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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過程中少不了數字的存在,司法數字可分為描述性與調整性兩類,調整性數字在司法裁判中通常具有實質性作用,而司法與數字關聯的內在機理緣于數字的固有特征與司法的特定需求;從生成因素來看,司法數字的產生以法律規則為基礎框架,以經驗為填充,通過法官理念整合后展現于裁判文書之中,而理念又在深層次為文化所決定和指引,其最終體現了主觀性(主導)與客觀性(框架)的綜合;從合理性理論出發,司法數字的合理性標準可分為程序正當與結果合理兩方面,自身的優化路徑則包括基本裁量原理、計算規則的明確和多元回歸模型的建立。
關鍵詞:
司法數字;司法規律;法律數字;司法理念
隨意翻開一份司法判決書,都不會缺少數字的存在,可以說,數字已成為司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從功能主義視角來看,司法中的數字不僅僅是冷冰冰的符號,實際上也是對司法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這些數字存在于時間結構之中,又在一定的空間中形成和發展,甚至可以說,數字時間與空間的雙重維度彰顯了一國司法的精神、原則、規律與表現形態。數字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語言,具有重要的實質性功用———現代社會立法技術的進步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不可避免地出現,對于數額的確定往往成為司法審判的重點。而借新一輪司法改革之“春風”,司法規律作為司法運行過程中的應然邏輯,被賦予了極其重要的意義,被認為“能夠為司法改革提供學理支撐、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①在此背景下,對司法審判中數字規律的研究不僅為增強司法審判科學性、加強法律實施效果提供了有益借鑒,也為司法規律研究提供了一條嶄新的可能路徑。
一、基于規律的描述:司法數字的基本認知
(一)司法數字的分類根據數字在司法審判文書中的表現形式與作用,可分為描述性數字與調整性數字。描述性數字強調數字對事實情形進行描述,即將數字作為一種單純的語言,不引發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的確定或變更。例如根據某部法律的“第X章第X條”、“XX年X月X日”等,僅僅是基于對形式與過程描述的需要,不具有實質性的法律意義。調整性數字是能夠確立或變動法律關系的數字,調整性數字通常是司法文書中不可或缺的表達形式,只有極少數的民事或刑事判決書最后一頁沒有數字的存在———這些關于金額、刑期的數字或許是當事人最為看重的要素,也是數字在司法中產生作用的主要緣由,其所承載的內容賦予了司法文書實質性的意義。因而,本文所研究的司法數字主要是指調整性數字,且多為定量的數字,③在實踐中,多集中于民事賠償與刑罰裁量。
(二)司法數字的特征司法數字通常體現于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最后一頁,簡單數字背后通常包含著復雜的情境,是法官結合法律規則、事實依據、社會影響等綜合因素的產物。具體說來,司法數字主要有以下特點。首先,司法數字是一種量的評價與確認。最為常見的司法數字包括民事判決書中的賠償金額和刑事判決書中的刑期與罰金,其無一例外地附于定性的言辭之后,即先對爭議行為進行性質上的評價,再對其進行數量上的確認,這種確認往往包含著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由于自由裁量缺乏公開明確的準則,司法過程中的數字極易產生爭議。其次,司法中的數字是多種因素綜合的結果。在實證主義法學尤其是概念法學興盛之時,司法被普遍認為是三段論簡單適用的過程,然而卡多佐、霍姆斯、弗蘭克等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則證明了司法是一個多種因素綜合的結果,法官的理念在其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理念又是內外部機制共同型塑的價值體。尤其是弗蘭克,其認為法(司法)的確定性不過是一種“基本的法律神話”,④包括法官情感、喜好、經歷都可能對司法結果,尤其是數量方面產生作用。在我國,司法結果更是受黨的政策、社會效果、傳統觀念影響至深。盡管數字產生的過程不會體現在司法文書中,但數字本身卻是法官思維整合諸多因素的結果。