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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民群眾根本權益,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文件精神,經研究,對進一步深化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改革,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體制,進一步提升“三資”管理效率,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保證。
二、工作目標
按照“管好當前、立足長遠”的工作思路,全面清理登記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情況,發現并及時整改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農村集體“三資”長效管理制度,創新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機制,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運作陽光化、管理信息化、交易市場化”的目標。
三、方法步驟
按照“先行試點、分步推進、清改結合、講求實效”的原則,整個深化改革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13年5月9日-6月14日)
1、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各村(居)根據鎮政府的統一部署,召開村(居)兩委會會議,貫徹全縣會議精神,統一思想認識。
2、調查摸底,制訂方案。組織力量,對本村(居)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現狀進行全面摸排分析,掌握第一手資料。并根據全鎮的總體安排,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好具體的工作方案。
3、先行試點,出臺意見。在調查摸底基礎上,確定王家塔、江桃兩個村先行試點,按照本次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開展清產核資、整改完善等工作,探索工作方法,并根據縣里出臺的意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實施階段(2013年6月15日-8月31日)
1、召開會議,動員部署。召開村(居)主職干部、文書、報賬員、監委會主任、駐村指導員等人員參加的動員大會,明確工作內容、重點和要求。會后進行業務培訓,明確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步驟;建立由村(居)支部書記任組長的領導班子和相應的工作班子。
2、清產核資,確權登記。
一是清產核資。各村(居)確定相關人員,開展“三資”摸底清查。按照縣里統一制定的農村集體“三資”清查表,逐項進行清理登記造冊,對一些資產、資源需進行拍照的要拍照留存。
二是合同清理。各村(居)對涉及當年及今后幾年的經濟合同進行全面清理核實,掌握合同期限、價格、履行等情況,并登記造冊。
三是公示公開。將清理登記的農村集體“三資”清查表,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群眾對清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由村清理小組再次盤點核實。
四是確認上報。公示結束后,將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情況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村民代表會議確認通過,村清理小組成員簽字后上報鎮“三資”中心審核。
五是錄入網絡。各村(居)建立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的明細臺賬,將資產、資源及合同等資料輸入農村“三資”信息化管理網絡。
3、梳理問題,抓好落實。對清理摸底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逐一分析,并落實責任人員,抓好整改落實。主要包括:清理以據抵現、出借資金、應收款項;重新簽訂、完善各類經濟合同,收繳合同款項;對盤盈、盤虧的資產、資源,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調整。
(三)總結階段(2013年9月1日-9月30日)
1、建立平臺,開展交易。鎮政府成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按照全縣統一形象標識、裝修布局、設備采購等,并落實交易人員,開展產權交易業務培訓,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
2、健全制度,長效管理。圍繞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交易價格指導制度、集體產權交易制度、開支限額審批制度、利潤分配審計制度、干部利益回避制度、履職報告評議制度等六項管理制度,加強制度的動態監管。
3、組織自查,搞好總結。各村(居)對照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自查,查漏補缺,完善提高,并形成總結材料。迎接縣驗收組各村進行抽查驗收。
四、工作重點
(一)規范租賃合同管理
1、明確分檔出租價格。從2013年7月1日起,村級集體房屋、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包括山林、水面)等資產資源將分檔設定最低出租價;廠房、工業用地合同租賃期限一次簽訂不超過3年,農業用地合同租賃期限一次簽訂不超過5年,其中山林、水面合同租賃期限一次簽訂不超過10年,對不達到交易指導價格或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濟合同,應按規定程序,妥善引導,作出完善、變更或重新簽訂,經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鑒證后生效。對基礎投入較大、見效周期較長的項目,在符合指導價格等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合同期滿后原租賃方有續租意向的,可以繼續承租。出租的房屋、工業用地、農業用地沒有核實登記的都必須進行統一丈量,必要時進行測繪,并統一登記造冊。
(1)分檔設定廠房出租價。廠房出租必須達到安全標準,根據區域位置、建造時間、房屋質量結構、設施配套等情況,綜合評定為一、二、三、四檔,每年每平方米最低出租價分別為120元、100元、80元、60元;多層廠房每增一層最低出租價可遞減20元。因區域位置、房屋質量等原因達不到四檔最低出租價需下調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核準同意后,可降價出租,嚴禁危房出租。
