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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試技術是一門新型技術,發展歷史短,我國在此方面經驗尚不夠充足,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情況來看,其發展并不成熟,心理測試結論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仍存在一些問題,在筆者看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心理測試結論法律地位不明確,立法現狀與司法實踐脫節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批復》中規定,在檢查階段,可以使用CPS多道儀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測試結論的能證性表示懷疑,認為心理測試結論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因而在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問題:一方面,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運用心理測試結論幫助其審查案件,測試結論在刑事訴訟中被司法機關大量使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于心理測試結論在證據使用方面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測試人員的資質、測試儀器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因此其在刑事訴訟應用中處于無序的狀態,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心理測試結論使用混亂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制約心理測試結論的使用。
(二)測試儀器種類繁多,缺乏統一規范當前,我國生產心理測試儀的廠家較多,同時心理測試儀的種類繁多。它們分別為北京同方神火聯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TH、TH一U、TH一R和LY一I型系列心理測試儀、中科院自動化所心理測試工程中心研發的PG系列心理測試儀。其中,由北京公大九鼎心理測試技術中心推出的PGA2000型心理測試儀,是原PG99的改進型,減少了三個旋鈕。除了自主開發的以外,我國還從境外引進的國外儀器,這些儀器雖然在制造的原理上相同,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定標準,心理測試儀器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我國尚未對測試儀制定標準進行立法,這就導致了測試儀在司法實踐中使用非常混亂,不同的心理測試儀得到的結論可能不同,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定,這違背了心理測試技術的嚴密性和科學性,影響了公眾對于心理測試結論作為證據的認同。
(三)測試人員缺乏專業培訓,素質參差不齊犯罪心理測試有較強的專業性,在國外通常要求心理測試人員具有犯罪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并必須通過統一的行業知識和技能考核才能上崗。然而目前我國的情況是對心理測試人員并沒有嚴格的限制,對其學歷、專業知識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大部分測試人員經過心理測試儀器公司的短暫培訓就上崗了,并沒有統一的從業資格考試。據統計,我國統計測試人員在冊的測試人員有8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系統的培訓,由于他們沒有接受過心理測試技術人員的專業指導,同時缺乏專業人員資格考試,這就造成了心理測試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測試結論有失偏頗,更有甚者一些測試人員為公安干警,他們既是司法人員又是測試人員,在測試過程中,很容易夾雜個人的主觀因素,影響案件的公正客觀性,違背了心理測試技術嚴謹性、科學性的要求。
二、心理測試結論在刑事訴訟應用中的立法規范
(一)明確心理測試結論的法律地位,規范心理測試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在刑事立法上肯定犯罪心理測試活動是一種司法鑒定手段,使其在刑事法律的層面上得到確立和規范。其次,也要立法明確犯罪心理測試結論的法律地位,使其公信力不受到質疑,同時在法律層面上對其加以引導和定義,明確心理測試結論的證據效力屬性及其法律地位,改變目前心理測試結論在法律上十分尷尬的地位。同時對心理測試法律體系加以規范,構建統一的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法律規定。特別是在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測試結論的應用非常廣泛,被大量使用于刑事案件的偵破,是一種有效的技術偵查手段。同對測試結論在偵查辦案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應用的范圍、發揮的作用和限制使用的情形也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確。
(二)嚴格規范心理測試儀器,制定國家統一標準通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范心理測試儀器生產公司,設立測試儀的統一生產標準及技術參數,監督其生產程序。同時,設立研討會,更新心理測試技術理論,為生產公司與科研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提供機會,打破理論與實踐的不統一局面。進一步研究心理測試的理論知識,由司法部門指定相應的科研單位對心理測試技術進行探索,結合我國的國情及典型案件,改變單純運用西方理論的局面,開發適合我國的心理測試儀器。同時要確定心理測試儀生產章程,明確心理測試儀的組成及功能,對心理測試儀器的發展提供規范和指導,對尚未成熟的生產公司應給予技術指導,保證心理測試儀器的科學性及測試結論的準確性。
(三)設立測試人員技能培訓機制,提高測試人員的整體素質通過制定法律,國家可以建立心理測試人員培訓上崗機制,經過一年以上對相關知識的強化學習和技能的系統培訓,設立統一的從業資格考試,為獲得測試資格的人員頒發合格證。同時也要建立測試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對其所持有的資格證實行年檢制度,召開學術研討會和論壇,跟蹤前沿的技術動態,保證測試人員所掌握的知識的更新,逐步提高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同時,還應從法律層面上規定心理測試人員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對于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吊銷其從業資格證,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可以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以此來約束測試人員的行為,使心理測試結論的應用更加法律化、專業化。
作者:喬楊單位:福建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