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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體育權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之一這一特質,我們在做關于體育法問題研究時應給與充分的考慮。對于體育中存在著固有的法這一特質也必需給與充分的考慮。體育中存在著該體育本身的規則等固有的法。同時,也存在著管理、統括該體育的團體的協議、規約等等。此外還存在著公平競賽精神的體育理念。這些是規范體育界的廣義的法律,這些是體育之所以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在研究法的問題時對這些因素應予以必要的考慮。再次,在現代社會,體育是一種重要的文化,這種文化具有有很高的公共性,這種現代體育的特質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國際性比賽中,運動員代表著國家參加比賽,多數的國民會對其有關注。其次,在以職業運動為代表的眾多的體育運動中,存在著“粉絲”這一客觀事實也是不容忽視的。在現代社會中,體育運動不僅是關系到參加者本人,更是關系到背后眾多的國民的一種具有高度公共性的文化。最后,眾多的體育運動中,伴隨著身體的運動和接觸,故有內在的危險性這一特征。在體育運動場合發生事故這些問題也是在考慮體育本身內在危險時不可忽視的問題。
以下將介紹體育法中熱議的幾個問題。由于版面有限,無法做詳細的介紹,此處僅通過提出問題并對提出的問題的部分研究作介紹而使大家對體育法學形成一個基本的認識。
1.體育事故。關于體育事故中的民事、刑事上的責任很早以前就開始有討論。主要涉及過失的有無、安全注意義務的內容、違法性阻卻等問題。但是,體育運動的本質就是身體的運動,原本就有很多內在的危險性。我們只要想到以格斗比賽為代表的這種伴隨著身體的接觸的比賽我們就能理解這點。在這樣的體育中發生的事故,我們考慮到底怎樣才算是過失、怎樣才算是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究竟如何才算是阻卻違法性時,如果我們不考慮該體育項目的規則和具體的情況是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的。而且,對于規則輕微的違反是否就一定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這界限未必是那么明確的。在相關的體育運動中,其預先設定的范圍如何,其應該容忍的程度范圍應該是多大,不能無視相關體育運動中包含著習慣的固有法而做出的判斷,這些都是我們應該思索的問題。
2.制裁、處分。在體育運動中,對違反規則行為的制裁和處分是必然存在的。特別是在競爭勝敗優劣的體育比賽中,通過使用興奮劑的不正當方法來獲得比賽的勝利是個既存的大問題,現在對于使用興奮劑有非常嚴格的處罰。這些制裁處分大多是由管理這些體育項目的團體做出來的,因此其程序的正當性、內容的相當性是必須得到檢查驗證的。因為在這些團體中運動員對于處分不服的申訴手段有些是有限的,會給接受這些制裁、處分的運動員帶來強制的不利,因此不能恣意為之,必須要保持程序的正當性。在現代社會,體育運動是一種重要的文化,不僅僅只關系到參與者而是又關系到社會全體,有著極高的公共性,因此對運動員的制裁、處分是很有必要從一個法的角度來進行充分的研討的。
3.職業體育的組織。在現代,各種體育運動的職業化正在快速的進行著。職業化中,其作為一項事業、一種商業化模式而成立,組織、制度的構建是不可或缺的。日本職業體育中的典型就是職業棒球,在職業棒球中,基于棒球協約這基本規范而建立相關組織。因此就像所說的“棒球協約是球界的憲法”一樣,在棒球界棒球協約是所有其它的前提,可以說其內容是絕對的。
4.新運動員的選拔制度。比如說新運動員的選拔制度,和特定的新人選手的交涉權(雇傭談判權)只能由棒球俱樂部間的選擇會議來確定由一個棒球俱樂部來行使,其它的棒球俱樂部就不能對該特定新人選手行使交涉權。從新人選手的角度來看的話,其與期望棒球俱樂部的交涉自由就被剝奪了,職業選擇的自由就被限制了。這種新運動員的選拔制度是為了抑制因為棒球俱樂部間的勢均力敵和自由競爭而帶來的合同金和選手年薪高漲而建立的。這種限制作為選手的基本人權的職業選擇自由權的制度,到底這種目的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即使目的是正當的,那么其達到目的的手段是否有相當的合理性,這些需要我們從法的角度進行探討。
5.球員轉會制度。棒球協約第13章規定了“運動員合同的讓渡”也即所謂的球員轉會制度。該章中規定了一個棒球俱樂部可以向另一個棒球俱樂部讓渡運動員合同而不需要經過運動員本人的同意。所有運動員必須簽訂“統一合同書”這種整個棒球俱樂部中統一樣式的合同書,這中合同書中事先就有只能概括的同意球員轉會制度的條款。
6.保留運動員制度。棒球協約第9章規定了“保留運動員制度”,即棒球俱樂部對于想要更新運動員合同的運動員有保有的權利的制度。這種棒球俱樂部的保留運動員會登記在專門的名冊上,如果該運動員拒簽更新后的合同,那么他不得不作為未滿期退役運動員而從棒球界退役,即使最后其想要再回歸棒球界那么他也只能回到當初的棒球隊。這種對棒球俱樂部運動員有極強約束力的選手保留制度,是否對運動員的自由選擇職業權有不當的嚴格的制約,是否存在著違法性。對于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進行充分的探討。
7.肖像權。近年隨著這些運動員上電視節目和展會,利用運動員的肖像做成的游戲軟件和印有運動員肖像的商品屢見不鮮。使用這些運動員肖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商品的價值、提升品牌的形象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關于許諾利用運動員肖像的權利到底在誰那里這一問題很明顯是個法律問題。(本文作者:尹凌波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