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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從屬法律性行政法學通識觀點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一樣來源于法律,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行為目的是執行法律,必須全面地接受法律的監控,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或游離于法律之外,如果其實施的行政行為違法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行政法治。從本質上講,體育行政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屬于執法行為。
1.2服務性以人本主義和體現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滲透,越來越多的行政行為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在實質上是一種利益一致關系,是服務與合作的關系,是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務行為[2]。體育行為也符合了行政行為的這一發展趨勢,無論在體育行政體制的轉變上,還是在行政主體的作用上及行政行為的內容變化上均有所體現。體育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權的增強以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積極配合和強烈參與性都表明體育行政行為服務性走強這一特征。
1.3無償性體育是一種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公共事業,從法律關系上講,體育行政主體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或義務,而這種職責或義務的履行是通過實施法律來實現的公共服務,原則上不應向相對人收取相關費用,具有無償性特點。
1.4特定性這里包含兩方面:1)范圍是特定的,指體育行政行為的所轄領域目前僅為我國大陸體育事業。體育行政行為的所轄領域為國內體育事業。國內體育事業主要包括社會體育、競技體育、學校體育以及體育產業。2)主體是特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體育法的上述規定明確了體育行政行為是由具有體育行政權能的組織對全國的體育事業進行管理,從而規范體育運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提高體育運動水平。
1.5非強制性體育行政行為的實施目的、行為主體及相對方都與一般行政行為要求相同,只是在行為手段上有較明顯的差別。一般行政行為直接運用強制手段使相對方服從,而體育行政行為多采用較溫和的手段,盡量使行政相對方“心服”再“口服”,即自愿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它通過國家制定某種傾斜性或優惠性的政策,引導行政相對方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只有在特殊、個別情況下才采用各種強制手段。
2我國體育行政立法問題分析
體育行政行為是我國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合法合理地履行其職能的關鍵環節,也是體育行政主體將體育行政法規應用于體育行政執法實踐的必要步驟。由此,明晰體育行政行為的概念界定,對體育行政行為的自身特征進行分析,對體育行政行為基礎理論的厘清,不僅可以為體育行政執法實踐提供基礎理論支撐,還能夠為我國體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途徑提供參考,對于我國體育行政立法的不斷完善和良性發展也是至關重要的。我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制定、頒布了相當數量的體育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特別是體育法的頒布,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目前基本形成了以體育法為基礎與核心,以行政法規為側翼,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主體的體育法規體系。但是,當下這個體育法律體系尚不夠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體育行政立法形式上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不僅頒布了具有體育基本法性質的《體育法》,還出臺了包括《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反興奮劑條例》在內的多項國家體育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包括中央和地方及相關部門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上百件。盡管如此,我國的體育法制體系建設與其他法制建設仍然有較大差距,體育行政立法的形式應當注重現實需求。數量眾多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性規范文件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綜觀我國當下體育領域內的法律文件,除了《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為數不多的幾部法律、行政法規外,其余則是大量充斥著的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國務院辦公廳、發改委等各部委的行政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這里需要明確的問題是,部委頒布的行政規章屬于行政立法,但是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則不屬于行政立法,只能將之稱為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將其一并寫在這里僅僅是因為該類規范性文件在整個體育行政法律體系中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并非意味著該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立法)。這些體育領域內的規范性文件在實踐中被應用的頻率較高,但是其效力層級較低,且多數為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直接導致這些規范性文件在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執行力度不強、與地方性法規極易出現沖突與混淆等問題與困境。因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適用法律的基本準則之一是“參照規章、參考其他規范性文件”,這就在司法實踐中降低了規范性文件在社會實踐中的效度。
2.2體育行政立法在內容上存在的問題
