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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訴訟的靈魂與關鍵,作為案件真實反映的基礎和法院裁判的依據,證據在整個訴訟程序中是處于最為核心的位置。證據的實質是蘊含有案件事實信息的以人的活物的形態存在的事實信息載體,故而證據無論是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當中都具有共同的特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但是由于三大訴訟調整的對象不同,所以對證據的具體要求又有著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具體到我們煙草行政執法的工作中,在進行卷煙市場秩序整頓、打擊卷煙走私、制售假冒偽劣卷煙等涉煙案件的時候,有些案件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需要移交司法機構予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此時我們就不可避免的要面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中證據的銜接問題。
一、煙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證據銜接所存在的問題
行政執法證據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收集,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1)書證、物證;(2)當事人陳述;(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鑒定結論;(6)勘驗筆錄;(7)現場筆錄。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也分為七大類:(1)書證、物證;(2)證人證言;(3)視聽資料;(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結論;(7)勘驗、檢查筆錄。
雖然證據具有共同的特性,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司法中的證據在法律所規定的種類上都不完全一致,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們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移交案件的過程中有很多收集到的證據不能完全直接的轉化為刑事司法中適格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另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也就是說,我國刑事訴訟法只承認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收集、調取刑事證據的權力,除此之外,任何機關都不具備這個權力。那么,我們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應當如何對待我們行政執法機關所收集、調取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獲取的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刑事證據的訴訟效力?很多人認為行政執法證據只能構成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依據,而司法機關認為其中的證據對刑事案件有證明作用的,還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證據重新進行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按刑訴法的規定扣押物證和書證等,才能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舉證和質證。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如果允許行政執法機關代替偵查機關進行刑事司法活動中的證據收集工作,勢必違背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但是,如果對于這種比較常見多發的證據收集活動進行全面的否定,又會違反訴訟的效率原則。同時又由于行政法規在與刑事司法程序銜接上的規定過于單一和模糊,缺少統一完善的訴訟證據規則,導致了實踐操作上的難度。如非法經營卷煙案件構成條件要求的銷售、待售和獲利金額以及這些金額之間的折合轉換問題,實際工作中不好掌握。對于辦理制售假煙的網絡案件,由于上線下線都在外地,許多線索已事過境遷,難以有效采集獲取證據,往往造成案件訴訟程序走不下去,余罪得不到追訴的現象,各地法院對涉煙案件的涉案金額的認定不一致,導致審判結果又有差異,難以起到對卷煙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的震懾效果。
二、煙草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難的原因
針對執法實踐中所面臨的這一突出問題,根據筆者從事煙草行政執法的經驗認為,我們煙草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困難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由于行政執法證據和刑事證據所要求的規格和種類不同,導致了我們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在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時有時存在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情況;第二是立法上的問題,缺少有效統一的訴訟證據規則,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不完善,這也是問題的癥結所在;第三是煙草行政執法人員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有所欠缺。
三、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證據轉化難問題之對策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過程中所采集獲取的證據,與刑事司法中證據轉化銜接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及點對策:
(一)從立法上,要建立制定統一有效的訴訟證據規則
時下正值三大訴訟法進行修改,而三大訴訟法對證據標準的要求不一樣,所以筆者認為在對三大訴訟法進行修改的同時,對訴訟法中的證據部分應制定行之有效統一的證據規則。統一的證據規則要盡量體現各種執法及訴訟活動中共通的方面,如哪些可以共同適用,哪些不可以適用,使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證據轉換的規范化。
(二)完善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程序銜接
由于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交案件,只是為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線索,是刑事立案的前一個階段,案件還有待于司法機關的進一步處理。所以從刑事理論層面而言,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案件時的證據在數量和質量上只要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即可,而無須達到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或法院可以作出判決所具有的高度蓋然性。但這并不排斥我們在實踐中提高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滿足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其次,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中的行政執法證據和行政取證行為必須在形式上滿足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即:移送司法機關的證據必須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證據在取證時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并且獲取的證據要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
(三)對于不同的證據,予以區分對待。
首先,對于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這類客觀存在原始證據,因為這些證據的收集并不專屬于司法機關,只要經過司法機關的核實并經偵查、公訴機關依法履行調取證據的法律手續即可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
其次,對于行政機關提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這一類調查筆錄,特別是對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等,由于這類證據確實是司法人員的專屬執行,所以案件移送后,偵查人員首先詢問或訊問當事人對這一行政執法證據的內容是否認可,如果認可則簽字后即和原材料一起作為一組證據直接在法庭上使用;如不予認可,若有條件重新提取,一般應重新提取后再予以使用。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形下,如果該調查筆錄包括提取的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確實很重要,并且能夠確認其證明能力的,可直接將其拿到法庭質證,結合其他證據判定是否予以采信。
再次,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扣押清單等,如果其系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最后,對于證人親筆證詞、被告人親筆供詞等,因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書寫,只要被告人自己確認,就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
(四)結合煙草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要加強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工作
加強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工作,實現同司法部門的信息共享,是實現煙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證據銜接的重要途徑。如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對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把握不準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咨詢。對于該移交的案件,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310號令),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要確保及時性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對于涉嫌犯罪的卷煙案件,及時的請司法機關提
前適時介入。提前介入案件可以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部門之間的優勢,達到優勢互補。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對已有線索和現有案情進行分析判斷,看該案是否已達追訴標準或者經過偵查后能夠達到追訴標準,即是否有提前介入的實際必要和意義。如果有,就可以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導行政部門收集固定證據,同時發揮公安優勢進行勘驗、檢查、詢問、查詢、鑒定等一系列調查措施。從而可以及時的完成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證據的轉化。
(五)切實提高煙草行政執法案件辦案人員的法律素養通過對辦案人員專業知識業務的培訓,熟悉相關的法律理論知識,提高辦案質量,便于更加順利快捷地進行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證據的轉換,有助于及時地對不法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四、小結
煙草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的比重,是國家財政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伴隨著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單獨或聯合下發的工作規范好文件,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的出臺,煙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體制框架已見雛形。在新形勢下,密切同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妥善的解決煙草行政執法過程中所遇到問題,加強對卷煙市場秩序的有效管理,懲戒不法行為人涉煙的違法行為,這也是“兩個至上”價值觀對我們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切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