(2)分檔設定工業用地出租價。對原有的工業用地出租,根據區域位置、設施配套等情況,綜合評定為一、二、三檔,每年每畝最低出租價分別為12000元、10000元、8000元;因區域位置等原因達不到最低出租價需下調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核準同意后,方可降價出租。
(3)分檔設定農業用地出租價。農業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按不同農作物品種,每年每畝最低出租價分別為1200元、1000元、500元、300元。對達不到最低出租價需下調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核準同意后,方可降價出租。
(4)商業用房出租價。經評估公司評估設定起拍價后,公開競拍。
(5)轉制企業中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出租價。考慮到轉制企業曾承擔歷史性債務和經營風險的客觀現實,最低出租價不低于所在村同檔土地、房屋出租價的50%(暫定三年)。
各村(居)廠房、工業用地按照原出租價對應確定所屬檔次,不同檔次廠房、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出租價必須在原出租價上分檔逐年等量遞增,一檔廠房、工業用地、農業用地總增幅必須達到原出租價15%及以上,二檔達到20%及以上,三檔達到25%及以上,四檔達到30%及以上,四檔以下廠房達到40%及以上。
2、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從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全鎮統一合同文本和出租價分檔增長機制完善規范合同,廠房、工業用地合同租賃期限原則上一年一訂,一次性簽訂的不超過3年、農業用地不超過5年(其中山林、水面不超過10年)。各類合同必須由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備案后方可生效。
(1)合同期滿的合同。原承租者在同檔同等量遞增幅度時可以優先承租,原承租者不再承租的,實行公開招標。
(2)未到合同期限的合同。原合同價格執行到2013年6月30日止,原承租者按照同檔同等量遞增幅度執行可以優先承租。
(3)一次性付款的合同。按照同檔同增長幅度重新簽訂合同,并根據現有檔次租價,分年補足差價。
3、加強租金稅收收繳
(1)租金收繳。租金一年一收(其中2013年為半年一收),先繳后用,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后1個月內繳清。村(居)兩委會為租金收繳主體,請工商、國稅、地稅、電力、消防等部門配合,必要時可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2)稅收繳納。明確稅收繳納主體,房產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由村(居)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承租者繳納。村(居)繳納稅收按文件執行。
(二)規范工程項目管理
1、規范工程項目招投標。凡使用村級集體資金在5萬元以上或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招投標,預算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公開招投標,招標過程中駐村指導員、“三資”服務中心人員、村干部(村監委主任必須參加)、鎮招標監督小組必須到場。預算在10萬元(含,下同)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公開招投標,招標工作在村經濟合作社的委托下由鎮招標中心組織實施。招標項目實施前,須經村兩委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并報鎮招投標中心審核同意。
2、規范工程項目變更。嚴格控制村級工程項目變更,村經濟合作社、施工單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本。對確有必要實施設計、施工變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換等事項,應由村經濟合作社、施工單位出具工程變更聯系單,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一次變更額在5000元且中標價10%以內的,由村兩委會討論同意;一次變更額在5000元(含)—30000元且中標價15%以內的,由村民代表會討論同意;一次變更額超過30000元(含)或中標價15%的,應由村兩委討論同意,報鎮招標中心審核后,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方可實施。工程項目總變更額不得超過中標價的30%。
3、規范工程項目結算。村級工程項目收支必須單獨設科目,納入賬內核算,并實行轉賬結算。驗收前,進度款支付不得超過工程合同價的70%。在質量保證期內,工程應暫扣質量保證金,保證金不少于合同價的5%,期滿復驗合格后方可退還。對應實行公開招投標而未實行的、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未使用正規稅務發票的、合同未備案或檔案資料不全的以及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一律不準資金撥付。
(三)規范資金管理使用
1、賬戶管理。村(居)經濟合作社必須實行支票戶結算管理,每村(居)只能在瑞豐銀行開設一個賬戶。村(居)經濟合作社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除規定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外)、大額支付款項一律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村(居)經濟合作社每次申領資金須提供現金流水賬,并經“三資”會計審核后方可提取。
2、票據管理。村經濟合作社要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支出票據除支付農戶誤工工資、村干部工資報酬款項外,必須取得有財政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票據。實在無法取得行業正規發票的允許用無據支出票據替代,但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元。票據必須內容真實,摘要詳細,具備抬頭、數量、單價、日期、收款單位名稱及蓋章等票據基本要素。