再次,司法中的數字具有個案性。所謂個案性緣于司法活動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個體法官不斷的判斷與價值選擇,因而必然帶有較強的主觀性。由此司法中的數字確定也可視為是一個逐案權衡的過程:即便是類似乃至雷同的案件,其賠償數額或刑期也會有所不同,這就需要建立適當而非全然統一的規則,確保司法數字產生方式而非結果的一致。最后,司法數字的爭議往往產生于法律空白(漏洞)之處。在法律規則完備時,即便具體數字有所差異,但總體上往往在法律框架和社會可接受的范圍之內。而在法律規則空白下,司法數字爭議就會時常顯現,故法律空白可以視為司法數字巨大爭議的根源。在理性有限的前提下,法律作為理性的一種表現形式,必然會有不及之處。現實中,法條規定有限,人事變化無窮,欲以有限的法條,規范無窮的人事,法律在本質上就顯露其規范機能的“不完整性”,不可避免地暴露其空白之處。事實上,自19世紀“自由法運動”開展以來,司法觀念的理論基礎逐漸由“概念法學”轉變為“自由法學”,法律空白隨之被認為是無法“消滅”的必要存在,并成為司法理論界的焦點。例如,卡爾•拉倫茨認為,“法律漏洞是一種法律‘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⑤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法的續造??ǘ嘧魟t認為,法律針對個案沒有規定就是法律空白,由此提出了“司法的最高境界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的經典論斷。但無論是大陸法系法學家的邏輯演繹,還是英美法系法學家的實踐推理,都將法律空白與法官自由裁量權聯系起來———雖然立法和及時的司法解釋可以有效彌補法律空白,但就及時性和個案而論,對于法律空白的司法解決,必須也必然訴諸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而由于其本身的爭議性,自由裁量權也成為了司法規律研究的重要方面。
(三)司法與數字關聯的內在機理數字之所以在司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緣于二者的結合存在某種契合與共生性,即數字的特征合乎司法某些特定的目的:數字的功能滿足了司法的部分制度需求,而司法的宗旨又為數字提供了發揮的空間。首先,數字的固有特征。第一,數字追求確定性,所謂確定性即無爭議。由于數字本身簡單明了,因而其可以解釋的空間相對較小,故人們很容易對數字語言達成共識,這也使得數字所承載的信息具有相當程度的確定性。第二,數字具有精確性。一方面,司法數字的產生往往需要通過邏輯推理,因此數字意味著精確結果的達成;另一方面,數字在表達過程中經常性地使用符號語言———其無疑在現階段語言系統中具有較高的精確性。第三,數字具有廣泛應用性。雖然關于社會科學視角下的數字研究尚未成熱點,但在社會生活當中,我們已經離不開數字,幾乎所有裁判文書、法律規則,乃至研究都離不開數字。也正如馬克思所言,“一門科學只有當它達到了能夠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算真正發展了。”⑥其次,司法對于數字的需求。一方面,司法作為一種法律適用的活動,實際上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評價。關于法律行為與法律關系的評價通常分為定性與定量(質與量)兩方面,量的不同也會帶來定性的改變。因此在依照法律做出具有拘束力的決斷時,必須借助于數字,以產生適宜的定量標準并運用于法律行為的評價之中。另一方面,司法是面向整個社會的,評價與調整的是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語言雖然需要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但更重要的是簡潔明了、便于理解———司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即在于定紛止爭,調整與修復社會關系。如果法律適用本身就存在爭議,又如何能夠很好地實現其目的。數字則能夠帶來較高程度的確定性與精確性,因而數字對于規范法律語言、增進其確定性具有重要作用:“數字是慎重的、有意的、而且經常是精心設計的。憑借數字的嚴密性和簡潔性,許多比較復雜的思想就可以被準確地表達出來,這些思想如果用普通語言表達出來,就會顯得冗長不堪。這種簡潔性有助于思維的效率。”⑦總之,數字和司法的結合與司法的性質、價值以及目標具有密切關系,“一方面,現實存在的模糊性,導致我們必須通過數字化的形式以達致認識的精確性;同時,現實存在的內生秩序,使得通過數字化的形式來表達法律成為可能。另一方面,數字的格式化屬性與法所追求的客觀性不謀而合,而法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數字的工具功能得以實現”。⑧
