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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夯實基層基礎,為廣大群眾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創建“平安醫院”為目標,切實增強各醫院領導和干部職工創建平安意識,激勵醫院爭創平安醫院,共圖平安大局,構建和諧社會。
二、考核內容
1、醫院辦公場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
2、本醫院職工涉及的刑事、治安案件情況;
3、涉及醫院、職工的群體性事件發生情況;
4、醫院內發生的因公事故及災害情況;
5、廣大職工安全感滿意度情況;
6、平安創建軟硬件設施完善情況。
三、申報、考核和審批程序
平安單位無名額限制,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報。在鄉自查合格基礎上,由醫院向縣綜治辦提出書面申報。縣綜治辦接到申報后,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的對象進行考核。經考核認為符合條件的,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征求紀檢、公安、信訪、計生、安監等部門的意見,均無異議的,提交縣綜治委全體會議研究決定。年度內醫院發生重特公共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實行一票否決。
四、獎懲
獲批“平安醫院”榮譽稱號的,由縣綜治委授牌并表彰。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寫出平安創建績效報告,經縣綜治辦審查蓋章后交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作為今后個人晉職晉級依據。
縣綜治辦對“平安醫院”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已被命名的醫院出現不符合“平安醫院”標準情形的,隨時予以摘牌,并視情予以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直至一票否決處分。被摘牌的單位,縣綜治辦同時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就出現問題的環節進行整改,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平安醫院”。問題整改結束后,認為符合“平安醫院”條件的,可于摘牌一年后按程序重新申報,重新申報同時須附整改情況。
醫院領導為申報“平安醫院”而故意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壓案不報,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即對醫院予以一票否決,已經授牌命名的,立即摘牌,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