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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行政權力的行使所出現的問題
目前,從整個社會發展的進程來說,我國從建國初期到現在為止我國的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在某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的發展和政治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在我國行政監督日趨進步的情況下,一些問題的出現還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些問題的出現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更好發揮,下面我們主要談一下目前我國行政監督中出現的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行政監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在當前的情況下,我國的行政權力監督無論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在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的實施中都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那就是缺乏與行政監督配套的法律規定,而行政權力監督的具體如何執行方面更是沒有一個具體的程序,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有效實施。同時,其它的行政監督主體關于行政權力的監督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權力監督實行的一個程序,這樣就使得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權限很空泛,而且缺乏相關的程序規定,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權更是無法實施。
(二)各監督系統之間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協調
我國現行的行政權力制約體系主體廣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間職責權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從而使得我國目前的行政監督從在以下問題:首先,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從整體上缺乏一個有效的權力分配,具體監督權力的配置上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聯接和溝通。其次,在監督主體的監督上,各個監督主體之間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在監督體系的設計上是不能使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行政監督形成有效的行政監督合力,從而降低了行政監督的效力。政黨監督、司法監督等行政機關監督之外的監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因此存在著行政隸屬上受多重的領導,因此導致目前的很多監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的形成監督的有效力量。在司法監督方面,其具體的監督內容比較狹同時由于其屬于事后監督,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內部監督也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在具體的監督上卻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專業監督,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缺乏一種相對的獨立性,在具體的效率上比較低。具體到社會監督方面,更是顯現的有些薄弱,像人民的有效監督這一塊更是相當于空白,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監督機構沒有必備的獨立性
行政監督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其有效的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各個監督機構只有與監督客體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才能保證監督行為的有效實施。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這些監督機構一般都是接受著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機構的領導,在具體的行政監督方面缺乏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同時,在具體監督機構上,其具體的干部和負責人一般由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兼任或者由行政機關來安排和任命,這樣的話難以保證行政監督力量的純潔性和有效性。在具體行政監督機構人員的安排和經費方面,其權利都掌握在與行政監督機構同級的行政機關的手里。因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的行政監督主體由于缺乏行政監督所必備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在行政監督方面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在權力監督上顯得軟弱無力。
(四)民主監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行政機構在政務公開方面缺乏透明度。同時,中國自古以來的儒家正統思想對中國社會文化的影響非常之大,在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之后,封建主義的思想在中國現在依然影響深遠。同時由于受上世紀的影響,更加的導致了很多人對政治的冷漠,因此在我國的社會中缺乏相應的民主意識和監督意識。從以下情況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問題所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很多公民是不敢去監督行政機構和其工作人員的,而一些政府官員對群眾所反映的一些問題互相推諉,甚至可能出現報復的現象,更是打壓了群眾對行政監督的積極性。
(五)行政監督的被動性滯后性
全面而高效的行政權力監督必須是全方位、多領域、成體系的,其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應該貫穿于政府機關和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全過程。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權力監督存在著明顯的被動性和滯后性。在具體的行政監督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規范,同時由于沒有具體的配套法律規范的指導,導致很多行政監督主體不能有效的發揮監督作用。從而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在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預防工作,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之后更是不能進行有效的經驗總結和學習。
行政權力監督的完善
最近幾年來,隨著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畢竟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出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新問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進行腐敗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如果想要實現對行政權力的有效地監督和制約,則必須從思想、制度、機制和方法上進行不斷的創新、不斷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監督和制約效率。
(一)健全法制,監督法制化
當前我國實行的正是依法治國,在行政監督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只有盡快建立健全各種行政監督法規,才能為積極有效的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說要想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么一個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健全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礎。
(二)全面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一,依法規范現有行政權力。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本部門或單位現有的行政權力進行全面的清理。第二,進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尤其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同時政府應當定期重要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并回答群眾的提問,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三,加快推進政府網站建設。利用互聯網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詢中心,擴大政府信息的宣傳效應和群眾的了解渠道。
(三)監督體系分工明確化體系化
監督主體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監督,必須是有明確的責任和權力范圍的監督,那么使得監督主體實現權,責,財等關系命脈的自主,是當前首先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健全我國行政監督制度的物質基礎。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和制約,從而最大限度地彌補政府內部監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
(四)監督的預防化和規范化
行政監督主體要加強事前的監督,以盡量減少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如果想真正的發揮效用,必須要有可靠的執行者,否者這套監督制度再完美也將形同虛設。因此,必須要加強行政監督的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素質。
綜上所述,作為政府的職能之一的行政權力的使用對整個社會秩序的構建和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但是行政權力的行使正如一把雙刃劍一樣,在發揮你正當作用的同時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規范,那么當政府的行政權力一旦超越了法定的界限,就會對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構成巨大的危害。所以,當前行政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就是明確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規范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把政府職能限定在適度和必須的范圍之內,建立一個職責明晰的政府,公開化的政府,同時不斷地增強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能力和監督意識,從而更好地進行行政權力的監督,在不斷的完善中去實現行政監督的有效實現,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公平正義。(本文作者:李杰、張澤國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廣西師范大學漓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