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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的前置性服務屬于行政審批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指政府部門開展某些行政審批項目時,要求申請人須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有償服務并提供證明,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行政審批前置性事項涉及部門多、分布廣,主要涉及住建、交通、發改、民防、環保、衛生、地震、城管、商務、規劃、國土、水利、港口、園林、安監、氣象、工商、消防等部門,直接影響行政審批效率和企業經濟負擔,是我國現階段行政審批改革的難點和重點之一。
一、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的產生和演變過程簡要回顧
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并不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管理體系或經濟管理體系與生俱來的內容,而是伴隨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發展和改革過程出現的,同時也與企業等市場主體對公共服務專業化水平要求不斷提高有密切關系。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有的經濟、政治、文化等事務都由政府通過下達計劃指標,用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企業沒有獨立利益和經營自主權,不需要也不能主動申請業務,基本不存在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內容,自然也不需要提供這種服務的中介機構。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市場化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行政權力,國有企業開始逐步獲得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經營自主權,非公有經濟逐步發展起來,企業開始有動力考慮自己的經營方向,進行經濟決策,國家計劃的作用逐步降低,范圍逐步縮小,政府部門逐步以行政審批取代“計劃”作為調節社會發展中各種主體之間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政府通過制定和下達計劃指標來調控或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行為逐步減少,但是政府通過行政審批來干預或調控企業經營活動的行為卻逐步增長,并且行政審批的環節過多,審批的時間過長,審批的過程不夠透明等問題逐步顯現,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的落實,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尋租”甚至腐敗問題。從2001年起,中央開始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下放行政權力,減少、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在這個過程中,一部分行政審批職能被推向市場,交由第三方中介機構來完成,由中介機構來對申請行政審批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就構成了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性條件。還應看到,由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經濟和社會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審批事項越來越復雜,對專業水平要求也越來越高,部分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并不具備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從而把這一類服務放給市場就順理成章。這樣,政府部門就由服務的直接供給方變為資質授予方和市場秩序的監督方,讓市場中具有相應資質和專業水平的機構承擔前置性服務,并允許其收取相應費用。
二、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的主體構成
在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涉及到三方主體,即審批部門、申請主體(多為企業)和中介組織。相對于其他主體而言,在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當每個主體以不同身份出現在各個環節中時,兩兩主體之間體現出了不同的權責形式和內容。同時,每個主體既有權力,也有相應的責任,進而形成了權責內容層面的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于審批部門而言,擁有對申請主體的行政審批權和風險責任的追索權,同時承擔合理、合規的進行行政審查的責任;擁有對中介組織服務標準的制定權和風險責任的追索權,同時承擔維護中介市場秩序和消除市場失靈的責任,即經濟性和社會性管制的責任。(2)對于申請主體(企業)而言,擁有向審批部門申請行政審查的權力,同時承擔提供審批所需材料和質量風險責任;擁有向中介組織獲取相關服務和風險責任的追索權,同時承擔支付服務成本和合理利潤的責任。(3)對于中介組織而言,擁有向審批部門要求公平競爭和外部性補償的權力,同時承擔達到服務標準和質量風險責任;擁有向申請主體獲取服務收入的權利,同時承擔提供審批所需服務和質量風險責任。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行政審批部門、申請主體和中介組織三者之間權責的內容不同,權責關系的性質也不相同,審批部門對申請部門進行需求管制,對中介組織進行供給管制,對中介服務進行經濟性和社會性管制;申請主體支付前置性服務有關費用,中介組織收取費用,二者之間的交易屬于市場行為。
三、加快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改革與規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在我國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存在政府、中介和企業在審批過程中權責不清晰,前置項目的設置不規范,少數政府部門與中介聯盟、變相強制企業購買前置性服務,部分中介缺乏誠信、與委托機構聯盟提供虛假信息等問題,增加了企業負擔,束縛了市場活力,亟需進行規范。
(一)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政府、中介和企業在審批過程中權責不夠清晰對于設置了前置性服務的行政審批事項而言,政府部門應對審查內容進行形式審查,而服務的中介機構則應進行實質審查,檢測委托人是否具備了政府要求的某一方面資質和能力。但是,在現實中,少數中介機構在取得了相關前置性服務的資質之后,會經常與委托人合謀,利用政府審批機構缺乏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條件,在評估、檢測報告上弄虛作假,欺騙審批部門以獲得行政許可。由于目前對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機構的服務規范、服務時效、服務質量等還沒有明確的制度約束,實際操作中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不到位。一旦發生虛假報告引發的公共事件,進行形式審查的政府部門就要承擔起“善后”的責任,付出經濟和損害政府形象的代價。因此,為了防范上述問題的出現,一些行政審批機關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報告,特別是在交通、水利和環保等項目上,缺乏足夠的信任,便將第三方出具的專業報告交由其他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價和咨詢,然后再進行專家評審,在此基礎上再辦理審批核準手續,從而大大增加了審批時限和企業負擔。
(二)部分行政審批前置項目的設置不規范目前,部分前置項目的設置,缺乏制度性文件規范,前置依據政出多門,前置性服務的依據缺乏統一的標準。通過對設置行政許可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依據的梳理和分析發現,行政審批前置性中介服務法律、法規和規定涉及的層級較多,大部分為各部委和省級政府規章,法律、行政法規較少。設置前置性服務的依據中,部分屬于地方性規定,甚至部分是地市級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
(三)少數政府部門與中介變相強制企業購買前置性服務在一些地區,從事前置性中介服務工作的機構或組織,大多與行政機關存在一定的關系。雖然已經出臺相關政策,禁止審批機關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但現實中這種或明或暗的“指定”現象仍然大量存在。一部分中介機構本來就是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或公司。購買服務的企業只能被動接受它們制定的價格和時限。有了行政機關作為靠山或“保護傘”,這些機構成為事實上的“紅頂中介”,“官色”顯著,形成了業務上的壟斷和市場中的不公平競爭。在這種氛圍下,少數政府行政審批機構和中介機構之間就結成了某種不正當的利益同盟,這自然帶來了中介服務市場上的“設租”、“尋租”現象,甚至帶來腐敗和社會資源的無效配置。一方面,申請行政審批的市場主體為順利通過行政審批,盡快獲得行政許可,往往會依據行政資源強弱,而不是專業技術水平高低來選擇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另一方面,中介機構會投入部分資源用于“維護”政府關系,而不太重視自身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的提高,從而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
