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住宅電梯監管工作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全區居民住宅電梯安全使用和監督管理,消除電梯安全隱患,防范電梯事故發生,確保電梯安全運行,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1〕19號),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區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和諧、平安”建設總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加強全區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建立各有關街鎮、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主動作為、聯動協作的長效工作機制,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使用管理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責任分工
區質監分局:負責全區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監察工作,嚴格執行電梯準入、準用制度;加強對電梯安裝、改造、使用、檢驗檢測、安全監察等工作環節的監管;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堅決封停存在嚴重隱患的居民住宅電梯;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建立和完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體系,積極組織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正式移交物業管理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區房產服務中心:負責引導和推進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規則履行居民住宅電梯管理職責,并規范使用居民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物業管理服務費;指導和監督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居民住宅電梯改造更新工作。
區安監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管工作,督辦全區居民住宅(小區)電梯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事項,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電梯安全監管責任。
區廣播影視局:負責發揮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電梯安全知識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負責做好“110”、“119”報警電話反映電梯故障困人的應急救助相關工作;配合處置涉及因封停電梯而引發的不穩定事件。
區信訪局:負責協調處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電梯引發的不穩定事件。
區物價局:負責合理確定居民住宅電梯收費標準,將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范圍。
各有關街鎮:負責協助區質監部門查找居民電梯安全使用隱患;協調將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納入物業管理;組織和協調相關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運行和更新改造資金;負責處置因封停電梯引發的不穩定事件。
三、工作內容
(一)督促居民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按照要求建立各項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保證居民住宅電梯通訊報警裝置有效;嚴格執行電梯管理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聘請專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做好居民住宅電梯定期檢驗申報工作,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實施演練;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居民住宅電梯安全運行。
(二)落實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
1.對屬于有關部門和單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由區房產服務中心會同其所屬街鎮督促落實房屋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物業管理。
2.對新建居民電梯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移交物業管理相關手續前,由區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實施物業管理,辦理完物業管理移交手續后,由區房產服務中心負責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物業管理。
3.對長期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由所屬街鎮會同區房產服務中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實行物業管理。
4.對居民電梯住宅(小區)因物業管理單位更迭或未按合同約定提前退出,導致住宅不能維持正常物業管理的,由所屬街鎮會同區房產服務中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實行物業管理,在其過渡期內由所屬街鎮明確居民住宅電梯管理責任主體。
(三)建立居民住宅電梯運行維護和改造更新資金籌措機制
1.居民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資金
居民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資金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列支。區物價部門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時,應當明確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在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中的比重。各有關街鎮應引導、協調業主(業主委員會)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按照規定使用物業管理費。
2.居民住宅電梯改造更新資金
(1)對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區房產服務中心應當配合其所屬街鎮,指導和協調物業管理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電梯改造更新;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在缺口的,由所屬街鎮、區房產服務中心協調業主(業主委員會)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產生的歸業主所有的收益中籌措;仍不足的,由所屬街鎮、區房產服務中心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幫助和協調物業管理單位向業主收取。(2)對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由所屬街鎮、區房產服務中心協調業主(業主委員會),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產生的歸業主所有的收益中籌措;不足部分,由所屬街鎮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幫助、協調物業管理單位向業主收取;仍不足的,經區人民政府召集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后,由區人民政府動員原建設單位或者原主管部門負責籌措。
(3)對各部門和單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籌措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健全居民住宅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穩定防范機制
區質監部門負責一律封停存在嚴重隱患的居民住宅電梯,在實施電梯封停之前,應提前將相關情況通報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鎮,必要時要通報區信訪、安監、房產等部門。各有關街鎮和區信訪部門應當積極做好被封停使用電梯的居民住宅小區業主穩定工作,督促物業管理單位限期解決問題。問題難以及時解決的,應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建立由各有關街鎮和區信訪、房產、質監、安監、公安及消防等部門參加的全區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消除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確保社會穩定。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3月10日—4月1日)
擬訂實施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向社會通告,督促電梯使用單位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六落實”制度(責任主體落實、維護保養單位落實、通訊裝置落實、人員值班落實、困人救援落實、定期檢驗落實)。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
各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的產權管理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對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在排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電梯及時向所在街鎮報告,再由相關街鎮集中匯總后向區質監分局、區房產服務中心報送相關信息。
(三)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5月1日—7月1日)
各有關街鎮、區城鄉建設局、區房產服務中心配合區質監分局組織對全區居民住宅(小區)電梯開展隱患排查,區房產服務中心負責摸清全區居民電梯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心數量和辦公場所,區城鄉建設局負責摸清未完成竣工驗收的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的數量,各有關街鎮要掌握各居民住宅(小區)地理位置,重點排查已報停注冊登記的居民(小區)電梯,對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區質監分局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隱患整改階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
電梯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達成共識,確定具體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技術方案、電梯制造和施工單位選擇、資金預算、完成時限等內容),并將具體整改方案于2012年7月31日前報電梯所在街鎮、區質監分局、區房產服務中心。同時,各有關街鎮、區房產服務中心負責指導電梯產權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辦理住宅電梯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手續,確保電梯維修使用資金落實到位。
(五)整改驗收階段(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
區質監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電梯法定檢驗機構,對存在安全隱患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結果進行檢驗驗收,并對電梯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上報。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電梯的使用與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各街鎮、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切實強化安全監管。成立區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后),各街鎮要確定相關分管負責人,明確專人,并建立以電梯使用單位為支點的網格化、全覆蓋電梯安全隱患報告信息網絡,確保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安全運行。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區質監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大力宣傳電梯安全使用的知識,增強群眾電梯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使其掌握應對電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變和逃生技能,區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明確責任,切實履責。各相關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將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做細做實,嚴厲打擊相關責任單位使用存在安全隱患電梯的行為,切實將電梯安全隱患整改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全區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安全。
(四)加強督查,確保安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對電梯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確保電梯安全隱患排查信息不漏不掉;對督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單位,要加大執法力度,消除安全隱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