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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傳統公司法“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滿足當代社會對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認為在司法考試的背景之下,由于其著重考察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學也應做出相應的變革,緊緊圍繞著提高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這一教學目標,對公司法中的重點問題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進行精講,以培養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來滿足現實社會的需求。
[關鍵詞]
司法考試;公司法教學;應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學改革對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必要性
司法考試是國家司法部組織的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公證員這些法律職業的一種資格考試,其實質就是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選拔。其考試內容既包括理論法學的知識,又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內容,但其考察重點是考生的法律應用能力,即應用現有的法律法規解決現實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試自2001年開考以來,已經舉行了15次,為我國法治建設選拔了大量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開考前幾年,是不允許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參加考試的,后由于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形勢不太樂觀以及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實現很好地銜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決策,允許大四學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此為契機,不僅實現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銜接,也推動了法學教育的變革。公司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自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蓬勃的發展。經過30多年的發展,公司數量逐年增加,規模日益擴大,在對內對外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呈現出復雜化的趨勢,所以在司法考試中,對公司法也進行重點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為了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關系,公司法經歷了2005年和2014年兩次修改,現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試對公司法的考察重點非常突出,主要是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經常出現的那些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如股權轉讓、對內對外擔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傳統的“滿堂灌”、泛泛而談式的教學方法,根本沒法解決這些問題,使得學生不僅應試能力很差,而且對公司法律制度的應用能力也很差?;谝陨线@些原因,對公司法進行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學改革的基本原則
古人云:“萬事有利有弊。”允許大四學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也一樣,它對于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啟迪作用,積極推動實踐教學的發展,但其對法學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戰,那就是忽視對研究型人才的培養。所以我們應當重視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改革的積極作用,但不能矯枉過正,不能對傳統的教學方法全盤否認,不能將法學教育變成圍繞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試是側重于對應用型人才的選拔,而我國在法治國家的建設過程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層次、多樣化的,還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層從事法律服務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學改革也應遵循一定的原則:1.堅持在傳統教學方法基礎上進行改革。我國的法學教育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成績相當可觀,建立了健全的法學教育體系,注重法學基礎理論的教育和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并且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為保障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的順利進行做出了卓越的貢獻?,F在進行的公司法教學改革,并不是對傳統教學方式的全盤否認,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在重視基礎理論教學的同時也要重視公司法的實踐教學,讓有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擔任本課程的教學,這樣能更好地把握這門學科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與發展動態。使公司法的教學從單純強調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學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務實派”轉變。2.以提高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為改革目標。國家司法考試開考的前幾年,對于公司法的考察試題較簡單,側重于對單個法條的考察,而近幾年對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進行綜合考察,有些試題跨章節,有些試題是對整部公司法進行考察,比如說公司法中的訴訟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學生對公司法律制度的綜合運用能力?,F代的公司法律事務不僅涉及法律知識,而且涉及財會和管理方面的知識,邵陽學院在進行公司法教學改革過程中,增設了會計學和財務管理兩門財會方面的課程,并鼓勵學生既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還要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公司法教學改革不僅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也注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增強學生日后解決公司法律事務的能力。
