援之指望的絕對任人擺布的恐怖境地的行為。”[3]對于環境問題而言,自然災害,如火山、地震、海嘯等對在自然災害中的受害者的自我或個體性的摧毀應該不屬此列,自然災害并不具有道德意義。但因為開發利用自然而造成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從而使得處于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的受害者既無自衛能力(比如環境公害),又無外援之指望(如企業麻木不仁、唯利是圖,以致視草菅人命為兒戲,本著大不了賠點錢的思想,而政府又聽之任之,遵循所謂“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行政哲學),以致造成了對受害者的自我或個體性的摧毀,這種摧毀則具有了道德意義,應被視為侮辱性行為。
“所謂侮辱性的狀態,就是由絕對貧困、家庭悲劇、病痛折磨以及精神崩潰所引發的自我完全失控的狀態?!保?]將侮辱性的狀態置于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我們會發現,造成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由于絕對貧困等所引發的自我完全失控。為了擺脫這種絕對貧困的“惡”的狀態,當事人往往身不由己,不惜污染和破壞環境以求取生存。這種身不由己實質上意味著自己不屬于自己,自己不能支配自己。而要使自己屬于自己,自己支配自己,也就是維護自我,就需要以一定的物質或精神條件(首先是物質條件)為前提。失去了或沒有了這一前提,即喪失了我自己作為一個行為主體(我是我自己,我能夠自我掌控)的意識,而正是這種自我意識構成了一個人自身存在的基礎。這種由絕對貧困所導致的對作為構成一個人存在基礎的自我意識的顛覆而形成的侮辱性的狀態本身即是對當事人尊嚴的無情貶損。“就此而言,消滅絕對貧困,是維護人的尊嚴的前提條件?!保?]當然,這又會涉及到環境人權與生存權的關系問題,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將擬另文詳加討論。無論是侮辱性的行為,還是侮辱性的狀態,對于環境問題來說,都將使人們從單純關注人與自然關系的技術性問題轉而關注人本身及人與人的主體間性問題。透過環境問題錯綜復雜的表象,我們會發現其背后遮蔽的是人的尊嚴,即人不被侮辱的倫理訴求。正是基于此一倫理訴求,在清楚地曉得人在環境面前的脆弱性和易受傷害性的前提下,為避免因環境問題造成對人的尊嚴的傷害和貶損,也即為避免環境問題中侮辱性行為和狀態的發生,使人作為“萬物之靈長”,作為一種高貴的道德動物,能夠有尊嚴地安身于斯世,立命于斯世,于是環境人權這一概念便應運而生。
二、環境人權是道德權利
環境人權為保護每個人因環境問題而可能導致的作為人應享有的最起碼的尊嚴不受損害設置了堅固的倫理屏障,任何罔顧環境問題的這一嚴重后果的社會實踐活動都必須為損害人的尊嚴提供充分的倫理理由,以便在通過這一倫理屏障時可以理直氣壯。但這一倫理屏障的設置本身從一開始就不是讓人隨意突破的,而是讓人執意堅守的。環境人權是一項道德意涵豐富的權利?!皩θ硕?,那種體現人的自我實現、自我完善,體現人的價值和尊嚴的需要是最為根本的,對這種需要的確證和滿足是道德權利的應有之義,更確切地說,這種需要本身就屬道德上應有的權利?!保?]人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但在這多種多樣的需要中,最為根本的是那種體現人的自我實現、自我完善,體現人的價值和尊嚴的需要。這種需要最為根本,也最為高貴。人的其他需要都是對這一最為根本、也最為高貴的需要的體現和反映。若這一需要得不到道德上的確證和滿足,人作為人本身就是值得懷疑的,而這種懷疑實質上是對人之為人的貶損、踐踏和否定,而這完全可被視為倫理上的嚴重事件。倫理是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相反。設若人是為倫理而存在的,那么人可以因為倫理的需要而被任意對待,而非倫理對人的需要的確證和滿足。人對于環境的需要應該屬于那種體現人的自我實現、自我完善,體現人的價值和尊嚴的需要,環境人權正是對這一需要的確證和滿足,它包含了道德權利的應有之義。而“當把權利看作是主體滿足自身需要和確證自身價值的方式時,權利本身自然也就成了人追求的價值,對它的追求便構成了推動人自我完善的強大動力。”[4]對環境人權的追求實際上是對主體滿足自身需要和確證自身價值的追求,通過對環境人權的追求,人的主體自身對環境的基本需要得到了滿足,自身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了確證,就是說,這種滿足和確證是通過對環境人權的追求得以完成和實現的,同時毋庸置疑的是,這種自身需要的滿足和自身價值確證的過程其實質也是對道德權利的追求過程。
