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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的概念
錢端升把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并從法理學的角度,論述了各自的優(yōu)缺點。其一,成文憲法相對于不成文憲法規(guī)定較為明晰,人民的權利更能得到保障;不成文憲法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沒有公信力,相對成文憲法較為模糊,易被當權者蹂躪玩弄。其二,相對于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的運用,既需要優(yōu)越的政治道德與知識”,“此類憲法只宜于一種優(yōu)良的貴族國家,而不適用于民治國家”。不難看出,錢端升傾向于中國實行成文憲法,認為當時的中國不具備實行不成文憲法的條件,這符合大陸法系的特點和中國的實際國情。以憲法的修改機關和修改程序是否與普通法律相同為標準進行分類,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的修訂與普通法律不同,柔性憲法的則與普通法律相同。但柔性憲法因其容易修訂變動,故與剛性憲法相比缺乏穩(wěn)定性。相對于柔性憲法,剛性憲法的優(yōu)點就在于其穩(wěn)定性,修改門檻高,不至于頻繁變動,對穩(wěn)定社會秩序有利。對于中國應制定何種憲法,錢端升分析了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優(yōu)缺點及外國的經(jīng)驗教訓,針對當時的中國國情,認為中國應采取柔性憲法。他認為“,其所以名為柔性者,即因其修改同于普通法律,并無特殊困難之處”;“剛性憲法的種類,至為繁雜”“,其修改的難度,殆已達于極點”。
同時錢端升清醒地認識到憲法理論與實踐有時是有出入的:“一國有一國的政情,一國人民有一國人民的政治觀念,甲國人民所認為應該入憲的事項,乙國人民或認為不須入憲。所以,實際上各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事項,彼此往往互異,有些憲法,甚至極端的與上述理論上的范圍不相一致。”他舉例說“:1795的法國憲法,將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寫入憲法,而成為人民權利和義務的宣示。但在1875年的憲法中,卻無關于人民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可見各國憲法對具體內(nèi)容詳略、有無規(guī)定并不一致。”在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國民黨決意立憲,錢端升雖不主張馬上立憲,但關于憲法的原則,亦補充了幾點建議。他指出,憲法應以三民主義為根據(jù),要保障人權,政治制度和憲法內(nèi)容要適合中國國情,“憲法愈少被蹂躪的機會,則人民對于憲法的尊敬也愈易維持”。錢端升理想中的憲法具備以下要素:其一,適合中國國情,否則只是一種美好的期望,一種理想。其二,憲法內(nèi)容要簡要而不夸大。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人治社會,法治的根基不牢,國民法治觀念淡薄,當權者可以超然于法律之外。筆者認為,法律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除以上原因外,與法律不完全適合中國國情有關。我們在借鑒和吸收其他國家法律時,有些是生搬硬套來的,不是太過超前,就是過于落后,不太適合我國。圍繞憲政問題,當時中國許多開明的知識分子提出了很多建議。錢端升較早接受了西學,加之留學的經(jīng)歷,他對憲政有著比較深刻的認識。他是最早一批留學西方、取法異域治道與治式而學有所成的中國學人,他的憲政思路迥異乎具有大致相同背景的同道,更具“保守派”色彩。
二、國家的概念
錢端升非常注重國家的名稱、要素、主權等與憲法的關系。他在《比較憲法》一書中用專門的章節(jié)闡述了國家的概念:“如果我們對于政治學或國家學上所討論的問題,缺乏相當?shù)闹R,我們對于一種憲法的全部精神,或其一部分的條文,或竟亦不能完全了解。”憲法與國家的概念緊密相關,不深諳政治學或國家學便不能領會憲法的根本精神。錢端升認為,表示國家的名詞,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不同的。比如中文中表示國家的名詞有“國”、“邦”等,根據(jù)二字的字形,俱出于中國封建社會時期。西方關于國家的稱謂,雖經(jīng)過許多變遷,但也是與其時代的政治組織相適應的。國家作為政治組織,錢端升認為應包含以下三個基本要素:第一個要素是人民,國家不能脫離人民而存在,但構成一個國家的人民,不需要都屬于一個民族,并且組成國家的人口,也不需要一定的限度。國家的又一個要素為土地,現(xiàn)代國家必須建立在固定的土地之上,即要有一定的領土。國家的第三個要素,就是主權。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素,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作為政治學家,錢端升尤其關注主權問題。主權有無限制和可否分割,是學者們長期爭論的焦點。錢端升從事實上、道義上和法律上分別闡述了主權的限制問題,并認為主權是一種不可分割的權力:“因為在一個國家之內(nèi),如果有兩個被賦予此種權力的個人或機關,其結果必成為一種無政府狀態(tài)。”主權雖然不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機關獨立的各自行使,卻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機關,共同行使。國家起源的問題也是政治學家和社會學家共同關注的問題。然而大多數(shù)政治學者往往認為國家的起源和國家的根據(jù)具有因果關系,并作為一個問題進行討論。錢端升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把兩者等同起來,不僅是毫無根據(jù)的,而且是極危險的。在具體分析了國家起源的神意說、契約說、強力說等學說之后,錢端升認為前兩者不能說明國家的起源問題,也不承認強力為國家成立的唯一原因。但鑒于人類中強者支配弱者的天然群性,強力是國家起源異于其他社會生活起源的唯一原因。
三、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
個人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是憲法的重要內(nèi)容。以憲法條文的形式規(guī)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錢端升看來,主要有以下四點目的:“第一,可使立法者、行政者及司法者有一行為的準則;第二,可以為人民權利謀有效的保障;第三,可以糾正特殊的弊端;第四,有政治的教育作用。”何種權利應列入個人的基本權利,這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及各國制憲者的見解而異的。個人的基本權利包含如下三類:第一類為國家對于個人的消極義務,也就是個人自由。國家對于這類自由,負有不加侵犯與防止侵犯的義務,故為消極義務。第二類權利為公民的積極權利,比如公民享的有受教育的權利等。為使每個公民個體獲得全方位的發(fā)展,國家需要對個人積極履行相關義務,這便構成所謂的個人的積極權利。第三類是指政治參與權,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公民投票等權利。其中,第三類權利是目標或目的,第一、第二類權利是手段,如果第三類權利不能實現(xiàn),那么第一、第二類權利也就無法保障。錢端升關于憲法的理論,給正在探索中國式憲政道路的人們以啟迪。20世紀的前半葉,此起彼伏的中國憲政運動,不僅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憲政追求,更反映了在中國這個特殊的東方社會實行憲政的艱難。憲政之于中國乃舶來品,行憲難度之大、阻礙因素之多、道路之漫長當在預料之中。中國百年憲政運動之所以命運多舛,有著復雜的歷史與現(xiàn)實原因。憲政體制的確立,需要具備意識形態(tài)、政治、經(jīng)濟等條件,否則憲政的建立就會出現(xiàn)困難。中國憲政建設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作者:彭夏夏單位:宿州學院經(jīng)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