3、現金管理。村(居)經濟合作社應實行收款和開票分離制度。出納保管的以據抵現按規范程序進行清核,出納最高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元。除出納外任何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和存款,確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項應在二天內及時結清,數額較大的須當天結清。
4、借款管理。村(居)集體不得向單位或個人高息集資借款,現有的各類借款,必須抓緊歸還。嚴禁以任何形式出借村(居)集體資金。
(四)規范資產核銷程序
1、正常核銷。屬于正常報廢、毀損等原因需核銷的資產,按照“村級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召開有關會議,填制“農村集體資產核銷審批表”(同時附村級相關會議原件),村級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分別簽字、蓋章后,一式兩份報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批準,交鎮“三資”服務中心進行賬務處理。
2、非正常核銷。屬于非正常原因造成賬實不符的資產,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各村(居)要認真梳理發現的問題,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并完善細化以下各項長效管理制度。
1、交易價格指導制度。各村(居)對所屬的集體資產、資源承包、流轉、租賃等交易價格進行充分市場調查,綜合考慮區位、成新、環境、企業發展等因素,統一制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流轉、租賃等交易指導價格的區間范圍,并按區域、性質、質量分檔定價,實行最低限價、逐年遞增機制。
2、集體產權交易制度。建立楊汛橋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統一受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流轉及集體大宗商品、大額公共服務的采購,實行市場化交易。
3、開支限額審批制度。鎮政府統一制訂村級招待費、差旅費、報刊費、干部報酬、福利費等各項支出限額,各村須在限額內列支相關費用,超出范圍的不得報銷入賬。
4、利潤分配審計制度。股份經濟合作社年終利潤分配方案,應在利潤審計后,按章程規定提足公積公益金,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鎮政府制訂出臺紅利分配指導意見,規范分配行為,可分配利潤較高的鼓勵其以豐補歉,用于發展。
5、干部利益回避制度。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本人均不得參與本村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承包等事項。
6、履職報告評議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職干部要定期向村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監督的具體情況,接受村民(社員)代表的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由鎮黨委、政府對其進行組織處理。
(六)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管體系
1、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全程參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強化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民主監督。監督及參與的過程要有詳細的記錄,真實反映監督情況,暢通監督溝通渠道。對群眾反映的“三資”管理問題,要及時解釋和溝通,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和決策權。
2、“三資”公開。各村“三資”管理情況要按照要求,在每月(季、年)后15日內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并依托全縣村級“三務”公開信息化平臺,實現“三資”管理信息電視屏、電腦屏、手機屏、觸摸屏等“四屏”公開,全面接受群眾監督。
3、中心審核。鎮農村“三資”服務中心要按照《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的要求,按照職責權限,參與村級重大“三資”管理事項,嚴格做好村級資金使用及各項入賬票據、相關原始憑證的審核把關,對違反制度規定的堅決予以拒絕。
4、網絡監管。鎮“三資”中心要依托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網絡,設置相應的預警指標,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違紀違規情況的動態監測,掌握動態情況,預防“三資”風險隱患,保證集體“三資”安全。
5、審計監督。鎮政府將按照縣農辦“三年一輪審”的要求,組織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村干部任期審計,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督促問題的處理落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鎮黨委、政府成立深化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鎮長任組長,相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成員。各村也要相應成立由村居主職干部任組長的工作小組,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責任考核。將深化完善農村“三資”管理改革工作納入村干部年度崗位責任制考核,對按照要求整改有力、規范運作、成效明顯的,給予加分;對工作被動、運行不暢、沒有起色的,給予扣分,甚至通報批評。當年度租金收繳率不到95%的,嚴格按比例扣減年度工獎。
(三)嚴格監督檢查。健全監管機制,凡是涉及“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由村兩委會研究提出方案,再提交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作出決定。充分發揮村監委作用,積極參與“三資”管理的日常監督。推行“三資”工作電子信息化管理,加強動態實時監管。鎮紀委要堅持抽查與巡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監督和檢查有關制度執行落實情況,確保深化完善“三資”管理改革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