2.2.1鮮見統一的體育行政行為之程序性規定行政程序不僅對于保障行政行為正當性具有工具價值,而且行政程序本身在依法行政目標下亦具有獨立的實體價值。而且由于我國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如果在體育行政法規體系中又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序之規定,必然會使體育行政實踐中的行政行為欠缺程序上的管控,而這種狀況不僅會導致極大的行政風險之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可能會造成對行政相對方權益的侵犯。
2.2.2體育行政立法中的救濟途徑單一“無救濟則無權利”,這句古老的法諺彰顯了救濟對于權利保障和實現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尤其在行政領域之內,由于行政權力所具有的效力先定性以及行政權力完全歸屬于行政主體的特性,決定了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維護相對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和途徑之一就是為其提供完善、便利的救濟方式。但是在我國現行體育行政法規體系中,卻鮮見對于相對方權益救濟的具體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2.3對體育社團和協會的監管乏力在體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除了存在行政主體與作為個體的行政相對方之外,還有一類特殊的主體,即體育社團或者體育協會。之所以說其特殊,是因為該類主體身份的雙重性,一方面,相對于行政主體而言,體育社團處于行政相對方的地位,接受行政主體的服務和規制;另一方面,相對于個體公民而言,體育社團又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比如在社團章程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的制度甚至對于違反章程成員的處罰權力。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全國單項體育協會擁有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具體自治權利,比如注冊管理職能、單項運動競賽管理職能、國家隊組建與管理、內部紀律處罰權等等。這種現實狀況決定了行政主體對于體育社團的特殊監管體制之必要性。但是在當下的體育行政法規中,對于體育社團的監管措施有限,力度不足,導致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體育社團或體育協會通過章程及其內部決定或處罰侵犯社團成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3完善體育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3.1完善體育行政立法是體育行政領域內依法行政的先決條件依法行政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基本要求,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有法可依”都是依法辦事的前提,同理,在規范體育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只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的存在,才可能為體育行政行為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才可能規范體育執法行為,減少行政公權力的恣意和侵犯私權情形的產生[4]。我國1995年頒布實施的《體育法》中關于體育行政方面的規定較為抽象,使得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較為困難,也給依法行政帶來了一定難度。只有增加對體育行政立法的關注熱度,根據當下的現實情況,細致嚴格地去規制體育行政領域內的職權行為,明確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界限和范圍,并進一步明確權力行使的限度與方式、行使權力的程序、違法行政的責任追究等問題,才能夠將體育行政工作納入到法制的范疇內予以規范,使之有序運行。
3.2健全體育行政立法是當代民主行政的必然要求在民主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行政法領域的民主法制化及其進程不容忽視。眾所周知,行政法主要關涉的是官民關系,主要規范的是行政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官民關系,還是行政權力的運行,如果缺少了民主這一基礎都將無法實現。尤其在當下,行政相對方的意志以各種方式越來越多地滲透到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中,行政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民主行政的有益經驗,這種理論研究的成果和實踐積累的經驗均需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來,將之納入法制的軌道才能發揮其潛能與作用。所以,就實現民主行政的目標而言,完善我國體育行政立法勢在必行。再者,已有的體育法律法規內容大多都是關于競技體育方面的,對民眾關心的社會體育活動、公共體育服務、體育產業等方面的關注較少,這樣也不能很好地體現我國體育法實質上的精神。所以,一定要從法律的角度,在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體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范圍和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這樣不僅可以提升體育行政管理行為法制化的程度,而且能夠為實踐中的體育行政執法提供基本的行為依據,又有利于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關注群眾的需求和呼聲,既是宣傳體育法精神的最佳途徑,也是使體育行政法律規范更具有回應性,從而實現民主行政的根本目標。
3.3完善體育行政立法是規范體育行政主體執法行為的前提條件在體育行政實踐中,體育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而導致公權侵犯私權的情形日益增多。主要表現為:1)將非強制行政行為變為強制性行政行為。例如在實施行政指導的過程中,對于不接受指導的行政相對方采取強迫或者威脅的方式變非強制性的行政指導為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強制相對方接受被指導的行政行為。2)行政職權的行使不合法律規范。雖然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明確了體育行政許可項目及其受理審批的條件和程序,但范圍極其有限,若有關工作人員因依法行政意識淡漠而實施有悖于法律的行為,因為缺乏明確對應的制裁法律依據,導致無法對類似行為予以有效制裁,同時因為缺乏在先法律責任的警示效果,就無法做到制止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3)行政主體怠于行使自己的行政職權。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一部分,無論其權力的范圍、權力內容,抑或行使權力的程序都是由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只能依規定執行,不得拒絕或者擅自修改。然而實踐中行政機關怠于行使自己職權而導致相對方損害的事件卻屢見不鮮[5]。由此可以看出,規范體育行政機關不當執法的最佳方式即完善與體育行政執法行為相關的立法。
