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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判決對社會心理的影響老人摔倒,路人圍觀。這不是一個偶然的案子,而是在我國經常會發生的社會新聞,說起原因,很多人會歸咎于南京鼓樓區法院判決的彭宇案。彭宇案的一審判決是,“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二審判決雖然和解結案,但是彭宇終究還是掏出了真金白銀進行賠償。為何一項簡單的司法判決會對社會造成如此重大的影響,讓我們再回顧一下“彭宇撞倒老人”事件的經過。2006年11月20日上午,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等83路車,兩輛83路車前后進站,彭宇在第一輛車上,車進站后,他第一個走出車門,此時,這位老太太拎著保溫瓶趕去第二輛83路車,不料在行至彭宇所坐的第一輛車的后門摔倒。由于事情發生的太過突然,現場沒有任何第三方能夠提供確鑿見證,唯一參與救助的陳老先生也沒能看到老太太如何摔倒,只看到彭宇上前扶起老太太,自己也上前幫忙,并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一起將老太太送至醫院。此案由于證據不足開庭三次,實際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如果證據不足,就應該直接判決原告(老太太)敗訴,無需再進行推論。一審法官推理:“從常理上分析,其(彭宇)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僅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做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此判決一經做出便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各大新聞媒體爭相報道:羊城晚報《見人跌到你別扶?》、南京都市報《彭宇:以后還有誰敢做好事》、錢江晚報《拍“案”驚奇,良知的證明還是阿Q的邏輯》等,在網絡上民眾也熱烈的參與話題討論,輿論幾乎成一邊倒的態勢,大家紛紛表示對彭宇的同情,并且對自己以后該不該幫助他人表示堪憂。對于該案的司法判決究竟是否公正合理暫且不去考量,單就此判決對社會心理造成的負面影響就可看出,它絕非是一個具有有效性的判決。越來越多的市民對待摔倒老人抱有“不敢扶”、“扶不起”的觀點,以至于出現老人摔倒無人過問的情形,個別“聰明”的市民在扶老人的同時用手機拍下視頻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救人可能賠錢,助人為樂可能招致惡果,一時間成為公眾的普遍心理,誰還敢見義勇為?誰還敢伸出援助之手?當道德處于危險邊緣,法律難道不更應該承擔起弘揚正義、引導社會主流文化的功能嗎?“彭宇案”雖然了結,但它給社會心理造成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幫助老人這一舉手之勞難道也需要技術?即使需要,試問又有幾人會去學習[3]。
(二)社會心理對司法判決的影響司法獨立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司法判決并不能始終保持獨立性,或多或少的會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其中社會心理對司法判決的影響最為重要。以“許霆案”為例,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取出1000元之后他驚訝的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錢,此后,許霆連續取走5.4萬元,回到住處后,許霆將此事告訴同伴,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同伴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一審判決一出便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大家紛紛圍繞“ATM機出故障而惡意取款是否該判重刑”的話題展開討論。多數網友認為法院判刑過重,因為從民眾的日常經驗出發,許霆的行為只是一時沖動所犯下的錯誤,即非搶劫也沒有盜竊,許霆在當時做出的行為換做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做出,法院對此行為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對許多人來說都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有部分法學專家和律師也提出了一審量刑過重的意見。面對如此巨大的社會壓力,在許霆提出上訴后,廣州市中院對一審判決做出改判,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樣的法律,同樣的法庭,最終的判決如此不同,讓我們不得不猜測社會心理對于司法判決的巨大影響。法官判案究竟應該獨立審判,還是應該尊重、聽取群眾的意見,這使法官陷入兩難的境地。如果法官一味獨立行使審判權,不顧民意導向,勢必會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反之,如果過度在意社會心理,被民意所左右,最終只能喪失了司法權威。事實上,做到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的契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正是建立和諧社會的追求之一,同時也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4]。
二、關于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之間良性互動的建議