二、基于規律的解釋:司法數字的生成理路
司法裁判本身就是考量各種因素之后的結果,這一特征在法律空白處體現得更為明顯,作為司法裁判結果一部分的司法數字概莫能外。然而數字的生成并不是各要素簡單羅列、幾何相加,其最終呈現的形態源于類型化的整合,這種整合意味著司法數字的生成規律,主要包括法律規則、經驗、理念、文化四個方面。
(一)法律規則之于司法數字生成法律規則泛指一切可以在司法過程中適用的規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也包括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以及指導性案例與指導性文件。⑨法律規則之于司法數字生成的作用乃是基礎性的,即大部分案件中的數字問題都可以依循法律規則確定基本幅度甚至精確數字。如在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中,比照《侵權責任法》,賠償金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康復合理費用+殘疾賠償金、器具費用(如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如有)。各項費用或以正規票據、清單為準,或以當地明確的標準為依據,根據演繹推理三段論得出的賠償金額即是規則作用于司法數字的典型,因此也經??梢钥吹劫r償金額精確至小數點后第二位。然而,法律規則的基礎性作用更多地在于確定適用框架。即便不存在法律漏洞的簡單案件,也在確定具體數字時存在著法官自由裁量權,其對于司法數字的生成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不同規范的適用會產生不同的司法數字。如侵權與違約的區分將導致不同的賠償方式,不同的罪名認定也會產生不同的規則指向。二是證據采納標準的差異影響數字的結果。在大前提確定的情形下,對小前提的判斷往往取決于證據,瑏瑠證據對司法定性問題也可能產生根本影響,也必然左右數字的生成。三是幅度之內依然存在自由裁量。在刑法以及行政法規范中,經常出現裁量幅度,區間內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可以相對自由地決定最終的數字。總的看來,規則之于司法數字生成的基礎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規則明確的情形下,直接確定數字生成的公式;二是在存在法律空白和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下,為司法數字生成提供基本方向與框架。此外,對于規則的適用意味著一種形式邏輯,如果我們認同“司法科學”這一概念,那么基于規則的數字生成無疑包含了科學要素。
(二)經驗之于司法數字生成誠如哈耶克所言,“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構建或設計,而在于成功且存續下來的實踐?!爆伂嫝炄祟惖姆砂l展史表明,“與人類直接相伴的法律,不論它是民間習慣法還是官方制定法,都是人類實踐經驗的產物”?,伂將灴梢哉f,人類走過蒙昧的超驗理性和宗教的先驗理性,在近代逐漸衍生出了經驗理性,經驗理性作為一種非形式邏輯,“是世界上分配最公的商品,因為每個人都確信自己具有豐富的常識”?,伂崲炂鋵⒔涷?、常識和習慣視為比理性、理論更為重要的財富,傾向于“有機的、緩慢的意識成長和反復的實驗”?,伂帰炘谒痉ɑ顒又校涷灷硇园l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因為無論法律規則是否存在漏洞,法官總是擁有裁量權,故裁判結果也是“規則+經驗”的產物。而經驗通常包含兩層含義:從狹義上來看,這種經驗是一種個人的經驗,與個體的經歷、實踐等密切相關,而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也意味著一種社會經驗的集合,如案例指導以及司法解釋的產生。經驗之于司法數字生成的作用可稱之為“填充”,即在規則確定的框架下結合社會常理、生活法則與審判經歷推定客觀事實并確定數字生成。