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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化妝品經營企業
經營的“美膚堂®第二代美膚雀斑修復套裝”,既然是不合格的化妝品,就要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行政處罰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之規定,為不予行政處罰。
2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化妝品經營企業
經營的“美膚堂®第二代美膚雀斑修復套裝”,既然是不合格的化妝品,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因此持此觀點的人認為該對該化妝品經營企業進行處罰。
3討論
第一種觀點欠妥,《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請,并填寫《撤案申請表》。在某分局進行的抽驗中發現,該化妝品經營企業有清楚的違法事實,只是沒有產品和違法所得而已,所以撤案不予處分有些不妥。筆者認為,相對第一種觀點還是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該化妝品經營企業畢竟購進的不合格化妝品,必須進行行政處罰。盡管沒有產品和違法所得,但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處罰內容為不予行如何進行無處罰內容的行政處罰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延慶分局(102100)閆月軍政處罰,雖然表面沒有罰款,當事人也沒有受到經濟制裁,但實質上對當事人也起到了震懾作用,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化妝品經營企業只購進4盒化妝品,且全部用于抽驗,并沒有對人體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①如果適用《特別規定》,就有些違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②《特別規定》和《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是否適用于化妝品的監督管理,還是有待商榷。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有些欠妥。
4總結
筆者認為,由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1989年頒布的,相對來講規定內容較當下實際情況要滯后,所以為了能更好的適應社會發展,應進一步完善和修訂化妝品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便為執法人員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提供有力地支撐。這樣,可能在對本案的處罰決策就不會暴露出化妝品監管的諸多弊端。基于此,完善和修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不僅是執法人員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安全的有力屏障。
作者:閆月軍單位: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延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