3.4完善體育行政立法能夠保障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并防止行政相對方濫用權利我國現階段有關體育行政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仍很少,部門規章卻很多,但二者效力存在較大差距。正是由于規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階不同,一方面由于高位階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性規定導致行政職權行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又由于具有詳細內容的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過低而對行政主體的規范程度不夠。綜上,由于我國現有的體育行政法規的立法不足,直接導致了體育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職能時會產生相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所以,要加快我國體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建設進程,必須要加強和完善我國體育行政立法,根據出現的問題,制定適應現實狀況的條款和規則,使體育行政部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完善體育行政立法的若干建議
4.1對體育行政立法在形式方面的建議針對我國體育領域內的體育行政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體育行政立法形式方面的關注,對體育行政立法的現實需求進行科學的立法評估。以需求為導向的立法形式可以對體育發展的現實需求進行較快的回應,立法成本較低、立法針對性較強,在較短時間就可以體現出立法的效益。立法評估一般分為立法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立法前評估主要是對立法的緊迫性、必要性、合法性、協調性、可操作性進行評價,評估該法所涉及的重要制度和規則的約束條件、預期對經濟及社會和環境的影響、達到立法配置資源的公平與效率。立法后評估,重在評估立法實踐,評估法律法規的實際影響,評估社會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具體問題。要在現階段體育事業蓬勃發展的時候,通過客觀、嚴謹、準確的評估數據與結果來向立法機構說明體育行政立法的緊迫性與重要性,實現體育行政行為有切實的法律依據,更好地規范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4.2對體育行政立法在內容方面的建議
4.2.1制定統一而細化的體育行政行為實施程序行政行為程序化是法治國家的精髓[6]。所以我國依法行政不僅指依實體法行使職權,更要依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程序的公正不僅能夠防止行政職權的濫用,正當的程序還能夠規范行政主體的職權行為,保障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可以有效減少行政相對方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與沖突[7]。由此可以發現,在體育行政立法的領域內,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是不可或缺的。盡管現在一些地方性的規章和制度對行政行為的實施程序有所規定,但是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且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估計不足。若能出現一個統一的、適用面較廣、具有總結性的體育行政行為的實施程序,那將為基層的體育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提供更多的依法行政的保障。當然,在設定體育行政執法程序的過程中,不僅應當注意到與一般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行政程序相協調一致,遵循行政程序的基本規則,而且應當結合體育行政行為的特點,設置體育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的特別程序,尤其是對于某些領域內的行政執法行為。例如,競技體育領域、群眾體育領域、學校體育領域及體育產業領域中的體育行政行為,還應當分別明確規定出具體的實施方式,從而使得體育行政行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具針對性,更能得到良好的效果。
4.2.2切實完善體育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內,法律救濟主要指的是對行政相對方權利的救濟,即行政相對方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行政救濟包括行政系統內的救濟和司法系統內的救濟。也就是說,在體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尤其是在競技體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如果相對方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侵犯其合法權利,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從而使自己受到侵犯的權益得到救濟。但是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一類特殊的主體,即體育社會團體、協會或者俱樂部等等,這類主體對其團體內的各個成員都有權做出對其權利、義務具有現實影響性的決定,比如在我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中,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種類有罰款、停賽、禁賽、限制從事足球活動、取消比賽資格等16項,而對個人罰款最高額度可達5萬元。相應的,對處罰不服的情況規定卻只是“可以”向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申訴。由于足球協會身份的特殊,其既非行政機關,又非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如果存在會員的權益受到足球協會侵犯時,難以得到行政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有效救濟,即對此情況缺乏法定的救濟途徑和手段。而在體育法律關系領域內,類似事件絕非少數,由此導致此類事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的情況出現,使得我國救濟制度出現比較大的漏洞。而這種漏洞是由于規范性文件的空白導致,只能通過完善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來彌補,所以在體育行政立法中,完善相關的救濟途徑必不可少。
