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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區(園)管委會,市各委局辦,市各直屬單位:
為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加強招投標管理
1、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確需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由市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集體研究、集體決定。
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不得對已啟動的項目事后完善邀請招標手續。
2、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投標施工企業和投標監理單位的投標資質資格,以及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組成人員的資格,由市招標采購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招管辦)會同市住房與城鄉建設(下稱市住建)、交通運輸(下稱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審查發現有借資質、假資質、假證書、假業績的,市招管辦應立即取消投標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的投標資格,并禁止其后1至3年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投標活動。
在其他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投標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有上述違法違規事實的,亦按本規定執行。
3、使用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必要條件。評標時原則上采用商務標、技術標、信用標綜合評標法,具體按《關于施行<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執行。
4、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公開的招標文件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明確重大承諾事項并將其列為合同單方面解除的條件,同時按照《合同法》規定的上限約定違約金。
對施工企業違反重大承諾事項,建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還應明確規定,施工企業應在解除合同后10日內將已建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無條件移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已建工程報送審計,以審計結論作為與施工企業的結算依據。
重大承諾事項是指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等事項。
二、關于加強標后管理
5、中標的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證書原件,由市招管辦在開標結束后直接押證、封存,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封押的證件移交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押證管理。
6、市招管辦在每月5日前,向市監察、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上月使用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情況。
由市監察局定期組織,市招管辦、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中標施工企業的在建工程實行聯合檢查。經聯合檢查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中標施工企業未履行投標時作出的重大承諾事項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招管辦禁止其后1至3年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投標活動,并責成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意見的規定追究施工企業違約責任、解除合同。
7、施工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依法對施工企業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場;建議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8、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應當明確監理單位對施工企業履行重大承諾事項的監理責任,并將不履行及不認真履行監理責任的情形列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同時約定違約責任。
9、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場;建議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10、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現場檢查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是否存在假借資質承攬工程、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場發現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與招標所押證件人員不符的,應在5日內書面上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按約定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
11、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市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整改的,由市住建部門通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水利局,依法采取斷電、斷水措施。
12、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市住建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關于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13、違反本意見第1條規定的,市住建部門不予辦理規劃施工許可、市財政部門停止資金撥付、市審計部門不予項目審計,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14、市招標辦應加強對使用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備案合同關于重大承諾事項等內容的審查。招標文件、備案合同中缺少相關內容的,退建設單位責令整改,并移交市監察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5、使用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由市監察局追究主要負責人、其他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6、市招標辦、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責任的,由市監察局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