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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是推進我國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公開的重要舉措,長期以來,我國基本采用的是封閉的改革模式,誠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與民眾期望仍有差距,如若要達到有效的改革目的就必須讓民眾參與進來,從民眾的角度出發加深改革層次,注重民眾參與改革,繼而實現司法體制改革效果的強化,逐漸向民眾所期望的司法體制改革效果無限逼近。
一、司法體制改革中民眾參與的重要意義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要重視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保證社會群眾有效行使參與權利,這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實現司法民主化,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司法制度對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它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加大社會公眾的參與力度,不僅可以使社會公眾主人翁的地位得以體現,還可以反映公眾的利益需求。社會的發展引起產業結構的多元化,也隨之產生了多元化的利益主體,他們迫切希望通過法律法規保障其合法權益。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社會公眾平等自由地參與司法活動,不僅可以全面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有效保證司法活動的正義性,還可以建設公平公正、權威公信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增強社會公眾對國家事務管理的責任感和積極性,使其認同國家司法改革的措施和目標,更加積極遵守司法活動,這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民主化的實現。
(二)有利于科學進行司法改革,推進司法進程。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司法改革,可以使眾多的意見作為司法改革部門的參考,同時也可以使司法改革部門完善自身發展。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社會公眾的參與可以與專家、改革者形成及時、直接的信息溝通,在雙向互動中彌補司法改革進展緩慢、公眾參與主體缺失、參與方式單一等缺陷。司法體制改革中,對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聽取和采納可以保障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同時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可保障司法改革的平等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對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具有監督權,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可以監督司法活動,可有效防止司法機關權力的濫用和無所作為,保證司法體制科學的改革,推進司法進程。
(三)有利于全面促進依法治國,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司法機關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在工作中要嚴格法定權限來行使司法職能,同時權力的行使還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體現了我國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完善司法統一和司法公正。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是使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權威,這是全面推動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社會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全面促進依法治國、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措施
目前我國在司法體制改革中,主要依靠的是相關專家和政府工作人員開展的工作,忽視了社會公眾的重要作用,導致社會公眾對國家事務缺乏關心和關注,不利于司法改革中功能的健全,所以要保障公眾參與權利的行使?;趯λ痉w制改革中民眾參與重要意義的認識,提出了以下幾項促進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措施,以供參考。
(一)建設法治文化,提升公眾參與意識。在我國,文化的繁榮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都需要大力加強法治文化的建設。目前,我國公眾有關法律知識方面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依靠枯燥生硬的法律規定來約束公眾的行為是不可能的,并且也無法實現法律本身的效果。司法體制改革中提高民眾的參與程度,必須要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這樣既可以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影響力起到推動作用,還可以在建設過程中影響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的法制意識和法律能力能夠在其愿意接受的形式中得到提升。因此,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升公眾法治意識和民主參與意識必須要進行法治文化建設,這是一項長期有效的工作。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一是要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法治理念教育,不斷向社會公眾灌輸我國的法律方向、法律原則、法治路線等,使“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在社會當中強化法律威信,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要加強對社會公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弘揚良好的道德風尚,幫助社會公眾樹立堅定的社會信仰。三是加強法制理論研究,本著“去粗取精”的原則,積極吸收國外的先進法治文化,實現與我國法治文化的有效融合,提升法治文化的感染力,進而提升社會公眾的法治文化修養。四是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方式對我國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進行廣泛的傳播,使法治文化在社會公眾心智中得到內化,使法律知識得到社會公眾的尊重和踐行。
(二)引導刺激,提升公眾參與積極性。現階段,我國民眾參與司法改革的積極性不高,這主要是受傳統思想觀念和現行司法體制的影響。一方面,由于社會公眾受政治意識、領域認知、司法保障的影響,對國家事務缺乏積極主動的關心。另一方面,一些積極主動想投入司法活動中的公眾,由于受司法體制和傳統思想的影響,找不到參與司法活動的正確路徑,未能投身到司法體制改革當中。因此,提高司法體制改革的民眾參與度,必須通過正確的方式引導刺激社會公眾參與司法改革。一方面,從事司法改革的機關部門要轉變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態度,摒棄官僚主義思想,密切聯系群眾,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司法改革工作中來。同時,還要與社會民眾展開積極的互動,提高大眾對司法改革的興趣,使其自愿、主動地參與司法事務、國家事務的管理。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是封閉式的司法改革方式,缺乏對社會公眾意見規范化的引導,但從社會公眾的心理角度講,社會公眾對司法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是其關心關注國家事務的體現,他們希望所提意見能得到有關部門的采納或反饋,所以這就需要司法改革機關重視對社會公眾意見的引導工作。另一方面,為激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司法體制的改革,國家要完善激勵制度的建設,主要包括信息公開制度、意見反饋回應制度、經濟補償制度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激勵機制可有效尊重和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利,同時也是國家支持認同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體現。此外,國家還要保證司法體制改革的社會參與者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損失了個人利益,通過物質和精神獎勵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國家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公眾的榮譽感和積極性。
(三)優化參與方式,增強公眾參與的便利性。為保障社會公眾參與權利的便利性,國家要建立多樣的參與方式,這樣可以廣泛吸引社會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還可以降低公眾參與難度和成本。建立科學多樣的參與方式,必須做到從公眾參與的角度出發,遵守便民利民的重要原則。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并且農村群眾是我國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受到交通和信息傳遞的影響和制約,他們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來行使司法體制改革參與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會公眾的司法體制改革參與積極性,因此,為提高社會全體民眾司法體制改革參與度,國家要對社會公眾的司法體制改革參與形式進行優化和擴展,從而為他們行使這項權利提供更多的便利。在當前階段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行使參與權利的公眾還僅局限于一小部分,對普遍的社會公眾缺乏吸引和重視,所以國家要切實將公眾參與的便利性納入到考慮范疇之內,豐富公眾的參與方式,增強公眾參與的選擇性,從而吸引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要充分發揮互聯網的作用,依靠各類媒體擴展公眾的參與方式,在時間和空間上保障社會公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便利性。
(四)健全制度,規范公眾參與程序。以目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民眾參與方面的制度建設實際來看,緣于我國相關建設經驗的缺失,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制度建設還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某種程度上這種制度建設還局限于規范層面上,長效的機制尚未形成。為進一步保障司法體制改革中民眾參與權利的行使,提高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的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制度顯現得尤為重要。因此,規范的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程序設計,可以參照環境保護中設計、施工、使用同時的制度,具體而言,規范、完善的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程序需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在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制度建設的初期階段就讓民眾參與進來,以公正公開的方式集合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采納有效的部分,從而完善制度建設;二是要切實將司法體制改革中民眾參與程序與民眾參與實際集合起來,使得司法體制改革向民眾參與無限邁進,通過試點運行確保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繼而擴大民眾參與范圍;三是要在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過程中,及時查找、總結民眾參與程序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組織民眾參與到該項程序完善建設當中,提升司法體制改革民眾參與可操作性的同時不斷提升民眾參與的意識,強化民眾的責任意識,繼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社會民眾的參與度一直不高。所以加強司法體制改革的民眾參與度,必須要做到建設法治文化,提升公眾參與意識,引導刺激,提升公眾參與積極性,優化參與方式,增強公眾參與的便利性。司法體制改革應是一個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完善和加強的過程,本文關于民眾參與司法體制改革方面的研究還不夠全面,我們應該長期予以堅持。
作者:李銀娥 單位: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