四、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的若干政策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十分重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在逐步取消那些不利于經濟發展或束縛企業活力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加快了對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的改革和規范。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對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項目作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認為,在下一步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的改革和規范過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頂層設計,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合力由于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改革利益調整的涉及面廣,需要以中央的頂層設計作為基礎,從而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具體改革提供明確的法律規范依據。在決策方面,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于具體的前置性服務事項的保留、取消、或歸并的決定,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依法實施。
(二)對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進行分類改革
1.對普通審批事項實行形式審查與技術審查相分離模式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發展的日益成熟,政府事前審批制度應向形式審查或備案制轉變,政府部門對公共利益的風險控制主要通過事后監管來實現。應對所有前置條件進行梳理、歸類,對當前已經具備條件由事前審批為重點轉向以事后監管為重點的,可以實行形式審查與技術審查分離的模式。行政審批部門只負責形式審查,即審查有關資料的邏輯關系與完備性;中介機構對有關安全、環境、健康、消防、衛生等方面進行技術性審查,即是否符合政府的有關標準。在向審批部門申請形式審查或備案之前,中介機構按照政府制定的標準、要求,以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來為申請主體出具各種審查、評估、鑒定報告。行政審批部門對這些報告只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形式審查或備案,不再開展重復性的技術審查。
2.對于區域性的公共產品需要避免重復設置審批前置事項目前的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都是以單個的申請主體作為服務對象。然而,實際上,一些前置性服務具有區域性公共產品的特點,主要是環境、衛生、地質、地震有關的評審評價,為了減少負擔,提高效率,應該建立區域性評估機制,由審批部門承擔起對同一個地區的企業統一提供評審評估服務的責任。同時,考慮到申請主體和項目的差異,對于投資規模較大,涉及到環境、健康、安全,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涉及面廣的項目,審批部門設置比較嚴格的審批前置條件是必要的;而對于其他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可以相對簡化。
3.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審批事項強化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于涉及到安全、健康、環境等重大公共利益,且損害不可逆的項目,仍然應該實行設置嚴格的審批及相應的前置條件,以便在事前最大限度地防范風險。首先由中介進行技術初審,再由行政審批部門通過采購服務的方式,對申請主體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評估結果進行復審。但復審費用應該由有關的審批部門承擔,不再向申請主體收取費用。
(三)明確各方主體的權責關系,切斷不正當的利益關聯
1.對政府部門前置性服務項目的前置依據進行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應該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現有的前置性服務項目進行全面的梳理,并實行清單化管理。由某些政府部門自行設立,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的項目應一律取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行政審批部門的職責范圍內直接辦理的事項,不能交由中介機構、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來提供服務;對于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律管理的,或通過政府開展的區域性評估評審、質量認證、事后監管等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一律取消;對于能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涉及多部門、多環節、指標和參數相同或相近的評估評審,一律進行簡化、整合。對保留的前置性服務項目,可以組織專家團隊審查,對程序、內容等方面提出優化方案。同時,為了提高透明度,應實行清單化管理。
2.對于承擔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應推進轉制改革根據當前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未來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的角色定位都應該是獨立的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進行分類改革,對從事中介服務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實行轉企改制;為市場競爭較為充分、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應剝離中介職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務,不能剝離中介職能的,應予以轉制;對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的事業單位,應加大對中介市場的培育,待其條件成熟再對市場化中介業務進行剝離。
3.充分發展中介市場,鼓勵競爭打破壟斷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規范政府的行為。除涉及國家機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領域外,各級地方政府應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允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開展業務,并及時清理、取消各種行業性、區域性的中介服務的壟斷性市場保護政策。
4.開展信用評價,對中介機構的誠信狀況進行監管為了保證中介機構的資質水平能夠符合市場準入要求,應對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價,建立可靠的監督機制。可以對不同行業進行分類,建立不同行業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各類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各行業的誠信檔案。對執業資格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機構和被吊銷執業資格或營業執照的中介機構名單,對嚴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除依法予以嚴懲或處罰外,對其執業人員也要依法懲處并實行執業禁入。同時,建立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信息平臺,公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并且公布中介機構的服務業績、社會評價和信用等級,設立網上舉報信箱,受理企業和公眾的投訴、舉報。政府部門應根據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實行定期考核,對“差評”多的中介機構實行退出和市場禁入制度。
5.促進行業協會的合理定位,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引導中介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并接受行業協會的監督。在行政審批前置性服務中,行業協會的定位必須清晰準確。行業協會是進行行業管理的自治性組織,而不是直接提供審批前置性服務的主體。行業協會應逐步建立健全自律性監督管理機制,制定行業執業標準、會員資質標準、自律規范、懲罰規則,對行業競爭行為進行規范。
作者:王春 許光建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