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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對行政許可機關的許可行為以及被許可人的實施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其中對行政機關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的主體主要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的監督檢查主體是行政許可機關。狹義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管的措施。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防止行政許可人員濫用權力,必須加強對行政許可機關的實施許可活動和唄許可人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范圍內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法規體現
1.加強行政許可設定制度。嚴格控制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如果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過大,勢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是一種侵害,公權大行其道,而私權卻逐漸萎縮。如果過窄,放任自流的私權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嚴格限制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取消了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只能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們政府規章只能就行政管理急需的事項,且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情形下設定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2.多種監督手段。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是行政機關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的方式,實行間接監管。實地檢查。實地檢查是指行政機關進入被許可人或者與被許可事項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場所所進行檢查的一種監管方式。抽樣檢查、檢驗、檢測。這是行政機關采用隨機的方式抽取待查產品的一部分,經檢驗以確定待查產品是否全部合格的一種監督方式。定期檢查、檢驗。定期檢查檢驗是現在機關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被許可人自檢等等。
3.拓展信息交流渠道。異地抄告制度可以加強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換,可以有效改變被許可人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實施違法行為無人監管的情況,使被許可人的行為始終處于行政機關的有效監管之下。另外,充分利用外部力量,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活動的舉報、投訴是行政監督檢查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二、行政許可監督的缺失
1.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動力不足。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屬于行政機關自律性質的監督,具有明顯的缺失。一是內部行政許可主體的依附性。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主體隸屬于本機人大和行政機關,它們共同控制了人事權和財產權,在監督活動中難以保證獨立性和公正性。監督中賣面子講人情,有效的監督無法真正落實。二是雙重從屬體制使得行政監督難以進行。
2.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的缺失。人大監督的缺失。人大對行政的監督與憲法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時間難以保證,全國人大每年只開一次,常委會因其有限的精力和時間也難以監督龐雜的國家事務。人大代表沒有法定的責任形式。監督與責任是緊密相連的,沒有相應的責任為后盾,必然導致軟弱無力的監督。檢察和審判監督的缺失。檢察機關并不具有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實際功能,并不能真正防范和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另外,公訴權和檢察院的自偵權卻沒有明確的監督。審判活動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我國審判機關的人事權受制于權力機關,財政權受制于行政機關,這就很難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社會監督的缺失。目前,我國社團組織、人民政協、新聞媒體等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具有較大的依附性,還不能實現對于行政許可行為的有效監督。
3.法律責任的不完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里并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及補償的方式。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規定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追究的程序,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怎樣進行刑事追究,取決于刑事法律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例舉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3中具體情形,并沒有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許可職責、違反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違反法定期限、越權行為。
三、對行政許可監督的思考
首先,要有一個整體的關于權力監督體系設計的思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決策、立法和監督權,議行合一。“一府兩院”分別行使行政權、檢察權和司法權。三權地位平等,各為獨立互不統屬,依據憲法和組織法分別設置,人事和財政各自獨立,相互制約,同時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監督。其次,轉變行政許可監督的觀念。長期以來,行政許可監管主體形成了只許可不重視監管的習慣,觀念的轉變是規范行政許可,加強行政許可監督的前提。把行政許可的監督作為一項常規性的工作,形成良好的責任意識。再次,完善各項行政許可監督的法律機制。完善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完善法律責任機制。逐步實行人大代表專職制度,保證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時間履行監督職責并規范人大監督的法定責任形式。切實保障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完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對于社會監督,發展獨立、自主的公民社會,保護合法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此外,要完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最后,提高行政許可監督人員的素質。對監督人員嚴格實行資格審查、崗位培訓和責任考核制度,嚴禁臨時工和合同工從事行政許可監督工作。加強在崗監督人員的法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