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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煙草專賣法的修訂、執法工具配置的改進、機構設置的調整、執法隊伍的建設等,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進一步使國家煙草行業市場得到規范,消費者利益得到維護,國家財政收入也有了一定保證。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在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障礙性因素,制約著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順利執行。對此,我們應有清醒的認識,并加以認真分析,以期找到消解這些障礙性因素的具體方法,促進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順利開展。根據實際調研,發現制約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障礙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從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主體方面看
1、煙草專賣執法主體多重,聯合執法機制缺乏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主體包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海關部門、質量與技術監督部門等。各個主體之間權限交叉錯位,聯合執法機制缺乏,致使在執法過程中出現要么沒人管,要么都來管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力度。
2、煙草專賣局在體制上存在角色沖突
縣級煙草專賣局既是行政執法者,又是生產經營者,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因而,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對某些行政違法行為置若罔聞,甚至放任其違法行為。這種體制既與行政執法理論相違背,又使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進而造成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不能落到實處。
3、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學歷層次不高,法律專業背景的優秀人才很少;業務能力較差,突出表現在執法藝術與執法技巧不夠;缺乏應有的學習精神,學習氛圍不濃厚;長期生存在行業壟斷的懷抱里,缺乏必要的生存危機感和責任感等。
二、從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客體方面看
1、煙草專賣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欠缺
在煙草專賣管理活動中,一些煙草市場經營者對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缺乏學習和了解,守法經營的意識缺乏,不理解專賣執法工作。如有的農村卷煙經營戶覺得,自己的行為僅僅是賣了幾包煙的小事,工商部門都不干預,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屬于“多管閑事”;還有的不法分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甚至雇傭社會“黑勢力”公然與法律對抗,向執法人員施暴并危及煙草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等。
2、假煙屢禁不止
雖然近年來,煙草部門在打假工作上取得了較大的成效,但假煙的制作成本很低,利潤卻很高,假煙屢打不止。再加之隨著交通的發達和托運業的逐漸興起,為了逃避打擊,不法煙販逐步改變以前運輸假、非、私煙的方法,利用物流行業服務特點,進行托運,違法行為越來越隱蔽,使行政執法的難度越來越大。
3、煙民自身素質不高
煙民自身素質的不足,給假冒偽劣卷煙制品的橫行以可乘之機。要想最終遏制假冒偽劣卷煙泛濫,煙草執法部門的努力固然重要,煙民素質的提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在現階段,廣大煙民們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大欠缺,不能主動的保護自己,這樣就給假冒偽劣卷煙制品流通帶來了很多可乘之機,更有些人為了各種利益為假煙造假者提供場所,或向造假者通風報信,或知情不報,這些也都給造假者提供了便利條件,增加了打假的難度。
三、從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依據及手段方面看
1、部分法律條文界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煙草專賣法賦予縣級煙草專賣局對于假冒煙、走私煙特別是無證經營卷煙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某些法律條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準確、權威的依據。如煙草專賣行政部門在打私打假方面主體資格不明,在管理無證經營的問題上,管理權限交叉錯位,形成了管理真空。而且現有的煙草專賣管理法中沒有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時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從而在查處違法案件中存在許多不便,甚于一些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二是執法依據存在沖突。致使執法無所適從,影響執法效果。例如:在實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扣押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情況,這是符合我國《煙草專賣法》相關規定的,然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依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這樣兩個法律就有沖突的地方。三是缺乏綜合執法的相關制度。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范圍相當廣泛,情況十分復雜。在執法過程中,有些問題僅靠縣級煙草專賣局一個部門孤軍作戰不行,需有關執法部門支持。由于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職責范圍不明確,聯合執法的機制不健全,在執法時尚缺乏有機的協調配合。四是缺乏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法律保障,導致執法力度不夠的問題。煙草專賣管理法定措施強度不夠,而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執法人員面臨的執法環境和行政相對人情況比較復雜,常常需要采取強硬的手段達到執法效果,這樣很有可能形成事實上的越權行政,違法執法。此外,執法文書過于繁瑣,如一份完整的一般處罰案件需要:先行登記批準書、勘驗筆錄、先行登記保存清單、抽檢報告、封存等等,導致不能在現實執法中達到快、準、穩。
2、執法方式單一,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了解
在查處涉煙案件過程中,往往就案件處理案件,或沒收、或處罰、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缺少必要的耐心的說服教育和普法宣傳,這導致卷煙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涉煙違法案件頻繁發生。
3、執法手段落后
在執法實踐中,由于執法手段落后所致,給市場違法者以可乘之機。尤其是地處農村邊遠地區的專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缺少必要的現代交通工具,許多案件的取證工作還停留在落后的文字取證上,攝像攝影器材等取證設備使用沒有推廣開來,專賣執法人員難以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取到原始、可靠的現場證據。與之相反,一些不法煙販、假煙售賣團伙由于資金雄厚使用的裝備越來越先進,我們的專賣執法人員往往無能為力、只能望洋興嘆。
四、從縣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環境方面看
1、地方政府保護主義嚴重
由于我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煙草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這種背景下,地方政府一方面著力培育當地煙草生產企業,并構建地方特色的煙草批發市場格局。另一方面,個別地方政府出于自我保護的理念,在煙草供應方面設置障礙,避免外地或國外煙草大量涌入本地市場,并為本地煙草企業創造許多有利條件。
2、煙草法治宣傳不到位
宣傳行為不具有持續性,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一般都是一陣風式的,時間持續不長,不能深入人心;宣傳方式過于簡單,法律條文本身即是具有邏輯性的語言,而且煙草專賣法律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加之我國公民的文化水平層次不高,因此過于簡單的宣傳方式使得廣大群眾在理解煙草專賣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宣傳范圍過窄,我國煙草銷售網點遍布全國各地,而煙草專賣法律的宣傳一般集中在城市,這就使得占我國大部分面積和人口的農村成為煙草專賣法律宣傳的空白地帶,而農村恰恰對煙草專賣法律制度接觸的較少,是最需要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的地方。
3、權力部門所有行政行為由無償變有償
由于行政執法權能有限,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大部分時間必須聯合公安、工商、公路等部門共同執法,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上述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只有煙草部門單方的訴求。在權力部門所有和公法上的行政不作為難以究治的情況下,煙草部門只有支付“辦案費”,才能實施共同的行政執法行為,這時行政行為的無償性被褻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