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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進全市畜牧業依法行政,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本局事業單位、直屬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單獨或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行政事務、公開的,且在一定時期內對本行政管轄區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二、本局制定(包括修改與廢止,下同)規范性文件,或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增加了相關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內容的,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越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
四、本局各科(室)、站所等應在每年5月底前,將當年計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報到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后,統一制定本局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
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準備
1、擬訂工作計劃,落實機構及人員;
2、收集和研究國家、本省和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3、收集國內其他省、市及境外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的資料;
4、對有關數據和資料進行分析研究。
(二)起草:制定業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站所等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幾個科(室)等的,確定其中一個主辦科(室)負責草擬。
(三)論證: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要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要舉辦專家論證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重大利益的,要組織面向社會公開聽證。
(四)征求意見:規范性文件草案擬好后,主辦科(室)要先將草案送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進行初審。在通過后,將初步形成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政府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日。
(五)集體討論:認真研究對待征求反饋的意見,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稿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局依法行政辦公室成員應列席會議。
(六)簽發送審稿:局長辦公會議若提出修改意見,由起草科(室)負責修改,并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然后由局長簽發意見(若聯合發文,則要送其他部門會簽)。最后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七)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后,在送審時應附以下材料:
1、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2、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等;
3、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納專家咨詢論證和社會各界意見情況、成本效益分析情況等);
4、其他相關材料: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職責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情況的說明。
(八)印發:主辦科(室)在接到市政府準予公布意見后,方可將該規范性文件對外印發,同時由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將文件向有關媒體公開公布。
六、本局會同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規范性文件,若為本局主辦的,由本局主辦規范性文件的科(室)負責按上述程序報送審查。
七、規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內要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規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擅自印制并的,由起草科(室)承擔責任。
八、清理: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其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每年我局各相關科(室)都要對制定并負責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報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統一辦文對外公布。
九、執行本管理制度的責任人為各科(室)的負責人。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