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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充分調動各鄉鎮發展積極性,更好發揮財政體制對縣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促進作用,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縣鄉財政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我縣現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完善,自2010年起,在邱城鎮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在新馬頭鎮、香城固鎮、梁二莊鎮、古城營鄉、南辛店鄉、陳村鄉六個鄉鎮實行“統收統支財政體制”,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鄉鎮保障能力為宗旨,因地制宜,進一步調整和理順縣鄉財政分配關系,充分發揮財政體制的激勵和引導功能,助推鄉鎮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縣域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根據鄉鎮地域特點和經濟發展狀況,分別實行“分稅制”和“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
2、簡明規范。收支劃分和體制結算辦法,力求簡明規范,便于執行和操作。
3、放權讓利。賦予鄉鎮更充分的自主權,最大限度地下放財權財力,將適合鄉鎮管理的財政收支劃歸鄉鎮管理,做到責權利統一、事權財權結合、鄉事鄉辦、鄉財鄉理。
4、公平效率。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要求,以“保運轉”為前提,以“促發展”為向導,保證鄉鎮財政基本支出需求,縮小鄉鎮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差距,并通過體制激勵,促進鄉鎮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分稅制財政體制”具體內容
(一)收入劃分。
1、共享收入。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含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四個主體稅種,縣以下留成部分,作為縣與邱城鎮共享收入,按比例分享。
增值稅分享比例為:中央75%、省10%、縣10%、鎮5%;
營業稅分享比例為:縣50%、鎮50%;
企業所得稅分享比例為:中央60%、省20%、縣10%、鎮10%;
個人所得稅分享比例為:中央60%、省10%、縣15%、鎮15%。
2、邱城鎮專享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以及鎮依法組織的非稅收入。
3、縣級專享收入。縣級以上及原縣屬企事業單位的各項稅收,國稅部門征收的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縣以下留成部分,信用聯社、供電公司等分支機構經營活動涉及的稅收收入,耕地占用稅、契稅、教育附加,縣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征收的非稅收入等。
邱城鎮收入年底由縣財政局與稅務部門核實后作為財力統一結算補助到鎮。
(二)支出劃分。
根據有關政策要求,教師工資、鎮衛生院差額補助、農村五保戶定額供養、鄉級道路維修經費,由縣財政統籌安排,縣直有關部門直接管理。邱城鎮負責鎮村兩級正常運轉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按規定承擔上劃到縣的教育、衛生、農業、司法、社會保障、文化、廣播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自行安排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城鎮建設等支出;補助村級支出等。
(三)支出基數。
支出基數包括:人員性支出、一般公用經費支出和補助村級轉移支付。
人員性支出,按我縣執行標準和編制內實有人數核定基數。其中:縣財政統一供養人員經費由財政局作為財力基數補助到邱城鎮,再由鎮上解到縣財政局實行銀行化發放。
一般公用經費支出,按照我縣公用經費定額和實有人數核定。其中:縣財政負擔的一般公用經費作為財力基數補助到邱城鎮。
村級經費補助支出,按邱城鎮自然村個數和農業人口數核定基數,村級經費補助支出由縣財政作為財力基數補助到鎮。其中:農村兩委干部工資、五保戶供養經費、計生小組長工資和遠程教育經費等由鎮上解到縣財政,劃歸縣直有關部門直接管理。
(四)財力基數。
邱城鎮財力基數由一般預算收入、縣對鎮體制補助和鎮上解縣支出形成。
縣對邱城鎮體制補助基數,包括鎮四稅增量返還收入、一般轉移支付補助、縣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性補助、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等。邱城鎮上解縣基數,包括縣財政供養人員統發工資上解、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縣直部門統發上解。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按稅費改革有關政策核定。
(五)體制結算。
1、為調動邱城鎮增收積極性,增加鎮可用財力,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四個共享稅種(簡稱“四稅”),對超額完成當年“四稅”收入任務,除實行比例分享外,年終結算時,按鎮級“四稅”增量的50%返還;對當年沒有完成“四稅”收入任務,按同比相應扣減。
2、體制執行期內,對由縣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因上級出臺新的調資政策或提高津貼補貼標準、正常晉檔升級、增人增資及定補、撫恤等人員性增支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補助,并相應增加鎮財力基數。
“統收統支財政體制”具體內容
基本內容是:收支統管、核定收支、節支留用。
收入方面,新馬頭鎮、香城固鎮、梁二莊鎮、古城營鄉、南辛店鄉、陳村鄉六個鄉鎮財政收入全部繳入縣級金庫,統一納入縣級預算管理。
支出方面,將七個鄉鎮作為縣財政的預算單位,統籌安排各鄉鎮全年支出預算。人員性支出,按統一政策標準核定;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公用經費支出,按公用標準定額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用;農業生產、農田水利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支出,根據有關政策,由縣財政視財力情況統籌安排,列入財政預算,努力實現鄉鎮均等社會服務水平。
其他事項
1、鄉鎮級收入直接繳入縣國庫,實行“集中繳庫、分戶核算、均衡調度、年終結算”,確保鄉鎮收支渠道暢通。縣國稅局、地稅局要依法治稅、加強征管,逐鄉鎮設立分稅種收入臺賬,準確記錄反映鄉鎮收入情況(含統收統支的鄉鎮)。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分鄉鎮、分稅種收入情況,抄送財政局,由財政局匯總。
2、各鄉鎮要通過扶持企業、新上項目增加稅源、提高收入。堅決防止財政收入虛收,嚴禁采用不正當手段增加稅收等行為。
3、各鄉鎮積極穩妥地化解鄉村債務,摸清底數,分清性質、分類處理,逐步消化。對新債嚴格執行“誰舉債誰償還”原則。
4、各鄉鎮要不斷提高鄉鎮財政管理水平,積極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完善鄉鎮財政預、決算制度,加強財政監督,健全資金監管機制,規范資金使用方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5、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