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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依托雄厚的工業基礎,我市各類市場發展速度較快,對我市服務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推動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引導、規范管理。
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具有固定場地、設施,由多個經營者進行現貨交易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市場。申請開辦市場除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外,市場開辦主體應是經批準后依法設立的,具備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等資質的市場經營管理企業。規范市場管理,必須堅持“政府引導、統一規劃、加強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和“以管助辦、以管促興”的思路,要通過規范市場舉辦行為、市場主體行為、商品交易行為、監督管理行為,使市場的發展趨向更為有序健康。同時,推進市場交易方式創新,提高市場的組織化、規模化水平,重點扶持一批有專業特色、有產業依托、有規模、有影響力的市場。
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市場開辦準入條件及規范市場商鋪銷售行為
1.市場要嚴格按照市場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等要求布局建設,對市域內重復投資建設、不符合經濟發展現狀的市場,原則上暫停審批新辦。
2.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關于轉發市商務局等部門市設立商品交易市場論證(聽證)辦法的通知》精神,凡設立市場(為社區居民生活服務的小型農貿市場、小商品綜合市場除外),必須由市商務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大型市場和重要市場的設立,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聽證,嚴把市場項目準入關;大型市場和重要市場項目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市場用地出讓前,市國土部門依據市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規劃條件、紅線圖以及相關部門對市場建設的要求,以招拍掛方式依法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開發主體應具有相應的市場開發經驗和成功案例;取得土地的市場項目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額的30%,相關部門要嚴把準入關,并要加強對注冊資本的監管。
4.國土部門在土地出讓時,要由發改、商務、房管等部門共同參與研究,明確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市場開發項目應確定合理的銷售比例,原則上自持面積不得低于已建成商鋪面積的50%;禁止銷售四址不清的產權式商鋪;市場開發商不得在銷售商鋪的同時附加與購房者簽訂承諾固定回報的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和回購等協議。
5.市場項目在辦理預銷售許可前,開發公司需提供經所在地政府審核確認的預售方案;開發商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領取土地證和房產證,市場正式運營兩年后,自持部分在經風險評估通過后方可抵押。自持部分在辦理土地總證和房產總證前,必須由市場所在地政府審查市場銷售行為、經營行為后簽署意見,并由市房管和商務部門審核通過。
以上3、4、5條款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均需在土地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6.未經工商部門核準取得市場設施租賃與管理服務經營范圍的,不得以市場形態開展商業宣傳或者招商招租。
7.市場項目應由所在地政府審定通過,并經交通影響評估后,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市規劃部門審批。建設主體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臨時建設不得用作市場。市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二、切實加強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
8.市場開辦者經依法登記后,方可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活動,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
9.市場開辦者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商品質量、食品安全、計量、秩序、衛生、治安、消防、車輛等管理制度,切實履行服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市場物業管理、商品質量、交易糾紛和消費者投訴等第一責任。
10.市場開辦者在與商品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11.進場經營者必須辦理營業執照、進場交易證、稅務登記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證件。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無合法、有效營業執照而在市場內經營的,按無照經營處理。
三、確保市場經營秩序的健康穩定
12.全面落實市場管理屬地責任,市場所在地政府要對轄區內市場加強常態化管理,要明確專人分工,落實責任制,定期排查摸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一旦發現不穩定苗頭,第一時間介入,并及時妥善處理;轄區內公安、工商、稅務和城管等單位也要對市場落實專管人員,協同配合,確保市場健康穩定運行;市場要配備足夠的保安力量,有條件的大型市場可設立民警值班室。
13.凡有房產開發銷售或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場,應建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市場開辦者、房產業主代表參與,當地政府及轄區公安、工商、稅務、城管等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市場項目投運前,主辦者應向有關各方提交審計報告;市商品交易市場協會要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運行管理機制建設,并對新開辦市場提出評價和整改建議。
14.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全市域范圍內市場建設與管理狀況進行評估,牽頭協調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
15.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制度,記錄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并向社會公開;要建立市場巡查、抽查和定期檢查等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市場違法行為。
16.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對個別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及時查處;要經常性對經營戶梳理、登記、變更人口信息,并做好相應的群防群治工作;交巡警要不定期開展市場周邊道路綜合整治,確保進出市場車輛安全、道路暢通;要落實消防主體責任,消防通道和設施齊全,布局合理,定期檢查巡查,確保設施設備完好。
17.城管部門負責市場周邊市容秩序的監督管理,對市場違法建設及市場周邊地區無照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8.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人流密集場所的防病防疫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和評價性檢測工作,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制度。
1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市場內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定量包裝商品等實施計量監督。
20.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售房比例實施監控和監管,及時堵住可能引發糾紛的交易隱患。
21.經信、工商和金融辦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及時調查了解情況,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22.市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定期開展專項摸底調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以及上級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確保我市經濟實現平穩發展、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