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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發展階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芽,伴隨封建專制主義集權的建立而誕生,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強化而發展完備。按照其產生、發展和演變的基本脈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戰國時期。如《周禮》中記載,夏至春秋戰國時代出現了以史官或行政執法官兼領檢察權,成為具有監察職能的兼職監察官。《周禮》中還正式出現了“御史”官稱,其職責就含有監察之意。在周代還有“府、胥、徒”等職務在內的史官系列。先秦時期雖然沒有建立獨立的監察機構和設置專職的監察官員,但在國家管理事務中已有監察因素,監察作為一種制度已初具萌芽,是中國監察制度的準備時期。
2.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滅六國,統一天下后,形成了以皇權為中心、層級節制的官僚體制為基礎的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同時創建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專門監督百官的監察制度。從秦漢朝開始,建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一御史臺。御史大夫為御史臺長官,職權重大,地位僅次于丞相,其監察對象除皇帝外幾乎包括了所有官員。在御史大夫下還有御史丞、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監察官員,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監察機構體系。漢朝在中央增設了丞相司直、司隸校尉和諫大夫為專職監察官員,在地方上設立了十三州刺史,并頒布了第一部專門性的監察法規一監御史九條,隨后頒布了“刺史六條”,為行政監察提供了法律保障。秦漢時期屬于封建行政監察制度的形成階段,這個時期增設了監察官員,制定了監察法規,加強了監察的中央集權,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我國古代行政監察體系,對后世各個朝代的影響者斷艮大。
3.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的完善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政權長期處于分裂割據狀態,其行政監察制度在混亂中有所建樹,衰退中有所發展。這一時期,御史臺作為獨立部門仍是最高監察機構,在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和察院,內部分工更明確,職責更清晰;建立了諫官組織,完善了諫官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御史臺為主,臺諫并立的格局。隋唐時期作為獨立完整的監察機構的御史臺統率三院的監察體系得到的發展,同時進一步完備始于隋朝的朝集制,完善對地方官員的經常性監察與臨時性巡查相結合的動態行政監察機制。這一時期的行政監察法規更加健全,主要有《監察六條》、《巡察六條》、《風俗廉查四十八條》等一系列,對官員的監察考核更加具體。唐玄宗開元年問編纂的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對監察制度的很多方面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使當時的封建監察制度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因此,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行政監察制度的完備階段,為后世確定了封建行政監察制度的基本模型,對此后的行政監察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4.宋遼金元至明清時期的成熟階段宋朝時期,封建中央集權向高度皇權轉折。隨著專制皇權的不斷強化,封建統治者更加重視對中央和地方官員的監察,集歷代監察制度大成,使封建監察制度更加系統化。如宋朝的監察御史由皇帝親自任命,又由尚書省監督監察機關,形成了臺省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格局。在地方路設走馬承受,州設通判,設提點刑獄監司獄訟,設轉運使監督考課,直接由皇帝控制,加強中央集權。至元代,最高監察機關御史臺、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和最高軍事機關樞密院地位并重、三權分立,使元代的監察機構的設置更加完備,職能更加清晰,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的行使兩者間的統一協調,有效地減少了行政監察工作中的混亂,使其更加規范有序地維護中央集權的統治。在地方上設二十二道監察區,由行御史臺統轄,從而使中央與地方的監察機構得以整合統一。此外,元朝還制定了《憲臺格例》等一系列監察法規,進一步完善了封建監察法律。
明朝時,極端的君主個人專制得到發展,也促使監察制度得以最大限度的發展。明朝初年,廢丞相,設六部,把御史臺三院合并為都察院,還設立了獨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六科給事中,兩大系統分工明確,相互I監督。加強對地方的監察,設各省提刑按察司、各道監察御史和總督巡撫三種官職強化對地方官員的監察,這三種監察方式相互交叉,形成新的地方監察體系。此外,明朝還設廠衛等特務機構,秘密察各級官員。清朝在繼承明朝監察制度的基礎上,對監察制度進行一定創新,使監察制度更加嚴密完善。清朝的監察機關仍為都察院,取消了六科的獨立地位,將六科并入都察院,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臺省合一”、“科道合一”的監察體系,使皇權更加集中。在地方設右都御史為地方最高監察官員,設提刑按察使司為省級監察機關,設十五道監察地方官員具體事務。至此,我國古代,/-7~監察系統組織結構高度統一,職責功能高度合理。
二、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我國古代的行政監察制度是歷代封建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秩序、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一種工具,是鞏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手段。在其發展和演進的過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概括來說,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b~-面:
