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行政法律責任實現途徑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基于行政犯罪的雙重違法性,追究其法律責任必須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實現方法有機整合起來。行政犯法律責任的實現有賴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實現方法的整合,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實現方法從效果上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一)制裁式
制裁式實現方法是國家通過法律使得違法人在人身或者財產或者名譽上承擔不利后果,帶有一定的懲罰性,是對違法人惡害行為的報應。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分別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二者都反映和代表了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1)申誡罰;(2)財產罰,根據對象的不同,分為罰款和沒收;(3)能力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三是《公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對非法主體及其非法活動予以解散或終止,屬于一種資格罰;(4)人身罰,或稱自由罰,主要指行政拘留,也包括勞動教養。也有學者將限制出境和驅逐出境作為一種人身罰;①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方法。作為兜底條款,《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可見在行政處罰種類上法律做了保留,允許其他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設定,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50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招生;《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廣告;《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消考試成績;《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的收繳船舶證書等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6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于如何適用這些制裁方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是受處分期間。除開除之外的行政處分種類都有一定法定期間,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1)警告,6個月;(2)記過,12個月;(3)記大過,18個月;(4)降級、撤職,24個月。二是處分期間的權利限制?!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處分被解除后恢復這些權利,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三是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或者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或者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刑事制裁,在我國刑法上專指刑罰,指犯罪人因犯罪而承擔的刑法上的懲罰性后果。刑法第3章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具體包括:(1)生命刑,即死刑;(2)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3)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沒收財產又可分為沒收部分財產和沒收全部財產;(4)資格刑,即剝奪自然人從事某種行為或者活動的能力和資格,包括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行使言論、出版、結社、游行、示威、集會等政治自由,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以及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免除式
這種方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來理解。根據我國行政法和刑法的規定,廣義上的免予制裁情形主要有:不具有責任能力、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法、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故、超過追訴時效,以及情節輕微而免除處罰等。其中前五種情形,因責任要件欠缺,法律規定行為人不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是已經產生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因時效過限而消滅,國家不再予以制裁;最后一種則是因為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責任追究主體決定免除制裁的方式,也即狹義上的免除制裁方式,具體而言包括兩種方式:
1.行政制裁免除方式。如《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第38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等等?!?/p>
2.刑事制裁免除方式。一是定罪免刑后不適用非刑罰方法,二是定罪免刑后適用非刑罰方法。非刑罰方法是刑罰方法之外由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的措施。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據此,非刑罰方法包括五種措施,即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賠禮道歉、責令賠償損失、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三)恢復式
恢復式實現方法是致力于運用法律手段強制行為人做出一定的行為,以最大限度地恢復被侵害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使遭受精神傷害的被害人得到撫慰。行政責任實現方法和刑事責任實現方法具有以下相同的恢復式實現方法:
