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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有55個少數民族,各個民族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自己獨有的一套“法治體系”,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少數民族習慣法。它是我國少數民族依賴多年的生產生活經驗逐步形成的,在不斷完善過程中得到了本民族的信奉,它對于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目前我們國家大力倡導依法治國,迫切需要建設完整、統一、系統的立法體系。本文從民族習慣法入手,結合當代的立法要求,判斷當地習慣法對于地方立法的價值及意義。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貼近當地少數民族人民生活而約定俗成的行為規則。隨著生產的發展與變革,習慣法已經逐步滲透進人們的思想及行為深處去,如果按照國家立法標準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立法,不免會引起當地人民的不適。但是我國目前在建設科學的法律體系,固有的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有一部分不能融入當代法律體系中,因此我們就需要深入了解少數民族習慣法,然后再結合國家統一法律體系,綜合完善出更好的結果。本文先是從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具體法律入手,研究現有的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有哪一些是可以繼續保留,有哪一些是必須要摒棄,有哪一些是可以進行改變和完善的,而后再針對可以繼續保留的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結合現行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建議及對策。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相關概述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含義提到少數民族習慣法,我們可能會聯系我們的生活,聯想到習慣的含義,就會順勢認為習慣法就是人們的某一種或者是長期生產過程中的某些習慣做法,但其實習慣法更確切地說應該是獨立于國家法治體系外的,根據某種社會權威來確立,既保留了習慣性的自然生活,又保有一定的堅持性原則和強制性原則的一種地方共同約定的規范性制度。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特點1.有強烈的地域和民族文化意味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每一個民族都有屬于自己的特色的文化,由于風俗習慣,文化環境,宗教信仰,生活習慣等等方面都不一樣,因此各地的習慣也不一樣,這就產生了習慣法的差異性。在社會文化的不斷發展和變遷的情況下,習慣法也跟隨當地人民的生活習慣一起不斷地發生變化。隨著其他的民族的改革與發展,各民族之間的文化,習慣以及法律制度也有著不同的借鑒方式和方法,習慣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本民族的人在一定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精神以及物質生活的集中體現,有著鮮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某種意義上是當地的一種自發的規章制度,在逐步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由于長期沿襲下來的傳統,當地人會不自覺地將其內化為一種潛意識的東西,自覺去推崇它,遵守它。這樣的習慣法的特點已經適應了當地的經濟關系、人文模式,對于當地人民來說已經成為了他們心中不可磨滅的根深蒂固的標準法律。2.保留的古老文化成分較多少數民族人民仍然保留著一部分原始的生態化民主,他們信奉神靈,信奉尊長制度。例如有些少數民族地區采取神明裁判制度,當觸犯了習慣法中的規定,他們通常都會進行神明裁判制,對于接受審判的雙方來說,沒有任何歧視,不論是處于什么樣的身份地位,有什么樣的原因都是平等地位。不論是被審判的人還是進行審判的人,都對神靈尊重,從內心深處尊重,大家都把神靈作為自己的一種信仰,一種終身甚至是世世代代都可以信奉的東西。少數民族習慣法中還有一部分保留著古代沿襲下來的大家長制度,有什么重要的事情都會去請大家長來主持公道。習慣法中所包含的東西面也很廣,包含有婚姻方面的,刑法方面的,家庭財產繼承方面的等等。3.與宗教信仰密不可分少數民族習慣法中通常會暗藏有一定的宗教信仰,比如回族人民供奉豬,從小就不吃豬肉一樣,他們心中有著長期的文化和社會變遷以及經濟生產方式的變革等等演變下來的文化與象征圖騰一樣的信仰。他們所信奉的內容有一部分是來自與傳統的道德觀念,有一部分是某一種特色的文化崇拜,還有一種宗教信仰。再比如我國藏區就偏重于信奉佛教,西藏喇嘛是當地的特有文化權威,在當地也有著較高的威信力。苗族人的信仰就是活波開朗,他們的這種精神就貫穿在民族文化中,他們信奉神靈,崇尚自然,姑娘們從出生到出嫁只能留頭發,不可以剪頭發,這就是他們對于自然的崇尚和信奉在日常生活規范中的體現。4.司法形式較為傳統區別于成文法明確地利用行為方式對犯罪人進行懲罰,習慣法更偏重于內心信仰式的懲罰。例如我們上文中提到的“神明懲罰的制度”,一般被審判者會通過抓鬮或者擲篩子或者是卜卦的方式方法對審判者進行懲罰。還有一些地區會對殺人這樣的重刑判處財產罰以代替人身罰這樣的方式。還有就是習慣法注重調解,能用調解化解的事情就不會動用懲罰手段,這樣的傳統也是沿用了傳統文化、傳統道德的一些因素,有時候調解甚至比實行法律來的結果好得多。綜合來說,習慣法的規定中主要依靠是人們對于心中的信仰,對于神靈的敬重和信奉即我們所說的信念來達到目的。這種通過組織威信以及社會輿論共同監督的共同作用,既有道德的成分,又有簡單的法律的成分,更有其他的社會因素,但區別于成文法的固定性、書面性以及強制性。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地方立法的意義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地方立法的積極意義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有一部分積極的具有正面意義的法律問題對于地方立法是有借鑒意義的,如將有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習慣制度也列入地方立法中就會產生積極的正面的意義。