由于“法律本身意義的確定并不能從法律自身完全獲得,其必須與生活事實對照并來回審視獲得”,瑏瑥因此司法在多數情況下并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規則,也不是固定的邏輯推理,而是社會的實際以及一連串的生活事實,經驗之于司法數字的重要性隨之凸顯:作為司法結果的焦點,司法數字的可接受性在為公民傳遞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的同時,也接受著社會一般觀念的檢驗,而經驗恰恰對社會效果的預測和拿捏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在反復而形態各異的審判積累中,法官逐步于內心形成了一套裁量體系,這套知識通常是法律術語和社會互動的產物;另一方面,案例指導制度體現著集體的寶貴經驗,在數字確定的過程中,過往的典型性案例往往能夠提供有益借鑒。總之,在司法數字生成過程中起到“填充”作用的經驗,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畢竟其作為長期積累的產物,具有較強的應用性與說服力。但是,其往往缺乏系統性,具有較強的主觀性,這在個體經驗的運用過程中尤為明顯。如何將經驗更客觀地外化,使其更具科學性與合法性,也是探究司法規律的重要內容。
(三)理念之于司法數字生成“理念”通常被解釋為“看法、思想以及思維活動的結果”,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成員的行為選擇與動機。司法數字在表象上是“規則加經驗”的產物,背后其實是理念整合的結果,而整合的機制亦是規則與經驗耦合的過程。一方面,理念專業化后形成的司法思維決定了司法數字的趨向。根據社會心理學觀點,“人們對事物的判斷絕少以一個前提為出發點,而更多地是從一個模糊地形成的結論開始的?!爆伂悽炠さ履瑺栆苍诮嬈湔軐W闡釋學體系時強調,“理解始于前見與偏見”瑏瑧———其正是一個人“內在具有的、由其經歷所形成的思維平臺和心理模式”?,伂挗炓虼?,司法思維的模式在于“形成前見———做出基本判斷———解釋判斷結果”。也正如蘇力教授的觀點:“在法律解釋時,首先起作用的不是文字的含義,而是對所期望結果的判斷和分析。對于結果的考慮乃是法律行為選擇的標準。解釋本身并不是標準,而是一個必須顧及的有關合法性因素。”而一系列的前見與法律規范、政策法規一道構成了個體的自我理念,在面對司法裁決時,規則與經驗被統攝于理念之下并予以綜合,最終外化為一套自洽的司法推理邏輯。正是因此,司法結果是為司法理念的折射,司法理念也從宏觀(案件定性)和微觀(具體數字細節)兩個層面決定了司法數字的趨向。另一方面,影響理念形成的非法律因素影響著司法數字的確定。司法理念的形成不僅與法律經歷有關,也離不開非法律因素:不同的閱歷、學歷、成長環境、性格、家庭等因素往往導致法官的理念差異,而這種差異所造成的傾向與法官選擇法條的主動性結合,對個案裁決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此意義上,司法過程中對數字所進行的確定不是運用邏輯———而是運用價值判斷進行的選擇。
(四)文化之于司法數字生成從人類學的視角來看,“數字也具有自身的文化特征與規則”。瑐瑠而文化的定義則大體有“決定論”和“被決定論”之分,前者將文化視為一種成果,認為人類創造了文化;后者則將文化抽象為一種規則,世代的沉淀與更新使其在本質上決定了人類的行為。筆者贊同“被決定論”的觀點,即將文化視為一種“指令性觀念系統”。瑐瑡因此,如果說理念從個人意識、社會意識層面決定了司法裁判的結果,那么文化則在個人無意識和集體無意識層面型塑了理念,司法數字也就在本質上為文化所決定。這種指令性作用沉淀于理念深處,受潛意識與無意識支配,除了通過理念間接決定司法數字外,其本身也在司法數字的生成過程中若隱若現,而依循結構主義手法,將人類的“社會文化現象‘簡化’為類似語言的符號系統”,瑐瑢則可揭示出文化之于司法數字的隱性與顯性的垂直意義。在顯性意義方面,由于群體對數字的特有偏愛或厭惡,使得一些數字甚至很少出現在司法文書中,例如對“四”的忌諱使得其出現概率大為降低。另一些數字則在文化演進過程中被賦予特殊意義,從而有著較高的使用頻率,如“三”、“十”往往意味著一個階段的終結,因而也經常出現在刑期、罰金以及期限當中。在隱性意義上,集中體現為“折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尤其是關于侵權賠償的訴訟,對賠償金額的判定往往不是嚴格遵循法律要件的結果,而是不斷協調與折中的結果,最合理的數額不是嚴格適用法律、科學計算的數字,而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接受的數字。