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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落實基層組織建設的長效機制,使“創先爭優”繼續深入開展下去,在全縣試點的基礎上,根據縣委組織部的要求,在我鎮農村基層黨組織中全面實施黨員“亮分制”管理辦法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前后的評定評議、教育誡免、整改幫扶、審核審批、申訴復查等黨員隊伍出口機制。
一、黨員“亮分制”管理的考評內容、依據、程序、方法和結果運用等方面制度
1.考評內容。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八項義務標準,綜合農村黨員在理想信念、設崗定職、“承諾與問責”、參與黨內事務和聯系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主要表現,細化為各項指標進行量化評分,黨員年度的考核分值由基本分、倒扣分、測評分、附加分組成。基本分80分,具體規定黨員的八項基本履職內容。倒扣分,則對包括言論消極、無故不參加黨組織各種會議和活動、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承諾、不遵守組織紀律、參與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參與賭博或搞封建迷信、不贍養老人、不遵守社會公德等十項內容進行酌情扣分。測評分20分,通過召開黨員大會、群眾代表會議的形式,采取反測評法,對黨員進行一年兩次的民主評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確定每位黨員分值。其中黨內評議定量部分統一為優秀(18分)、合格(12分)、基本不合格(10分)、不合格(0分);黨外評議定量部分統一為滿意(18分)、基本滿意(14分)、不滿意(0分)。附加分最高10分,對在參與中心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群眾、搶險救災、急難險重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見義勇為行為等六種情況的進行酌情加分,但必須經村黨員亮分制管理考評小組確認,并在村黨務公開欄中公示無異議方可計入考評分。(具體考評內容見附件)
2.考評依據。亮分制管理考評依據主要是農村黨員“承諾與問責”情況和黨員榮辱檔案的記載情況。結合黨員設崗定責,明確黨員“一句話”承諾內容,進一步深化農村黨員“承諾與問責”制度。同時完善《黨員榮辱檔案》,即時記錄黨員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為黨爭光的榮譽和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偏離組織要求、有辱黨的形象的行為。“榮”主要表現為:帶頭學習、學以致用的行為;帶頭工作,出色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的行為;帶頭講正氣,敢于抵制消極、腐敗現象的行為;帶頭講奉獻,關心群眾、扶貧幫困的行為;帶頭創業,帶領群眾致富的行為;其他各類帶頭為黨增光添彩的行為。“辱”主要表現為:不遵守組織紀律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其他消極失責、有損黨員形象應受到批評或懲處的不光彩行為。《黨員榮辱檔案》一式兩份,一份由黨員本人保存,隨時自我登記;一份由村(居、社區)黨組織即時記錄并保存。
3.考評方法。亮分制管理采取“一季一結、半年一評、年度總評”的方式進行。建立“農村黨員亮分制管理工作臺帳”,成立村(居、社區)黨員亮分制管理考評小組,原則上由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組織委員、駐村指導員、黨員代表組成,一般為3至5人,由組織委員負責記錄日常考核評議情況。根據黨員“承諾與問責”和《黨員榮辱檔案》情況,每季度一次進行打分結算,經考評小組審核后進行公示;每半年進行一次反測評“兩票制”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并根據評議情況測算分值;每年底,綜合全年考評情況,劃分不同檔次,進行公開亮分通報。其中90分以上為先鋒型黨員、76—89分為帶頭型黨員、60—75分為合格型黨員、60分以下為警示型黨員,連續兩年被評定為警示型黨員的即為不合格黨員。
4.結果運用。對先鋒型和帶頭型黨員在評優評先上優先考慮和培養;對合格型黨員進行教育幫扶、提升素質;對警示型黨員或年度考評末三位黨員采取誡免談話、集中教育、跟蹤幫扶等方式進行限期幫扶整改;對經多次教育整改后仍無轉變的警示型黨員,經黨員大會票決,按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行勸退或予以除名。
此外,對年老體弱臥床不起、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個人意愿的,通過黨員大會表決,可以不參加亮分制管理。
二、不合格黨員處置機制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在農村黨員“亮分制”管理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科學的不合格黨員界定、幫扶、處置、申訴、復查等機制。
1.界定處置對象。村(居、社區)黨組織在調查考察、分析核實的基礎上,經村(居、社區)黨員亮分制管理考評小組討論決定,并報鎮黨委審查批準,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為不合格黨員:①在農村黨員“亮分制”管理中連續兩年被評定為警示型黨員的;②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的;③違反國家土地、林業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④煽動或帶頭參與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經多次教育仍不能認識錯誤,不愿意改正的;⑤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處分的。
2.落實幫扶措施。村(居、社區)黨組織要針對每位處置對象存在的缺點與不足,明確具體的幫扶措施,一般分誡免談話、集中教育、跟蹤幫扶等方式進行。誡免談話,由鎮黨委分管領導會同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進行,根據不合格黨員情況,當面指出不合格黨員存在的問題,明確整改的具體內容和努力方向。集中教育,由鎮黨委負責實施,采取集中培訓的形式,對幫扶對象進行不少于3天時間的思想和宗旨教育。跟蹤幫扶,經村(居、社區)黨組織委員會討論決定,明確一名黨組織委員與不合格黨員結成幫扶對子,在整改期內開展一對一的跟蹤教育幫扶。此外,對在農村黨員亮分制管理中當年度被評定為警示型的黨員或考評末三位的黨員,也將參照開展幫扶。
3.進行組織處置。村(居、社區)黨組織對受處置黨員的整改幫扶時間不少于半年,但不能超過一年。整改期滿后,村(居、社區)黨組織要及時召開黨員大會,聽取整改對象的思想、工作匯報,以及相關聯系幫扶人的意見,針對整改情況進行討論、表決。對經教育幫扶已改正缺點的黨員,可以重新評議定為合格型黨員;對經教育幫扶后仍無改變的黨員,經黨員大會票決,進行勸退或除名處置。對作勸退或除名處置決定的黨員,村(居、社區)黨組織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具體按照談話勸解、通知到會、大會票決、結果審批、通報決定、歸檔保存等六個步驟進行,并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4.申訴復查反饋。黨員本人針對村(居、社區)黨組織對其作出的評定及處置,可以在決定作出的三個月內,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復查。上級黨組織經審核受理后,須對申訴材料進行登記,組成調查組對申訴情況開展復查、復審,根據事實情況形成書面決議歸檔,并在受理登記后的6個月內將復查結果反饋給當事人。復查歸檔材料應包括:申訴材料、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資料、申訴情況登記表、調查筆錄和相關原始資料、有關政策文件或會議記錄、復查調查報告和討論記錄、答復意見書正本及送達憑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