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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問題立案后,外匯局要求被查主體的相關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進行調查筆錄和事實確認。但被查主體的負責人以各種借口逃避不來,找各種理由拒絕簽署事實確認書,影響辦案的進度。在進入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材料時,被查主體采取多種非法手段逃避檢查,如篡改賬務憑證、不提供真實材料等,阻礙外匯執法的準確性。
現行涉及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法規規定制定較為模糊,給行政處罰工作帶來不確定性。比如業務部門移交預期貨款逾期未注銷案件,按照匯發(2008)56號文件規定:外匯局對企業預付貨款的登記和注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未按照通知規定辦理預付貨款注銷手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而《條例》中對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統一制定了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違規金額的大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輕重,詳細規定罰款具體標準。行政處罰裁量權自由度過高,容易出現同一種違法事實卻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
在對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立案后,一些企業領導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借口開始找地方政府出面干預,以從輕不從重的理由找法律法規減少處罰等等。由于被查主體多為進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當地政府重點扶持企業,這些地方政府的干預嚴重擾亂了外匯執法秩序。加之行政處罰金額范圍區間過寬,缺乏統一判定標準,導致行政處罰金額初始判定較高,執行金額卻為最低檔的情況時有發生。
外匯行政處罰工作中的相關建議:
1.完善外匯法律法規。一是結合外匯業務實際情況,根據不同違規行為,制定較為詳細的移交資料清單,規范移交標準,程序化檢查移交工作。二是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線,對于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條例》不協調的有關條文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使外匯管理法規上下貫穿一致;進一步細化外匯管理法律規章,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2.明確行政處罰標準。一是統一違法外匯管理行為的處罰標準。例如匯發(2003)40號文件規定:對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應當逐筆處罰。單筆處罰的標準為每5000美元處以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這種細化的處罰標準,使得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有章可循。二是細化《外匯管理條例》中的處罰標準,對自由裁量彈性進行分檔和設限。把違法程度分為若干檔次,對每一檔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作出描述,每一檔設定一類處罰標準,使裁量項目準確清晰。例如可以按照違法金額的大小制定處罰標準,假設為1%-3%,檢查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違法金額1%的處罰下限或3%的處罰上限,縮小處罰裁定空間。
3.加強檢查培訓力度。建議一方面加強對外匯檢查人員的培訓力度,對新上崗人員采取強制性培訓措施,掌握基本檢查技能,知曉基本檢查制度,培訓合格方可從事外匯檢查工作。另一面針對性開展外匯檢查技能學習,組織外匯檢查人員進行模擬辦案訓練、應急案件訓練、現場調查訓練等等,努力營造濃厚的檢查學習,全面提高外匯檢查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通過系列培訓檢查人員要確保取證事實清楚,處罰依據準確,切實防范外匯執法風險,對查實的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通過嚴厲打擊外匯違法行為,擴大外匯執法警示效應,有效促進涉外主體增強依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良好的外匯收支秩序。
4.開展異地交叉檢查。建議省局加大異地交叉檢查力度,減少人情干擾。在檢查部署中,即統一檢查方案,統一檢查內容,統一定性標準,統一處罰尺度。上級局外匯檢查部門負責交叉檢查人員的統籌調配,制定檢查方案,組織、督導和協調檢查工作,審核檢查報告,制定統一的違規行為處罰尺度,督促違規行為管轄地外匯局嚴格執法。例如今年對建行的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由省局根據違規問題統一制定處罰標準,有效地避免了方方面面的干擾,有效地幫助轄區外匯局擺脫檢查多、處理少、處罰難的困局。(本文作者:王娟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長治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