1.監察權力與封建皇權緊密相連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里,一切權力皆來源于皇權,從屬于皇權。封建監察制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單向性監察,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和鞏固封建皇權專制,是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的工具。監察機構作為皇帝監控中央和地方官員、抑制相權等官僚權力的工具,只對皇帝負責。監察權是依附于皇權的,只不過是皇權的延伸。歷朝歷代監察組織機構的設置、監察官員職責功能的變化,都是以加強皇權為原則,以強化中央集權為目的的。中央集權的加強,封建皇權的膨脹,監察機關的監察權力也隨之增強。我國封建社會政治的總體趨勢就是皇權不斷加強、相權不斷削弱,監察機構正是適應這一趨勢而不斷被強化。
2.監察機構和權力運用的獨立性雖然古代監察權依附于皇權,但監察機構的設置與監察權力的運用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從組織機構方面看,在古代監察制度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模式,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和官員直接對皇帝負責。自兩漢以后,監察機構基本從行政體系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的監察機構和官員,形成了獨立的監察體系,直接對皇帝負責,不再受其他行政部門的制約。如東漢時期設御史臺為專門的監察機構;唐朝時御史臺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獨立監察機構;元代時御史臺成為與行政機關中書省和軍事機關樞密院平行的機構;明朝時御史臺地位與中書省、大都督府并列,且形成了包括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十三道監察御史互不隸屬、分工合作的多元監察網絡。從監察權力的運行方面看,監察官員在進行監察職能時,不受其他任何官員的制約影響,而是直接對皇帝負責,有力地保障了監察機構獨立地行使監察權。
3.監察官員住卑權重、以小制大在我國封建政治制度中,監察官員的角色十分微妙。自隋朝設立御史職務開始,歷朝歷代監察御史的地位都比較低30江海縱橫2010年第2期下。比如作為高級監察官員的御史大夫,隋朝時為從三品,唐朝時為正三品,宋朝時為從二品,元朝和明朝時為正二品。雖然監察官員品級較低,但其監察權限卻非常之大,上至公卿宰相、下至普通官吏的違法失職均可彈劾。封建統治者對監察官員的設置可謂用心良苦。因為封建官場中拉幫結派,朋黨相爭,存在著牢固的,1~4a關系網,迫使為官者為了生存和提升必須攀附權貴、排斥異己,從而嚴重影響了監察效能的有效發揮。基于這種考慮,封建統治者才采取了以卑察貴、以小監大的模式。監察官員品級低下,就不易于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務,也與其他官員少了利益往來,較易受皇帝的直接控制,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監察職能。這種做法正象顧炎武所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比大小相制內外相誰之意也。”
4.監察活動越來越法制化我國歷朝歷代統治者重視用法律對監察活動進行規范,監察活動在其發展過程中越來越法制化。如漢朝時的《刺史六條》、隋朝的《監察六條》、唐朝的《巡察六條》《風俗廉察四十八法》、宋朝時的《監司互監法》、元代的《憲臺格例》、明朝的《憲綱條例》和清朝的《欽定臺規》。這些法規的制定,對于監察機構的設置、監察官員選任考評及其職權范圍的設定,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而有利于監察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
5.行政監察方式動態化我國古代監察機制是經靜I生監察和臨時性巡察相結合,除在中央設御史臺進行經常性的監察外,還有就是中央不定期、臨時陛差派監察官員到地方進行巡視。如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十三部,每部設有刺史專門負責本部的監察事務。刺史每年八月起巡視所部郡國,巡察時“乘傳周行”,年底回京奏報。這種做法可以割裂監察官員與地方官員之間的利害關系,防止他們相互串通,從而保證行政監察的有效性。
6.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任我國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和任用。在選任方式上,監察官員一般是由皇帝直接任免,或由御史臺推薦,不受吏部等其他部門的制約。要求監察官員既要有剛正不阿和公正廉明的人品,又要有豐富的為官經歷。比如宋朝曾明確規定,選任的御史必須擔任過兩任A-''''S"。
7.監察官員之間相互監督我國古代統治者用監察官員監察各級官吏的同時,又使監察官員之間進行相互監督和制約,使監察職權交叉進行。即監察官員在行使監察職權時,也受其上級、同事和其他機構的監督,形成多重監督,保證了監察權力的公正進行。如明朝時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可以相互糾舉,都察院內部都御史與監察御史也可以相互監督制約。
三、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對我們的啟示