1.賠禮道歉。此種方法主要用于違法行為侵害或有損被害人名譽、榮譽的情形,行政主體或者人民法院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被害人承認錯誤、請求原諒,以恢復被害人名譽,撫慰被害人精神創傷。其中,行政法中的賠禮道歉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而賠禮道歉,既適用于行政主體又適用于行政相對人,而刑法上的賠禮道歉則是人民法院責令定罪免刑的犯罪人向被害人承認錯誤、請求原諒的責任實現方法。
2.賠償損失。對于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關行政主體或者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予以物質賠償。其中,行政法中的賠償損失又分為兩種,一是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林地管理暫行辦法》第28條、29條規定“造成林地破壞的,責令賠償損失”,《種子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制止,造成危害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并處罰款”;二是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這是我國行政法律責任當中一項重要內容。有法律、法規對賠償適用的情形、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實現賠償的程序等做了專門規定,如《國家賠償法》、《海關行政賠償辦法》、《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等等。有學者甚至認為,行政責任就是國家責任,也就是國家賠償責任。②在刑事司法中賠償損失有兩種情形:一是判決賠償經濟損失。此種情形是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人民法院在判定犯罪人有罪的同時一并判處犯罪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此種“賠償損失”雖然依附于刑事訴訟程序,但實質是出于訴訟經濟的原則將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的并用,所以判決賠償經濟損失仍然是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法。二是責令賠償損失。刑法中的責令賠償損失主要適用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并且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經濟損失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人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直接責令犯罪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賠償被害人損失。
二、行政犯法律責任實現之原則
行政犯身兼行政違法性和刑事違法性,故此行政犯應當承擔雙重法律責任,在行政犯法律責任實現問題上,必須將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法有機整合。
(一)實體上并合為原則,同類不再并用為例外
刑事責任實現方法和行政責任實現方法在適用依據、適用對象、適用目的、體系結構、嚴厲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故此,在通常情況下,其實現方法應當遵循并合原則。從現有研究成果來看,學界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一并追究,或者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并合適用基本是認同的,而立法上也堅持了這一觀點。如刑法第116條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進行走私,情節嚴重的,除按照海關法規沒收走私物品并可以罰款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將沒收走私物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與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并合適用,追究同一走私行為的法律責任。但是有學者將行政犯罪所引發的責任形式界定為行政刑法責任,并認為其在外延上就不僅限于一種行政責任,也不僅限于一種刑事責任,而是涵蓋著這兩種法律責任,且是兩者的有機統一,所以創制行政刑法責任,以用來概稱行政犯罪引起的雙重法律責任。③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尚待商榷,否則依照該觀點也可依此推導出“民法刑法責任”、“民法行政法責任”,這勢必混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
作為并合適用原則的例外,同類不再適用是追究行政犯法律責任的另一原則。由于行政法與刑法的公法性質,使得二者在責任實現方法上存在同種性質的情形,譬如自由刑與行政拘留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式,罰金和罰款都是強制行為人繳納一定金錢的制裁方式,只是數量上的差異,不應再一并適用。在此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刑事責任實現方法在先適用的,同類行政責任方式不再適用;二是因為某些原因行政責任實現適用在先的,則出現折抵問題?!缎姓幜P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另外,刑法第37條規定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與行政法上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從質上和量上都沒有任何不同,因此也不能一并適用,人民法院判決適用后,行政主體不能再決定適用,反之亦然。
同類責任形式不再適用的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法和刑法的公法性質決定了對行政犯罪人適用同類的實現方法會可能加重行為人的處罰,導致罪責失衡;二是刑法的保障法功能使得刑事責任實現方法比行政責任實現方法嚴厲,對于同類的處罰方式,前者能夠包含或者涵蓋后者,適用刑法上的實現方法即可達到懲罰與保護的目的,而后者則不能包含或者涵蓋前者,所以對于行政責任實現先予適用,刑事責任實現在后的,仍有適用的可能和必要,只是應在相應范圍內折抵;三是法律資源經濟原則,考慮到法律資源的有限性,如果一項法律制度能夠實現所追求的目的,也就沒有必要再浪費相應資源,而同類責任形式不再適用則是對法律資源的節約。
(二)程序上刑事優先原則
