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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功能:制約權力
憲法是調整“政治關系”的法:作為法學的一個學科,憲法與刑法、民法一樣也有自己特定調整的社會關系,但是憲法并不調整具體的社會關系,而是調整人們在參與、組織、分配國家政權的活動中發生的國家與公民、國家與政黨、國家機構相互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各種重大社會關系。憲法之于上位法的地位,也與所調整對象在諸多社會關系中的上位有關,決定了憲法比一般形式法具有更強烈的政治屬性。而這個調整對象是國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社會需要才出現的,因此憲法也是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基于這個視角,傳統教科書將憲法的起源遠溯及古希臘,因為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曾將古希臘各城邦的法律分為憲法和普通法律,前者以頗具政治色彩的拉丁文“politeia”,描述了各城邦關于組織結構和權限的法律,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公民的資格、公民義務的法律和城邦議事機構、行政機構和法庭的組織、權限、責任等。
然而,對于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作為憲法起源這一立場,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的共識。為了合理解釋憲法在近代的突變和創造,需要從《自由大憲章》產生的背景及其里程碑意義上的內容,來理解憲法在調整“政治關系”中應有的政治功能。《自由大憲章》與之前調整政治關系的那些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第一次以法的形式限制了君主權力。13世紀的英國處于王權、貴族權和教權的激烈沖突斗爭中,勝利的貴族階層迫使國王簽署了《自由大憲章》。這部文件通過對王權的約束,實現了對國民權利體系的構建,為后來各國憲法樹立了原型,因此被視為近代憲法的基礎性文件。它所確立的許多基本原則都是前所未有的,不僅奠基了英國的自由傳統,直接催生了英國議會制度,還深深影響了歐洲大陸的人權思想。與之相比,無論是古希臘城邦政治生活的“politeia”,還是古羅馬帝王以“constitu-tion”的“詔令”、“諭旨”,以及中國古代君主自上而下確立的各種組織規則,都是對實然的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沒有對君主權力的限制。因其所調整對象的政治性,以及頒布主體和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獲得比一般形式法更高的地位,但這個法律的外殼下如果缺少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政治功能,而只是保障君主的權威,自然不被視為近代憲法的母體,只能是形式意義上的憲法。實質憲法的本質在于“制約”:形式意義的憲法在目前有些文獻中被表述為憲法的形式特征,包括兩個特性:一是憲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二是憲法的修改異于普通法律。如果我們僅以這種外在特征來確定其“根本大法”的身份,就會忽視憲法應有的政治功能。如前所述,憲法是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這個階段對憲法的需求不僅僅是既定的國家權力的組織管理,更是國家權力與社會成員權利產生對抗后,對權力的規范和限制,以及在權力被制約后釋放出來的社會成員權利的分配,有學者將之表述為國家與公民的“法權關系”的分配⑥。所以,實質意義的憲法,是指對已經發生的民主政治現象的確認,因限制權力的政治功能而具備了實質特征。
憲法對權力的制約容易使人聯想到西方“憲政”一詞而觸及意識形態的沖突,其實作為一項憲法功能,制約權力是其與生俱來的品質。法國《人權宣言》甚至明確“憲法”的“應然”標準:“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雖然憲政和民主來自西方,但不是西方的專利。我們不必要接受所謂“分權”來實現對權力的限制,但無論在何種文化下,“制約的思想都是憲法的基石”⑦。我們并不需要以西方話語套解“憲政”,同志早在1940年就說過:“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⑧這最好地詮釋了憲法與憲政的關系。也多次公開強調:“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也表明了我們黨對憲法的制約權力功能的肯定。四中全會后,中央接連釋放出“限權”信號,提出公權力領域要公開權力清單,“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以及將陸續推行的官員財產公示、領導干部責任倒查機制等,都是憲法“限權”功能的具體實現。近年來黨內腐敗現象已危及我黨生死存亡,“公權力的失范是政治體系存在深層問題的信號,這是執政黨必須面對的一個嚴重挑戰。”⑨中央痛下決心反腐,并提出“依憲執政”,正是借助憲法的政治功能遏制權力腐敗,也體現了當下“依憲治國”的應有之義。