三、公司法教學改革的具體舉措
(一)教學理念由于司法考試對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和沖擊,針對公司法的教學改革出現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課程設置怎樣體現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如何調整教學方式與教學內容?在允許大四學生參加司法考試的大環境下,公司法教學究竟是偏向應試教育還是力求理論與實踐的融合?如教學力求融合的話,那么融合的路徑與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證普通法律人才培養合格的基礎上,利用邵陽學院法學專業作為湖南省綜合改革試點專業的契機,充分認識到公司法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的多發性以及公司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積極探索以培養專業復合型、應用型、跨國型人才為目標,輔以教學理念、課程設計、教學手段、師資建設等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積極實施公司法的教學改革。公司法課程的總體教學目標是著力培養學生具備較為扎實的公司法學術素養,具備國際視野與本土意識,通曉公司法理論和實務,掌握處理公司法律事務的相關實踐技能,具備學術批判性思維和常見法律實務問題處置能力,能夠在大型的跨國公司、國內的中小型公司從事法務工作,也能在各級政府部門、仲裁機構、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等從事公司實務操作和法律實際工作。
(二)課程設計基于司法考試的考察特點以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客觀需求,對公司法課程教學內容進行了改革。首先,在課程開設的學期方面,將公司法的教學時間從原來的大二第一學期調整到大三第一學期,在學生完成其他主干課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物權法等課程學習以后開設,有助于學生加深對公司法的理解與掌握。其次,在教學環節上,對基礎理論、法條解析、案例研討等板塊方面進行了調整,適當降低了對基礎理論的講授,強化了法條解析與案例研討,更是明確將公司法實務課等實踐環節列為課程的主要內容。最后,優化課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安排學生撰寫小論文、案例分析作為平時的作業,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分別占課程成績比重的30%和70%,考核題目偏向客觀題、案例分析題等類型,引導學生關注與公司法相關的重大現實問題。
(三)教學方法第一,課堂教學環節。注重教學環節的創新和完整,著重教學過程中的啟發與互動環節。將以往滿堂灌的形式逐步調整為學生課前預習,教師課堂重點講解,組織專題案例討論以及布置學生課后進行專項練習。課堂講解和專題討論的時候,基本遵循以下步驟:首先對基本概念和法理進行介紹;其次對重點法條進行解讀;再次精心挑選一些司考真題讓學生進行課堂練習;然后挑選一些典型案例讓學生進行討論;最后,就與課程內容相關的理論前沿問題進行介紹,以便同學們開展研究性學習。通過這種課堂教學方式,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和提升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二,積極開展研究性學習。在全面、系統地闡述公司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將近年來公司法學在理論和實務方面出現的最新問題在課堂上加以介紹,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在實務中出現的問題等,此種教學方式能夠開拓學生的視野,將學習熱情很高的學生引領到學術前沿,對于研究型人才的培養是一種科學的方式。第三,實務教學環節。從法院、檢察院以及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聘請老師來主講的。通過舉行公司法模擬法庭、設立咨詢、股東代表訴訟、股東直接訴訟、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公司的解散、破產等法律實務模擬活動,讓學生在真實的環境中體驗并掌握公司法相關法律機制的具體運作流程,實現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的銜接。第四,實踐基地環節。政法系加強與司法機關合作辦學,與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等十余家法院建立友好合作關系,建立了穩定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嘗試建立了本科教學的“雙導師制”,每年都安排學生到這些單位開展畢業實習和暑期社會實踐活動,讓學生可以近距離觀摩、親身實踐公司法的相關理論知識,培養處理相關公司法務的職業技能。
(四)師資建設邵陽學院在對公司法進行教學改革的過程中,也特別注重加強師資建設。擔任公司法教學的教師既要求具有民商法博士學位、同時還必須是兼職律師,也就是雙師型的教師。任課教師將其在公司法實務中碰到的一些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傳授給學生,并結合真實案例講解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應用問題,這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非常有益的。另外,任課教師指導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研究性學習,結合自身研究的問題,給學生講解如何選題、如何查找資料、如何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對于研究型人才的培養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加強師資建設也是公司法教學改革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就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而言,目前培養的人才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教育部在2011年修改了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這說明進行法學教學改革,提高法科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已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公司法課程改革和若干實踐證明,只有在認識法學教育雙重任務屬性和職業化發展傾向的前提下,秉持共贏的理念,認真對待司法考試的有益啟示,探索在“堅持傳統教學方法基礎上進行改革、以提高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為改革目標”的原則下,積極推進法學教學理念、課程設計、教學手段等綜合性改革,才能使法學教學改革符合客觀規律,取得社會實效以滿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
作者:何賽強 單位:邵陽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