(一)環境人權是道德上的要求權作為道德權利的環境人權對主體自身需要的滿足和自身價值的實現并不一定是通過主體自身的努力達到的,環境人權特別明顯地具有作為道德權利要素之一的要求權的特征,即環境人權是一種要求他人來盡義務的道德權利,所以環境人權并非一種行為權,環境人權的享有者未必具有行為能力,但這絲毫也不妨礙其對這項道德權利的享有,“理由有二,一是道德權利者并不一定都具有行為能力,或只具有潛在的行為能力,但這并不影響其根據一定的道德原則享有某種應當享有的道德權利,在特定的道德關系中處于其利益應通過道德手段得以維護的‘地位’;二是這里的‘自由’和‘要求’已經包含行為的性質?!保?]自由和要求是道德權利三要素中的兩個要素,自由和要求本身已經包含并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的道德權利者行為的性質,雖然不具有行為能力,但根據道德原則,他們依然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的環境人權。環境人權并不因為行為能力的差異而在其享有者之間作出迥然有別的區分,作為道德權利,它適用于任何人。環境人權作為道德上的要求權,實際上是要求他人來盡義務的權利,并不以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為必要條件。誠如范伯格所言,一個沒有要求權的社會,不管它怎樣充滿著善行和忠于職守的精神,都會遭受嚴重的“道德淪喪之害”,因為一個人若無要求他人體面對待自己的要求權,一旦受到他人微不足道的體面對待時,便會覺得自己非常幸運了,應對他們感恩戴德,而不認為他自己本來就應受到這樣的對待,這“對個人自尊和個性發展的傷害將是難以估計的”。因此,“人們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則要求得到某種對待,甚至基于一定的道德理想而提出某種要求都是要求權的應有之義。無論是法律上的要求權還是道德上的要求權,對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4]在要求權的意義上,環境人權實際上是要求他人體面對待自己的道德權利,特別是當自己所生活的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以致使自己不能體面地生存和生活時,在此情況下所應該有的反應不是去乞求,而是要求自己得到體面地對待,以維護自己的環境人權。要求權所具有的能夠使人“象一個人似地立足于社會”的道德意義是一個人作為人應該倍加珍視和竭力維護的。但一個人若是將理直氣壯的要求變成了軟弱無力的乞求和哀告,并將這種軟弱無力的乞求和哀告視為自己所應采取的理所當然的態度和立場,其結果不但極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體面對待,即使得到了,也會認為本非自己應得卻經自己的努力乞求和哀告而取得了意外收獲,于是對“施恩者”感恩戴德。如此看來,環境人權如若失去要求權的強力支持,若非要求他人體面對待自己的要求權,就會在一旦受到他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體面對待時感恩戴德,豈不知這將對個人自尊和個性發展造成何等難以估計的傷害。當自己生活的環境被污染和破壞并威脅到自己的環境人權時,應有的基本態度就是要求立即停止而不是乞求放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二)環境人權是不可放棄的道德權利“道德權利中的所謂道德,是指對所有的人的普遍和平等的尊重,尊重其作為不可替代的個體的人的地位,尊重其自主的決定和基礎性、本質性的利益需求?!保?]環境人權的主體毫無疑問是所有的人,環境人權作為道德權利所包含的道德因素即是對所有的人普遍和平等的尊重,尊重其作為在這個世界環境中不可替代、不可復制的個體的人的地位,尊重其自主的決定和基礎性、本質性的環境利益需求。對所有人來說,環境利益需求無疑是基礎性、本質性的,若無對這一基礎性、本質性的環境利益需求的尊重和滿足,人就不可能體面、尊嚴地存在于這個世界上,也就不復為真正意義上的人。從這個角度來說,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由此也決定了環境人權的道德普遍性。同時,這種基礎性和本質性的特點也決定了環境人權對于每個人來說是不可放棄和不可讓渡的?!