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整飭吏治和鞏固統治階級專制統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它是以維護中央集權和封建專制為目標而設立,與我們社會主義的監察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從歷史的角度去研究和分析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演進,總結其歷史經驗教訓,可為后世積累了豐富的文化遺產和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對我們今天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制度也是大有裨益的。通過對古代監察制度發展演變及其特點的分析,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監察機構的獨立性從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發展演進過程可以看出,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都采取了獨立、垂直的管理體制,使監察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得以擺脫其他部門的制約,并且各監察機構官員之間可以相互監察,從而保證了古代監察活動的有序高效地進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以“塊”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在中央設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國家監察部;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同時受上級監察機關和所在地政府的領導。在這種監察體制下,上級監察機關無法對下級監察機關實行真正的實質性的領導,在人財物等方面的具體權力也受一定的制約;監察機關實際上是隸屬于政府系統的一個子系統,沒有獨立的地位,在行使監察職權時容易受到其他部門其他權力的制約,嚴重影響了行政監察職能的有效發揮。沒有獨立性就影響其權威性,不利于監察工作的順利實施。比如監察機關地位由于沒有獨立性而對一般不法行為和屬于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的行為缺乏有力監察。因此,為了加強監察力度,提高監察效能,使監察活動有序有效地進行,建議我國監察機關增強獨立性和權威性,實行垂直領導,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監察工作,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下級監察機關對上級監察機關和各級政府報告工作。
2.健全監察法律法規我國封建統治者非常重視利用監察法律法規來規范監察活動,使監察活動的很多方面都進行規定,使古代行政監察工作可以有序地開展。我國雖已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但是規定的較為原則,具體操作性不強,應盡快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等作為其必要補充,對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監察機關的職責權能、監察活動的程序紀律等方面都做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行政監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切實保證行政監察職能的充分發揮。
3.完善對監察活動的監督在我國古代監察制度中規定,監察官員之間相互監督,同時也受其他部門其他官員的監督,從而有效地保證了監察官員合理利用監察權力。馬克思說過,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沒有有效監督必然產生腐敗。對監察活動進行監督可以保證監察權力合法、合理地行使,防止有些不法官員濫用監察權力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我國現行的行政監察制度也應推進相互監督,形成全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之間相互監督的工作局面,同時實行政務公開,接受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強化監察官員自尊、自重、自警以及監察系統的自我約束與自我控制的機能,更好地利用監察權力維護社會正義,保護人民權益。新晨
4.嚴格選任監察官員監察工作的有效行使離不開高素質高水平的監察官員隊伍。在我國古代監察制度逐步發展的過程中,對監察官員的選任都有一套完備并且嚴格的制度。歷代對監察官員都有嚴格的要求,既要有剛正不阿、公正廉明的品德又要有豐富的經驗。我國現有的監察人員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很難有效地開展監察工作。而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行政工作的宗旨,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現代化監察官員隊伍很有必要。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監察官員的選任、考核、提升、回避交流制度,提高監察官員的職業準人,規范監察官員的選任程序,強化對監察官員的培訓,加強對監察官員的有效考核,推行有進有退的任職機制,提高監察人員的整體素質。
5.多種監察方式的靈活運用在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中經常性監察和臨時性巡察相結合,有效防止了監察官員與地方官員的相互勾結,保證了監察工作的的有效性。我國現代的監察方式也應該多樣化,常設監察機關與I臨時監察機關相結合,一般性監察機關與專門性監察機關相結合,特別是要重視發揮臨時性監察和專門性監察的有效運用。結束語縱觀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發展全過程可見,古代監察制度是我國封建政治制度的產物及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以強化皇權、維護封建專制為目標,是封建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其統治秩序的一種工具,但它在懲治腐敗、澄清吏治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家的統
一、社會的穩定和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同時,在漫長的發展演進過程中,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監察機構的設置、監察官員的選任、監察職權的規定、監察方式的運用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教訓,對我國建立科學合理、完善有效的現代行政監察體系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因此,我們應從歷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監察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為我們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