這實際上體現了一種變形的“中庸”文化。瑐瑣而在折中的過程中,又體現了“萬物歸一”的思維定式,即始終存在一個具有絕對主導地位的價值或觀念(或者說合法性修辭)支配著法官的折中行為,為了符合這一價值要求,所有行為都是正當的。這一主導代表著全體成員的最高利益訴求,如“為人民服務”、“和諧社會”等政策口號。通過以上四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數字的產生規律在于一種層級式的功能組合,即以法律規則為基礎框架,以經驗為填充,通過法官理念整合后展現于裁判文書之中,而理念又在深層次為文化所決定和指引,其最終體現了主觀性(主導)與客觀性(框架)的綜合。同時,這種生成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展現了裁判結果的發生規律,進而體現出司法數字研究之于司法規律的可能性。
三、基于規律的建構:司法數字的合理化圖景
司法數字一方面對于司法裁判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卻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判定數字是否合理并在此基礎上尋求合理化路徑,構成了司法數字研究的重要方面。此外,合理性也可以解釋為“合乎規律”,因而對司法數字合理性問題的探討也是促使司法數字更合乎規律的努力與嘗試。
(一)司法數字的合理性標準盡管對于司法數字這一客觀形態進行主觀評價本身就充滿爭議,但卻構成了司法數字規律研究的重要方面。從理論譜系上來講,司法數字的合理性類屬于司法合理性問題。司法合理性建立在一種重要的法律觀之上,即“法是一種詮釋的概念”。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殫精竭慮地精心設計司法制度,在其中總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供法官選擇的自由領域”,瑐瑥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依據規則進行的演繹推理還是英美法系根據先例進行的歸納推理,都必然包含著法官自身對法律的理解與解釋,這也意味著不能將一致的數字結果作為數字合理性標準。具體說來,司法的合理性通常具有兩個層面的意涵:一方面它意味著理想的合理性,即司法行為是“考慮了所有的(absolutely)相關因素后形成的”;另一方面意味著實用的合理性,即盡我們所能的在確定的條件下考慮相關因素形成行為的決定。簡單說來,內在于法的合理性之中的司法合理性通常是指司法審判過程與結果符合基本推理規則和法律文本規定,并處于社會可接受范圍內,能夠起到實質的救濟作用。如果以過程與結果進行劃分,那么司法合理性的標準則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方面是過程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審判過程(或者說程序)公正、獨立,法律框架內的法律推理或證成有效;另一方面則是結果的合理性,主要包括有利于相應立法領域目的的實現,符合法律規則設定之時的預期,處于社會可接受范圍內,并有利于對當事人的救濟。以此為基礎,不難得出司法數字的合理性標準。司法數字通常集中體現在定量方面,如刑期、罰金,經濟賠償等。以經濟賠償案件為例,對司法數字合理性的判斷首先應著眼于整個司法活動是否在司法獨立、規則適用恰當的前提下公正地進行,再依據判決書、裁定書等對法官的推理過程進行審視。值得一提的是,對推理過程合理性的判斷具有較大的主觀性,故不宜加入過多實體色彩,而應著眼于形式理性,如一致性、嚴密性、融貫性、說服性以及合規范性等,繼而對賠償金額本身所可能產生的結果進行考量:如果受害方所獲得的賠償金額遠低于侵權方(違約方)因違法所獲得的金額,那么這一結果就沒有體現法律的初衷,說明其是不合理的。如果判定賠償金額過高或遠遠超出賠償方承受范圍,則不利于受害人行使救濟權利,說明這一司法數字也是不合理的。