叭说挠行嗬遣豢煞艞壓筒豢勺尪傻?,這并不是因為個人具有某些天賦的權利,而是因為有些權利體現的是道德主體的本質規定,在涉及人的尊嚴和人格等的權利時,放棄意味著自賤,……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4]環境人權就是這樣的一項不可放棄和不可讓渡的權利,對環境人權的放棄不僅是自賤這么簡單,因為一個人自賤尚可“活”,雖然因自賤失去尊嚴,所謂“好死不如賴活著”;但對環境人權的放棄根本就是自毀。但環境人權終究不可能被放棄,也是放棄不了的,即使是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者也享有環境人權。除非一個人從這個世界上消失,否則他就不可能不享有環境人權。也就是說,每個人對環境人權的享有是伴隨其一生直至死亡的,但并不能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能離開環境就將環境人權視為所謂的“天賦人權”,環境人權不是“天賦”的,而是在世界環境危機背景下人類理性反思的產物,或者說它是人類賦予自己的“禮物”。這樣一份“禮物”可謂彌足珍貴,可以說擁有了這份“禮物”就等于為自己穿上了一件“護身符”,它不僅保護每個人肉體的生命,而且保護對人來說更為重要的人性尊嚴,人的道德性。所以,環境人權無論如何是不能放棄的,一旦放棄,即意味著一切皆無,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也不符合道德性的,因為他放棄的不僅是一個人的權利,而且是一切人的權利,其道德上的后果是災難性的和難以估量的??梢哉f,任何人都沒有選擇放棄環境人權的權利,也不存在這樣的道德理由。
(三)環境人權是對所有人的平等尊重既然環境人權是任何人都不可放棄、也無法放棄的道德權利,那也就意味著在環境人權面前人人平等?!氨说?#8226;辛格認為,平等是一種道德理念,而不是有關事實的論斷。沒有任何在邏輯上不得不然的理由要我們假定,兩個人能力上的差異,可以證明我們對他們的需要和利益的考慮可以有程度上的任何差異。人類平等的原則,并不是對于人與人之間任何事實性的平等的描述;相反,它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范?!保?]正是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如能力上的差異、社會地位的不同、財富的多寡、對社會貢獻的大小等,才使得平等在這種不平等的事實面前成為一種道德理念,或者一種道德理想。而對人類來說,不平等的事實與道德理念或理想之間并非涇渭分明,而是有著內在的緊密關聯。實際上,對不平等的事實描述本身即是一種價值判斷,也就是說,這種事實的不平等何以被看為不平等,豈不以平等的道德理念作為評判的標準或參照的依據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對于人類社會來說,往往既不存在純粹的事實描述,也不存在純粹的道德理念。道德理念不會無中生有,它必然產生于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現象和道德行為事實,而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現象和道德行為事實則需要道德理念給予解釋、說明、規范和引導。平等便是這樣的道德理念。環境人權是應為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道德權利,應得到平等尊重。無論事實上人與人之間在能力上存在何等差異,社會地位如何不同,財富擁有多么懸殊,對社會貢獻有大有小,但在環境人權的享有上卻不能因這些差別而區別對待。一個人不應因為是有色人種就要居住在垃圾場的旁邊飽受環境污染之苦,一個人也不應因家境貧困就只配生活在窮山惡水。環境人權正是道德平等所要求于人類的一項權利,“人權平等與道德平等是相通的?!薄八^道德平等,是指每個人都擁有一種道德要求,即:與他人一樣獲得同等的尊重與顧及。道德平等構成了當代人類文明的基石?!保?]人類的所有成員,無論從事實描述的意義上存在怎樣的差異(包括道德品質的差異),在環境人權的享有上都是平等的,環境人權的平等是一種道德平等,這種平等與道德品質無關。一個人即使道德品質如何不堪,他也依然享有平等的環境人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道德平等與道德品質的平等之間的區別。不應將道德平等理解為道德品質的平等,事實上,人與人之間在道德品質上是不平等的、存在差異的,我們完全可以將這種道德品質方面的差異理解為一種不爭的道德事實,而道德平等則是一種道德理念,屬于價值層面的概念,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借用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范伯格對人權的定義,結合對道德平等的理解,我們完全可以將環境人權看成是“一切人基本上都平等擁有的根本的重要的道德權利,它們都是無條件的,無可更改的”。