4.2.3明確行政相對方的拒絕權所謂拒絕權,是指在非強制性體育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方對行政主體所做出的明顯違法的行政決定直接抵制的,這樣才算真正地體現了民主行政的協商性特征,也能更好地實現柔性執法[8]。由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相關體育行政立法規定如下條款:在不影響國家體育安全的基礎上,行政相對方可以合理使用拒絕權,可以拒絕體育行政指導、拒絕訂立體育行政合同、拒絕體育行政獎勵和資助,且不會因此不服從行為導致各種形式的行政制裁或承擔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樣既保證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也體現了法治的精神。
4.2.4建立與完善體育行政資助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資助制度的關注和探討一直不夠深入,現今能夠找到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也十分零散,但這方面關于制度建設研究的確是應當深入研究并給予關注的空白地帶。例如在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森林法》《消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文件中,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全民健身資助審批的文件中也分別列有一些關于行政資助的規定。但是有關我國體育行政資助的規范尚未在任何法律文件中有所規定,也無法形成制度體系。而在當今中國的時代背景下,體育事業是健身強國的重大事業,我國體育事業既包括競技體育,也包括群眾體育、學校體育和體育產業。顯然,在大力發展體育事業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全民的積極參與,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大力扶持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政府的扶持包括政策上的傾斜以及物質上的投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主要指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服務為理念的積極行政行為。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體育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于確有困難的個人或者體育運動組織,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查情況屬實,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物質幫助,從而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行政相對方的主體作用。
4.2.5建立與完善協會章程備案審查制度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置都在不斷變化,尤其是在20世紀西方行政改革思潮的影響下,我們行政機關的職能逐漸由行政管理轉為行政服務,對經濟社會的管理活動也由直接管理變以間接調控[9]。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加大了不斷清理整頓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不斷減少行政審批數量、不斷限縮行政權力,將大量的行政權力還于社會和公民。但是這種做法要實現行政目標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對于行政機關放逐或者返還的權力,社會團體和協會能夠正確駕馭。這樣就對社會團體的成立及其內部章程、規章制度提出了較高要求,同時要求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社會團體的成立進行嚴格監管,以保障行政目標的實現和相對方權利的保障。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僅規定了行政機關對社團成立的登記制度,即從形式上審查該社會團體是否具備成立要件而非實質審查。對于沒有行使處罰權規定的社會團體的章程,只需要作形式審查即批準其成立,這種情形對于行政目的的實現和維護相對方合法權益基本不會產生副作用。但是在當下中國,還存在相當數量的社會團體,因其章程中約定了對于會員的處罰權,如果行政機關對該類社會團體不進行實質審查直接批準成立,則可能會導致該社會團體在運轉的過程中出現會員受到不當處罰的情形,可想而知,這種情形與行政機關放權的初衷是相悖的。綜觀我國當下的各種體育社會團體章程,基本都存在對其會員的處罰條款,如果行政機關對此疏于監管,則會導致個體合法權益受損。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完善體育社會團體單程的審查備案制度。該項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社會團體章程的審查,而這種審查指的是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只需審查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文件和資料,而實質審查則需要審查其所遞交資料內容的合法性;備案是指經批準成立的體育社會團體要將其成立的批件及其章程報所屬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從而有利于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章程內容對社會團體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總之,發展和完善我國體育行政立法是為了充實我國體育法律體系,為了更加全面、更加適應未來體育的發展和當下社會的需要。立法是實現法治化的前提,構建完善的體育行政法律體系不僅是我國體育事業的迫切需求,也是為執法提供依據、為監督提供保障、為公民法治理念尋求精神歸宿的必然要求。總之,當下我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已經使其成為人民群眾業余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現有的體育行政法律法規存在些許不足而導致體育行政領域的司法實踐和行政機構的權力行使過程中問題增多。我們應明確意識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行使、體育行政行為相對人的權益保障、體育行政行為的實施依據等方面迫切的立法需求,直面我國體育行政立法的質量不高、立法滯后、形式內容不完善的現狀,及時進行科學的立法評估,盡早制定出更具體、更有操作性、更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現狀的體育行政法律法規以規范我國體育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唯如此,才能解決實踐中體育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所遭遇的困境,切實履行我國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則,健全和完善我國體育法律體系,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羅嘉司單位:沈陽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