程序上優先原則指對于涉嫌行政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優先于行政處罰程序適用。行政犯的雙重違法性特征決定了在法律責任實現程序上必須將刑事訴訟程序和行政處罰程序結合起來,才能徹底全面追究行政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刑事優先顯然是一項基本原則。刑事優先原則源于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交叉的程序選擇,后者表現為同一案件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兩個訴訟時,法律賦予刑事訴訟以相對的優先權。這一原則同樣也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序與行政處罰程序交叉的情形。其依據在于:其一,行政犯罪刑事違法性的本質屬性決定了應當優先適用刑事程序以追究刑事責任;其二,刑事責任實現方法一般比行政責任實現方法更為嚴厲,同類責任實現方法可不再適用行政責任實現方法,是法律資源經濟原則的要求;其三,刑法與行政法的公法性質和刑法的保障法功能,使得刑事責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收行政責任,在實現目標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競合,所以優先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是必要的;其四,考慮到證據效力,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行政處罰具有當然的效力,反之,則不具有當然效力。所以在追究行政犯罪行為人法律責任的程序上應當遵循刑事訴訟程序優先原則。事實上,由于現實情況的復雜多樣,行政處罰程序優先啟動的情形依然大量存在,而“刑事優先”也只能是一個一般原則,這使得行政犯法律責任在實現程序和途徑上存在先刑事后行政和先行政后刑事兩種情況,二者具體要求和適用的罰則并不完全相同。
三、行政犯法律責任實現之完善
目前,行政犯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未引起足夠的關注。大陸法系國家學者早在古羅馬時代就已經發現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區別,之后提出了一系列區分二者的理論。發展至今,國外的行政犯罪、行政刑法及其責任實現的研究已經相當成熟,尤其是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模式,對我國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我國對行政犯罪或者行政犯的研究只是晚近幾年的事,一直以來學界和實務界對行政犯與傳統刑事犯或者倫理犯之間的差別較為忽視,其結果是不能全面對行政犯罪進行法律評價,實現罪“責”均衡,不利于對行政犯的有效規制和打擊。因此,立足本國,積極學習,深入研究國外成熟的理論和制度,建立我國的行政犯責任追究機制,以應對日益突出的行政犯罪現象,應成為當務之急。
(一)完善立法
1.在行政犯責任實現方法上應重視財產刑、資格刑,減少死刑。當前國內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對非暴力犯罪的非死刑化基本達成共識,行政犯罪屬于非暴力犯罪的類型,屬于法定犯的范疇,因此,應減少死刑,更多地適用財產刑、資格刑。
2.完善刑法條款,建立與行政違法相對應的犯罪體系。如違法征收稅款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但我國刑法第404條僅規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對于危害嚴重的超征稅款和其他違法征收行為卻缺乏刑法的相應規制。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之間的脫節,勢必難以對行政犯罪進行有效規制,無法實現罪責均衡,最終只能是以罰代刑的結果。因此規制行政犯罪必須有行政法上的規定,又必須有在行政法規范基礎上的罪刑設計,否則勢必造成刑法功能的缺位和刑法目的的落空。
3.制定具體移送程序規范。相對于實體法的擴張而言,行政程序法則相對淡薄,我國尚未形成獨立的行政程序法,從而阻滯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順利銜接。反映在對行政犯法律責任追究程序上,突出表現在犯罪證據缺乏合理對接、定罪標準難以保持統一以及證據移交缺乏有效規范等具體問題。對于此類問題,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由于受條文所限④,該規定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上銜接具體問題的規定并不十分明確和全面,使得行政執法主體在辦理涉嫌犯罪案件中無明確依據可循,使得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大量存在。所以應當制定全面具體的移送程序規范,如:將犯罪證據合理對接,明確證據移送標準和司法機關采用標準;降低移送標準,行政執法主體只要認為涉嫌犯罪的即應當移送,而不是必須構成犯罪才移送;對行政執法主體移送加以嚴格規范,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以打擊相互扯皮和故意不移送的不法行為;針對特殊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求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職責;構建偵查機關和專門行政機關在打擊特種違法犯罪過程中的協作機制,將移送具體化、專門化。⑤
(二)強化落實
1.加強檢察機關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監督職能,將監督作為打擊和懲處行政犯罪,避免以罰代刑,從而準確實現行政犯雙重法律責任的重要一環。在具體措施上,筆者基本同意相關學者所提出的強化監督權的措施,譬如提高檢察長地位、擴大專項檢察監督活動范圍、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健全聯席會議制度、暢通信息傳遞制度等等。⑥
2.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自身建設。造成涉嫌行政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時、全面追究的原因很多,但行政執法主體自身存在的問題顯然是相當重要的原因。針對這一問題,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自身建設,以提高行政主體辦理行政違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能力。具體來說:其一,建立相應責任機制。作為行政主體負責人,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熟知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和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對故意阻撓或者放任不管,致使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罰處罰的,應追究領導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二,強化行政主體內部法制工作部門建設。行政主體中法制工作部門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問題進行審查的專門部門,附有審查的職責,因此加強該部門建設無疑對于提高移送質量,避免以罰代刑,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三,進一步明確行政主體所具有的行政職權和相應職責,做到職責明確、權限清晰、責任到位,以杜絕相互推諉扯皮現象,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準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