[6]尊重是平等的題中應有之義。而真正的尊重,是應把人作為目的本身來看待的。這就將尊重人的要求和康德著名的目的公式等同起來了:“你要如此行動,即無論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時候都同時當做目的,絕不僅僅當做手段來使用?!痹谶@里,尊重人被賦予普遍的規范性內涵,并且如康德所斷言的那樣成為倫理學的最高原則或核心觀念,與道德的要求有著同等的范圍: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那些如目的公式所要求的那樣給予人以尊重的行為,而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就是那些不把他們作為目的本身來評價或者對他們表示不尊重或輕蔑的行為。環境人權是道德平等的權利,平等蘊含著尊重。由此,環境人權也就有了將人作為目的本身來尊重的倫理意涵。于是,環境人權便可以此為標準來進行道德判斷:凡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必是那些把人作為目的本身來看待并給予人以平等尊重的行為,反之,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必是那些不把人作為目的本身來看待或把人僅僅當作工具來對待的行為。把人僅僅當作工具來對待的嚴重后果是從根本上否認了這個被僅僅當作工具的人享有任何權利,當然包括環境人權。而“享有權利是成為任何共同體成員的要素,而不管這種共同體的具體形式如何。但這還不是完整的回答,因為它只限于社會權利。它沒有考慮普遍道德的要求,亦即沒有考慮普遍最低道德標準在否定和肯定兩個方面的要求,把人僅僅當作工具來對待,也就是根本否認了他應得到的任何東西,這也就是否認他享有任何權利。如果他不只被當作工具,而且也當作自身具有內在價值的人來對待,他就必須享有權利。這就給了我們一個比較完整的回答?!保?]對權利的享有并不排除人被當作工具的可能,事實上,在人所處的世界環境中,在人與人及人與社會的各種關系中,人不可避免地成為他人或社會的工具,但要強調的是,不應把人僅僅當作工具來對待。若把人僅僅當作工具來對待,那就是不平等尊重人,因為這里面明顯有一個預設,即把他人當作工具的人是在僅僅把自己當作目的,而把他人當作了工具,自尊而不尊人。而這一預設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在環境問題中大量出現的只求自己眼前經濟利益而置因自己的經濟行為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可能給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于不顧的情形,歸根到底是不平等尊重人,把他人僅僅當作工具的表現。為減少和避免這種不道德現象的發生,環境人權堅持主張對所有人的平等尊重。
(四)環境人權遵循不傷害原則從積極方面來看,環境人權意味著對所有人的平等尊重。而從消極方面來看,環境人權則更多地是對人的一種保護,從而使人免受傷害,即遵循所謂不傷害原則?!斑@個所謂的傷害原則———也稱為不傷害原則(non-malfeasance)———鼓勵采取集體的行動防止個人受到其他人的傷害,即使當其他人是大多數人的時候也一樣。準確地來講,要防止個人的健康受到有毒污染物的危害。如果一種污染物不是有害的,那么在理論上就歸類為無毒污染而不是有毒的。一個人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受毒物影響,這在理論上就可以說是受到傷害,因為如果沒有他人的這些行為,他的健康可以更好。”[8]對于不傷害原則來說,對傷害的界定至關重要,因為它涉及到不傷害原則的適用范圍。我們知道,在人類社會中,人的行為不對他人造成任何影響的情形是非常罕見的,可以說幾乎沒有?!罢缑軤柕呐u者反復指出的,很少有一個人的行為不影響他人的情況。如果所有對某人的消極影響都被證明為傷害,那么似乎傷害原則最多提供的是對個人自由的不充分的保護。”[9]可見,對某人的傷害與對某人的消極影響并不是一回事,對某人的消極影響未必造成傷害。若將所有對某人的消極影響都算作傷害,那么,不傷害原則最終并不能達到使人免受或盡量減少傷害的道德目的,因為將沒有達到或造成傷害的消極影響與傷害同等看待,并力圖消除之,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做不到的。人的行為,包括環境行為的消極影響一直都是存在的,我們所能做的和所應該做的是盡可能地將這種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而不可能做到完全消除。