少數民族習慣法某種程度上也是傳統文化作用在法律中的一種體現,甚至是其中優秀的傳統習慣還能夠對地方立法進行有力補充。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一些規定、規范和運行機制可以被國家立法體系吸收,這樣對于地方立法來說更加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低,效果更好。更加能夠對人民產生影響,為大家所接受,不會引起已經習慣了習慣法多年的當地人民的不適。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對于我國現代化法治國家的發展來說也能起到一種前期準備作用,有利于實現我國法律現代化,為現代化法律建設提供前提條件準備。另外,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我們研究古老法律,從中找到可以和現代法律平衡之處,也很有很大促進作用,這樣就能更加實現國家法制統一的意義。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在地方立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1.社會公共服務改革過程中存在著不足由于對于少數民族習慣以及習慣法的認知和誤差,因為少數民族的習慣法是在長期的實踐經驗積累的過程中形成的,它就相當于多年甚至是多個時代的一些積累形成的價值或者說是知識體系。習慣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顯得個更加的權威,它有自身所具備的一套特定的規則體系,它是長期的積累沉淀之后被廣大人民群眾以及地區所接受的認知,這樣的規范制度僅適用本民族或者本地區。而在我們進行地方立法的過程中,普遍認為應當都是偏重保留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傳統風俗,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如果過于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就會導致一個地區過于少數民族化,這樣對法制統一會起到一定的反作用。本來提倡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就是為了社會公平,但是如果過于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以及習俗,會導致這個區域內的由于響應國家政策遷移而來的外地人,或者是長期居住于此的漢族人的資源流失,反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2.社會管理方面阻力強大在對少數民族習慣法進行充分研究和做一定更改后,再在地方立法過程中進行規定。由于民族地區的居民已經對于習慣法有了根深蒂固的理解和認可,他們依然會按照自己的方式來生活,立法過程中若出現立法條款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的習慣不一致,就會對其認同和效力產生巨大的阻力。另外,我國少數民族呈現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很多不同民族的少數民族聚居在一起,就會導致即便是想要保護少數民族的一些特定的習慣,也會導致無從下手,不知道該以那一個民族的習慣為主。另外,在進行對少數民族的保護的基礎上,容易侵犯到部分居住在少數民族雜居地的漢族人的部分利益,對他們也不公平。
三、更好結合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地方立法的建議
(一)遵循公平原則靈活應變將少數民族與地方立法結合在一起就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能夠達到既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彌補歷史遺留下來的經濟落后的問題,達到少數民族地區公平的問題,又能在大局上平衡好少數民族化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沖突問題。從根上來說就是要因地制宜,因國家政策的地制少數民族立法過程中的多方協調的宜。在該保留的地方堅持保留少數民族的習慣傳統,在該改革的地方一定放開手腳去改,在需要兼顧保護少數民族的特殊性與地方法治的統一性的基礎上要靈活結合政策,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
(二)重視變革過程中會出現的每一種客觀情況變革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變革本身是一件復雜的事情,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在遇到這種難以解決的糾紛的問題時,不妨回過頭去看問題,將改革中的問題與習慣法中的相關條例,或者參考地方法中的相關的問題進行分析解決,找到適合的法律的調整方案來進行調整和解決,對于少數民族雜居的地區可以嘗試實行條例包含的方式解決,就是通過制定大框的地方法,在地方法中注明適用的群體,這樣就解決了不同民族的不包容性的問題。對于有漢族人聚居的少數民族地區允許漢人使用大綱法律。
四、結語
在現代化的法治建設環境下,建設好立法與司法的關系很重要,在處理少數民族習慣法在地方立法過程中的問題時應該兼顧好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關系,既推動當代立法的發展,又保留少數民族立法的自主權。在對少數民族的習慣法進行篩選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困難和阻礙,但是我們一定要有克服困難的決心和勇氣,遇到問題就去解決它,而不是逃避。我們應該發揚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積極的正面的作用,拋棄其中的消極的負面的部分,對于可以和整體立法相融的部分也要想辦法進行融合,在融合過程中充分照顧當地居民的感受。即便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的立法制度有沖突,有矛盾,但是也不是完全排斥的關系,我們應該調節好兩者之間的矛盾,在兩者中間找到一種恰當的平衡點,努力建設一條適合當代中國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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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書林 單位: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