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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委、辦、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的社會穩定風險控制,落實商業房地產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現就我市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成立市商業房地產項目風險評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我市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風險評估審定工作。組長為市政府城建分管領導,小組成員為市維穩辦、發改委、公安局、監察局、國土局、建設局、商務局、審計局、規劃局、法制辦、住保房管局、金融辦、工商局、法院、項目所在地鎮(街道)等單位以及相關行業的專家,風險評估的審核牽頭單位為市維穩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維穩辦。
二、商業房地產項目上市銷售必須經過項目風險評估,評估報告由開發企業提供,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銷售的可售與自持比例,風險防范資金和自持比例的平衡方案,預售部分的銷售方法、自留部分的經營開發、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風險及應急預案等。
三、風險評估報告的審定程序:
1.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審定后,報市維穩辦備案,市住保房管局根據市維穩辦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2.商業房地產項目銷售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的,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住保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的商業房地產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和專家組意見,做出風險評估的書面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市住保房管局根據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五、已取得預(銷)售許可或已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在銷售過程中被發現有違規銷售行為的,市住保房管局應暫停辦理該項目相關手續,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處罰。由開發企業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住保房管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六、土地已出讓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在辦理自持部分產權證登記前被發現有違規銷售行為的,相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該項目相關手續,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處罰,鎖定相關自持比例并上交風險抵押金(由市政府設立風險抵押金專門賬戶,專款專用)。由開發企業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國土、住保房管部門根據審查意見方可辦理自留房地產的產權登記,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辦理產權證。
七、新上商業房地產項目,土地出讓前須進行項目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通過后在土地出讓協議中明確約定風險防范資金及自持比例、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辦理產權證等內容。項目建成并正常經營2年后,開發企業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經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認定后報市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市國土、住保房管部門根據審查建議方可辦理自留房地產的產權登記,自持部分不得分割辦理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