(一)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沖突的主要原因1、規范思維與普通理性的沖突。馬克思•韋伯曾說過,“司法裁判的形式主義使得法律體系如同機器一樣有序運行,這既保證了個人和群體在這一體系內獲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又極大地提高了預言他們行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5]法官們依照法律規范,按照固定的程序,運用獨特的法律邏輯思維審理案件。這種法律邏輯思維方式不同于一般民眾所擁有的生活邏輯,它嚴謹程度高,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從前提到結論,嚴密推理,具有極強的規范思維。民眾的普通理性則以道德感和正義觀為基礎,缺乏嚴密的內在秩序,在對待問題時,常常用一種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將任何事情區分對錯。同樣的,在對待法律問題時,民眾也習慣性的運用道德思維去思考并且給予是非評價,由于這些案件并非每個人的親身經歷,大多數人也無法從各個渠道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因此,所謂的普通理性往往呈現情緒化、片面化的傾向。再加上,現階段輿論監督司法的作用逐漸加強,司法的透明化也不斷提高,民眾雖然不參與司法審判,卻會針對司法機關提出許多不同的道德主張,并希望司法判決能最終體現其意志。2、法律事實與民意認定的事實的沖突。司法判決中的法律事實是指司法審判中所需要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實,是司法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證據規則等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從現代司法審判的證明要求來看,已不再一味追求案件法律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的真實,而只要求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即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作為定案的事實,并以此為依據作出法律上認定為正確的判決。然而,在日益信息化的社會里,通過法律事實所呈現的“法律真實”與社會的主流判斷標準以及社會民眾對司法判決的心理預期顯然有差距,不能滿足社會心理的需要。廣大民眾在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通過媒體等各種途徑了解案件客觀情況,形成了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即民意認定的事實。法律事實與民意認定的事實的沖突并非民意與司法本身的沖突,實質是法官與民眾由于對事實認知的不一致而產生的一種誤解。
(二)促進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良性互動的建議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案件數量成倍增長、裁判難度不斷、法官短缺日益加劇的背景下,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原則,調判結合、寬嚴相濟,每年審理數百萬各類案件,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為促進社會和諧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隨著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要求逐漸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尚不能獲得人民群眾的全面肯定,特別是少數案件由于裁判不當給社會帶來許多不良影響。因此,促進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之間的良性互動尤為重要,對此提出幾點建議。1、提高司法判決的技術性和倫理性。司法判決的技術性是指判決適用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精確度,它是一個好的判決形成的基礎和保障。司法判決的倫理性是指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嵌合度,它是一個判決能夠為社會心理所接受的重要條件。技術性與倫理性在一個好的判決中是高度統一的,任何只追求一個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過分的強調了司法判決形成的技術性,而忽略了倫理性,造成了司法與民意的沖突,對社會心理產生了不良影響。相反的,一味追求滿足社會民眾的價值判斷,聽取民意表達,讓輿論影響案件的司法審判,最終只能喪失了司法判決的技術性,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為了促進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的良性互動,必須首先做到兼顧司法判決的技術性和倫理性,形成一個好的判決,才能被社會民眾所認同和接受。2、形成正確的社會心理。社會心理具有自發性和敏感性的特征,在形成的過程中會受到主客觀因素以及認知能力方面的限制,特別對與法律案件,民眾能夠了解的渠道非常狹窄,多是從新聞媒體中獲得,加上現在一些媒體為了吸引大眾眼球對一些事件進行不實報道,歪曲事實真相,導致社會民眾對案件進行錯誤的、片面的評論,這些缺乏驗證的評論往往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給法官判案帶來巨大的壓力。因此,作為社會成員的我們在沒有看到事實真相時,不能僅憑他人的一面之詞就妄下評判,更不要跟隨大流迷失了自己的價值觀,正確對待司法判決,相信法律正義才是我們每一個社會公民應盡的義務。司法判決與社會心理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二者之間只有形成良性的互動才能有利于司法的進步,讓人民法院的司法判決為社會公眾所認同,樹立法律權威,實現全社會公民的法律信仰。這也是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所必須處理好的一對關系,從而使法律更好的服務社會、服務人民。
作者:夏晴單位:安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