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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法的生態意義首先體現在于其節約性。建立行政判例法制度,參考以往的判例,吸取其他法官的判案經驗,使法官能用已有判例確立的標準去處理新的案件,而且使那些看似閑置無用的判決書在法官判案時得到充分的利用。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立法,節約立法成本。同時能夠節省法官審案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
行政判例法的生態意義還體現在其是制約和規范行政權行使的經濟方式。九十年代初我國正式確立了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的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的機制。但是,與浩繁的行政行為相比,法律規范涉及的行政行為畢竟只是少數。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只能通過審查一個案件來達到規范一類行政行為的效果。透過已經形成的判例,行政機關能夠清楚的認識到:如果自身實施了類似的行政行為,只要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就非常可能被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與其承擔敗訴的后果,還不如自行糾正。
二、行政判例法生態意義之原因
我們國家的行政法制并不完備,相關的法律法規過于籠統抽象,立法缺少科學性。加之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相對滯后和固定性使行政審判實踐難以與社會發展相適應,而行政判例法的確立恰恰能解決這一困境。行政判例法擁有判例法的共性即外揚性和開放性,首先它可以妳補成文法的欠缺,能夠以具體通俗的案例來闡釋法律或某項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使其具體化;其次它以其自身的靈活性緩和立法與客觀形勢不能同步發展的矛盾,豐富行政審判依據,在保持法律穩定性的前提下,解決當下社會出現的新問題。再次它還能夠為行政立法準備素材、積累經驗,促進行政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除此之外,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法官根據判例法對同類案例做出同樣的判決,這有利于司法的公平正義的正效應的實現。裁判結果的相同性或大體一致性是保持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所必需,是人類正義的內在要求,是司法公正應有之義。通過裁判結果的相同性或大體一致性,人們能夠對遵循或不遵循某項法律規則的后果產生合理的預期,能夠對司法公正和正義產生合理的信賴,從而自覺地遵循法律,律師也可以對其當事人提供較為準確和客觀的建議。這種正效應的產生是行政判例法具有生態效益的另一根源所在。
三、行政判例法生態意義之實現
要在我國實現行政判例法的生態意義,就必須首先建立相應的行政判例法制度。作為成文法國家要建立判例法制度視乎本身就是一種矛盾,筆者認為其實不然,法國作為一個大陸法系中成文法的代表國家,其行政法部門卻擁有一套的完備的判例法制度,其根源就在于當時法國的行政成文法無法應對日益復雜和繁多的行政爭議,于是以法國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的判例為基礎的行政判例法開始逐漸成形,這一歷史經驗可為我國行政法律制度建設所借鑒。我國可以先將各級法院生效的行政判例逐級評審篩選,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優秀判例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編輯。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將這些案例統一,這些判例就成為以后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的先例。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行政法領域完全排斥成文法,成文法可以吸收行政判例法中體現的法律原則,行政判例法可以作為該部門法中成文法的有力補充,兩者相互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節約立法成本和司法資源,從而實現行政法領域的生態平衡和“環保型”立法。
除了從觀念上接受行政判例法之外,其生態意義的實現還依賴于行政案例整理編纂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官個人素質的提高。只有通過對行政判例系統的整理和篩選才能挑選出最具有代表性和法律價值的案例來實現行政法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益價值。而行政判例法是行政法官個人理性和智慧的結晶,判例即“法官造法”,需要法官優良的品德和出眾的才智為基礎。
四、思考:行政判例法生態意義之界限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間的推移,行政判例法決不再是剛建立時少而精的案例成為先例,而是判例浩如煙海,這將極大地增加行政判例法的形成和運用成本,其中包括整理、印制和保存方面的顯性成本,還包括有效地檢索已保存的案例而必須支出的隱性成本,與其一同增加的還有律師和法官的工作量。從這個角度上看,行政判例法似乎走向了其生態意義的對立面。為此,筆者認為行政判例法的生態意義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鑒于此,我們必須明確行政法領域生態平衡之界限:即行政判例法是對成文法的補充而非取代成文法獨占行政法領域。行政判例法只有在此界限內,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環保節能”的生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