二、國家功能:民族凝聚力量
憲法的民族個性:盡管憲法作為價值法和限權法的功能上存在共性,但是不同國家憲法的生成背景決定了它必然承載這個國家的民族使命,因而在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之外被附加了國家功能,憲法也因此成為一個國家符號而不可避免地被注入了民族的核心價值。英國作為近代憲法的發源地,是通過十七世紀以來通過的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的憲法性文件與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憲法體系。所以英國憲法一路承載的國家使命是及時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將各派政治力量長期斗爭中和妥協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這個漫長進化的歷史使英國憲法具有濃厚的限制權力和權力平衡色彩,也形成了英國獨具特色的“不成文”憲法文化。而美國憲法卻是在完全不同的歷史背景下產生。我們從美國憲法的序言表述可以看出其務實以及“權利保障”的個性,盡管它秉承了“限制權力與保障權利”的憲法共性,但顯然將重心落在后者,后來的憲法修正案條文也大都是圍繞個人權利而作的補充,使“自由”、“平等”成為美國憲法的核心價值,也由此形成不同于英國的“美國特色”。這種民族性是與立憲當時的歷史與環境有關的,北美移民大都懷有與歐洲舊制度決裂的心態,制憲先賢們雖大多是英國后裔,但同時也認為自己背負著在新大陸建立新國家的歷史使命,為此自然不愿意照搬英國模式,而是力圖建立一個新的民族國家。而北美大陸沒有英國式的貴族,沒有階層臣服和依附的現象,因此才能夠在一張白紙上建構出有限政府、分權制衡等獨具特色的憲法制度。
憲法對中國的現實意義:與西方各國不同,中國的憲法是在與富國興邦的民族夢想的互動中產生和發展的,自清末立憲開始就與救亡圖存的國家命運相聯,而不是出于國內政治力量的斗爭。當時的中國既不存在英國的新興貴族或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挑戰,也沒有北美新大陸建立一個新國家的立憲需求,而是處于一個超穩定的封閉的中央集權政體中。盡管政府的腐敗招致社會不滿引發農民起義,但如果沒有西方侵略暴露了國家積弱和政府疲軟,中國社會內在的革新力量仍不足以形成立憲的政治動因。在強烈的民族危機意識下,對舊體制的反思和向西方列強學習的迫切才推動了近代立憲運動。因此,有學者評價:無論是清末立憲還是辛亥革命后提出的“主權在民”等憲法口號,都更多是與國家富強和社會革新的目標相聯系,而非從自由平等、權利保障的角度討論。⑩所以筆者認為,憲法對于中國的現實意義,最主要在于其作為一個國家符號形成民族振興的凝聚力量。“依憲治國”下的憲法已遠超出法律的領域而進入更宏大的國家話語體系中,“憲法日”和憲法宣示制度的確立,最大的實效并非在于國民法律意識的加強,而是民族自強意識的再次覺醒。因此,憲法所執行的國家功能,正如有學者引用同志所言“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所總結的:中國憲法的核心追求是集體的“光榮”而非個體的“自由”。瑏瑡憲法的國家功能寄望于政黨公信力:憲法這種以追求集體富強為最終取向的價值目標,在中國國情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火車頭”來推動,當代中國的崛起需要民意之后的決斷力。歷史和現實都已經證明,中國共產黨是唯一有能力團結民族力量走強國之路的政黨。只有依靠憲法、以憲法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加強我黨自身建設,鞏固執政的法律基礎,憲法的國家功能才能得以實現。我們黨作為事實上的執政黨,其執政業績有目共睹。但是如果政黨的合法性只是建立在GDP的增長上是沒有穩定性的,“一旦出現失誤,一旦經濟增長率下降,政黨的合法性基礎就會嚴重動搖。”
因此需要回到執政權作為一項公權力的法律屬性,從人民認同的事實中建立我黨執政地位的法律基礎。回溯1949年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各派一致確立了“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結構,而中國共產黨以工人階級先鋒隊的身份自然被賦予了法定執政地位,也符合當時實際的民意支持。而基于憲法邏輯的執政合法性必然要求我黨保持黨性與人民性的統一。今天提出的“依憲執政”正是要求全黨帶頭踐行憲法以接受約束,取信于民。說:“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隨著我們黨公信力的回升,歷代先賢們依靠憲法凝聚民族力量所追求的富強夢有望實現。
作者:林蔚文單位:廈門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