將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作為道德追求的目標,不但達不到目的,還有可能適得其反,甚哲學論叢至連造成傷害的那一部分消極影響也會被消極對待,而不去積極地減少或避免。而這顯然又與不傷害原則的初衷背道而馳。消極影響多少有些功利計算的意味,所以,功利主義從消極影響來詮釋傷害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但這里我們所說的傷害并不是功利主義的簡單算計,而是有更強的倫理意味。傷害包括作為,所以包含道德成分,如果不是錯的,就是壞的。[9]而傷害概念的道德化的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能夠減少道德上的錯事或壞事的發生。那么,什么樣的事情才是在道德上錯的或壞的呢?或者說,什么樣的行為才構成傷害呢?拉茲認為,當一個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的狀況比原來或有資格得到的狀況更糟,這個人就傷害了別人。[9]退一步說,即使這另一個人在受到了他人的行為影響后其狀況仍然比其他人普遍存在的狀況要好,也仍被認為是受到了傷害??梢?,不傷害原則所看重的是阻止道德上的錯事或壞事的發生,而不僅僅是阻止功利主義所算計的福利的減少。
應該說不傷害原則是適用于環境人權的,因為環境人權是為保護人們免受環境問題的傷害而設置的一項道德權利,而不傷害原則同樣出于保護人們免受傷害之道德目的。不傷害原則的實質是針對傷害的一種保護原則?!拔覀兛梢园选粋Α懂牽闯墒菓脗惱韺W價值規范體系的基礎,是應用倫理學的主導理念,是在最大的范圍之內擁有最廣泛的適用性和有效性的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和最核心的價值原則,它作為應用倫理學理論體系的一種‘硬核’,不僅使諸如‘自主’、‘責任’、‘尊嚴’和‘公正’等基本范疇的價值訴求與取向得到了展示,而且使當代應用倫理學的整體精神也都得到了體現。這一整體精神就在于:應用倫理學為社會所提供的不是一種抽象的說教功能,而僅僅是一種保護的功能。”[10]這里的“不傷害”范疇即是我們所說的不傷害原則,它在整個應用倫理學體系中處于一種核心的地位,反映應用倫理學的整體精神。作為應用倫理學一個重要分支或重要領域的環境倫理學自然離不開不傷害原則這一基礎。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應用倫理學是因應現實中已經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各種傷害而產生的,不傷害原則既反映了應用倫理學的理論特質,更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環境問題就是這樣一個現實問題,它給人類帶來了各種傷害,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當然,我們所說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人類的實踐活動所造成的,所以才會存在權利問題,也才會有為保護權利而產生的環境人權問題。環境人權要求人類在開發利用自然環境進行的各種實踐活動中自覺遵循不傷害原則。能夠在消極意義上使自己的環境行為遵循不傷害原則從而不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但若能從更積極的角度出發去施行善舉,以此為他人增加好處,自己也因此得到自我價值的實現,無疑具有更高的道德意義?!靶猩疲╞eneficence)一詞在英語中的使用十分廣泛,它包含了‘做善事’、‘積極促進善事’、‘善意’、‘善舉’等意義。但在當代的著作中,對于‘慈善’的理解應當加以限制,它僅僅指當我們只冒著最小的風險或最小的不利而能如此做時,應當直接幫助他人,增進他們的重大的和合法的利益。這項義務包括提供好處,防止或消除傷害,在自己的活動后果中盡可能地減少傷害,增加好處?!保?1]防止或消除傷害是不傷害原則所要求的一項道德義務,雖然可能并沒有積極地采取行動以增進更大的好處,但無論如何在事實上減少和避免了傷害的發生,這實際上是在做善事,至少不是主動作惡。我們可以將其視為不作惡即為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環境問題的特殊性決定的,所以這在道德上應該是值得肯定的。環境人權首先是這種消極意義上的道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