(二)司法數字合理化的可能路徑———以侵權責任賠償為例司法數字的合理化路徑更多地應當著眼于制度性問題的解決,如加強判決書和裁定書的說理部分,使得數字產生的過程能夠盡可能地展現出來,又如提倡程序合法前提下的個案平衡,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但這些措施都未體現出司法數字合理性問題的特殊性,故在此不予贅述。筆者在此著力于論證司法數字合理化路徑的另一方面———計算過程。而之所以以侵權責任賠償為例,不僅是因為其中的數字問題較為普遍,適用規則也較為混亂,以此為例可以凸顯司法數字研究的應用性。也是由于通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范及相應實踐,在數量化量刑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與規則業已基本建立。首先,建立科學的計算規則。在證據采納的基礎上確定適用規則乃是數字計算的前提。從侵權賠償計算的理論來看,計算規則主要包括全部賠償、比例賠償、成本賠償、收益賠償等幾種:全部賠償即承擔原告方所有因侵權造成的損失,但忽略了被告過失行為之外的其他因素在損害結果發生中的作用,使被告承擔的責任范圍與其過錯程度不符。比例賠償的核心在于責任與原因的協調一致,即在受害人遭受的最終損失中,能夠歸責于侵權人的部分必須由侵權人承擔,而在原因力之外的損失與侵權人無關。但問題是現實中侵權可能造成一連串連鎖反應,往往難以確定損失比例和所受損害。成本賠償法即賠償受侵權人因為侵權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這一賠償方法能夠保證受侵權人的基本權利,但由于一些侵權行為,如環境侵權造成的危害具有潛伏性,因此存在一定缺陷。收益賠償法體現于《侵權責任法》第20條,即以侵權人因侵害原告的機會所獲得利益來計算其賠償責任。以上幾種賠償計算規則各有優劣,可以考慮優先適用比例賠償方法,在無法確定比例時采用實際損失加收益賠償相結合的方式處理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數字問題。按照這一思路,建立科學計算規則的要旨在于明確所屬部門法的基本裁量原理,并從中選擇符合合理性標準的計算規則。其次,嘗試建立個案的計算模型。由于當下我國司法是講求社會效果的,尤其是在法律空白處或社會廣泛關注且具有深遠影響的案件,因此在確定一般計算規則的同時,還需要對個案的數額進行修正,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這就要求法官進行顧及各種因素的逐案平衡。筆者認為,原告請求數額、被告支付能力、法官情感因素、社會形勢、道德趨向等因素對于侵權賠償數額的產生意義較為重大。而從形式法治的角度來說,前二者相對具有確定性,后三種因素雖然應當被作為考量因素,但理應在極其有限的范圍之內。據此,筆者借鑒社會學研究方法,采用了簡單的多元回歸模型,以此找到合理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其中,Y代表法官最終判定的數額,A代表實際損失,X1和X2分別代表原告請求數額和被告支付能力;B1和B2分別表示X1和X2對于Y法官最終判定額數的影響力(即回歸系數);K表示一組可控變量,包括法官情感、社會需要、道德趨向,C則代表K對于Y的影響力;瑐瑨ei則代表隨機誤差。這種抽象的計算模型誠然復雜,但卻代表了一種合理性、確定性的路徑。旨在對影響司法數字產生的各個要素進行全面、確定與比例化的考量,同時也提供了一種思路,即司法數字計算大都可通過建立數學模型的方式予以確定,而在計算過程中,往往以大量的反映社會現狀的數據為基礎,瑐瑩因此多元回歸模型的應用也從另一角度實現了司法審判與社會運行的貼合,進而另辟蹊徑地提升了司法數字生成的合理化程度。
四、結語
司法數字作為裁判結果的重要方面,實際上也寄托了人類對于法治的渴求,對于法律合理性的不斷追求。但也應當看到,司法數字不是司法問題的全部,甚至僅僅是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冰山一角”。更為重要的是,司法數字問題內含于諸多法律制度之中,其中的規律與合理化問題不可能孤立地通過“數字視角”予以解決,而對司法數字問題的過分注重與強調或許也會適得其反,忽略其他宏觀層面的問題,對司法改革產生負面影響。司法數字問題作為法律數字研究的一個方面,實際是一種法律精確性、客觀性以及合理性的追求———在改革進入深水期的背景下,法律被寄予了太多希望,但我們總是忽略微觀的構成要件,習慣性地用道德價值來評判法律事件,法律也在這種不確定性中權威漸失。像萊布尼茨描述的那樣對形而上和道德問題進行幾何學分析式的推論:“萬一發生爭論,正好像兩個會計之間無須辯論,兩個哲學家也不需要辯論,他們只要拿起石筆,在石板前坐下來,彼此說一聲:我們來算算,也就行了?!爆儸姠灁底郑〝祵W)盡管無法“統治世界”,但卻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議題。
作者:高一飛 單位: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